(北京市朝阳区)转发水利局关于划定朝阳区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1991/08/06 |
颁布日期: |
1991/08/06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1991/08/06 |
颁布日期: |
1991/08/06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转发水利局关于划定朝阳区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规定的通知
(朝政办发[1991]60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各局(处、公司),区政府各委、办:
区水利局《关于划定朝阳区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规定》已经1991年8月5日第9次区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1991年8月6日
关于朝阳区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规定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供水、排水畅通,发挥其综合效益。结合我区河道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对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做出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河道(含引水渠、排灌渠)及与其配套的各类建筑物。
第三条 区水利局是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区河道(含引水渠、排灌渠)的主管机关。按分级管理和分工管理的原则,局属各水管单位及各乡(农场)水管站是本区各级水工程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根据管理、保护水工程的需要和各河段的现状,河道(含引水渠、排灌渠)管理范围和保护的宽度,原则规定如下:
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之间的水域、行洪区、滩地(包括可耕地)及河两岸堤防外坡脚水平外延3-5米。
无堤防的河道为两岸上开口之间的水域、行洪区滩地(包括可耕地)及沿河两岸上开口5-8米。
保护范围:无论有无堤防河道,均由两岸管理范围界桩水平外延15-50米。
因特殊情况,外延宽度可作必要的增减,增减宽度需经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进行。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筑物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宽度规定如下:
蓄水工程如坑塘、水库、保护范围依工程外边缘水平外延30米。凡国家已征用或有协议的,其管理范围按有关文件执行。
盖板方涵、封闭式管涵以工程断面尺寸为其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以管理范围界桩水平外延5米为保护范围。
其它水工程建筑物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原则按所在河道(含引水渠、排灌渠)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同一标准。遇有特殊情况,与各有关单位协调确定。
第六条 在河道(含引水渠、排灌渠)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
在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建筑,种植高杆作物;禁止设置拦河渔具;禁止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禁止建设、放牧、开展、打井、挖窖、埋坟;禁止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料、考古发掘及开展集市贸易等。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挖沙取土、修建渔池、擅自建房、堆料和爆破等危害水利工程的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除批评制止外,责令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包括改建、扩建和翻建),应当按照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提出规划设计,根据河道管理权限分别报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依照《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批。
第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已造成对行洪安全和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有碍的侵占行为,由管理单位负责,限令侵占单位无条件腾出或拆除。
经国家批准的建设单位,暂时不能腾出或拆除的,应在双方协商的限期内腾出或拆除,不能在原基础上进行新建、扩建、改建。
在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可保留其现状,不准再增加新的建筑物。
第九条 凡经国家批准征用河道两岸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征地单位应代征河道管理范围,其代征范围的土地所有权,归水利主管单位所有。
第十条 本规定划定的主要河道(含引水渠、排灌渠)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河道名称、起止地点、长度及两岸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的宽度,详见“北京市朝阳区主要河道各河段管理保护范围宽度表”(附后)。
第十一条 北京市朝阳区主要河道各河段管理保护范围宽度表以外的小型河道、排水沟、输水支渠及水工程建筑物的管理、保护范围,由各水工程主管部门划定,报区水利局审批,送区规划局备案。
第十二条 在本区境内的市管河道、清河、温榆河、通惠河、凉水河、二道沟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9)厅秘字第13号”文件执行。区管河道亮马河、平房灌渠(东直门干渠)、坝河、北河在执行本规定的同时,执行京政发(1984)126号文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区水利局监督执行,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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