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0/02/04 |
颁布日期: |
2010/02/04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0/02/04 |
颁布日期: |
2010/02/04 |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质量技监局《闸北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闸府发〔2010〕5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十四届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区质量技监局《闸北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批转给你们,请按照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二月四日
闸北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依法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区地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区质量技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种设备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相互支持和配合,提高事故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要求,参与做好特种设备事故伤亡人员涉及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伤保险等相关政策的宣传、指导和解释工作。事故发生地的街道、镇和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主动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共同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落实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质量技监局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七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应急办、区质量技监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应急办、区质量技监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应急办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并通知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区质量技监局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并迅速上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时通过特种设备事故管理系统上报事故情况。
第九条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由区质量技监局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区质量技监局主管领导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事故调查组由区质量技监局、区安全监管局、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派人组成,同时邀请区检察院派人参加。
特种设备事故涉及有关行业的,则该行业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参加事故调查。
根据事故调查工作需要,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条 事故调查成员单位应指派本部门分管领导和主管负责人参加事故调查组。为确保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连续性,事故调查组人员应相对固定,并报区质量技监局备案。
第十一条 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当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区质量技监局职责: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搜集事故有关物证和资料,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撰写事故调查报告,落实区政府的批复意见,撰写事故结案报告,并逐级上报,整理归档事故调查处理材料。
(二)区安全监管局职责: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搜集事故有关资料,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建议,落实区政府的批复意见。
(三)区公安分局职责: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并初步确定死亡性质,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建议,落实区政府的批复意见。
(四)区总工会职责:参加事故调查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区监察局职责: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对事故责任人员涉嫌违纪的监察对象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督促落实区政府的批复意见,对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或拒绝落实区政府批复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六)其他成员单位职责:勘查事故现场,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搜集事故有关资料,参加事故调查分析,提出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落实区政府的批复意见。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职责:
(一)组织领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确定调查组成员具体分工;
(二)主持事故调查会议,协调决定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核涉嫌触犯刑律的证据资料,在事故分析中出现分歧意见时做出决策。
(三)对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及时要求组织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落实。
(四)发布事故有关信息(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人员职责:
(一)根据调查组组长的指派,负责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二)在调查组会议上依据本部门职责提出分析处理建议。
(三)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署名,对事故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交个人签名的书面材料,附在事故调查报告内。
(四)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不得对外泄露事故调查工作的有关情况,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事故信息,不得私自保存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审议签署后,由区质量技监局报送区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六条 区质量技监局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并把处罚和处分决定抄送区质量技监局备案。
第十七条 区质量技监局应当根据区人民政府的批复,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诫勉谈话,同时宣布事故调查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区人民政府的批复,责令事故责任单位限期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所提出的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整改措施以及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区质量技监局应当定期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向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涉及的聘请专家、检验检测、司法鉴定等相关处理费用,由区质量技监局向区政府申请专项经费列支。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闸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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