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实行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制度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4/03/31 |
颁布日期: |
2004/03/31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4/03/31 |
颁布日期: |
2004/03/31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制度的通知
(虹府办〔2004〕13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镇)、区直属单位: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鼓励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和非法使用、制造特种设备等,实行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制度通知如下:
一、举报内容
(一)生产安全隐患。
1.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2.生产设备或者劳动场所存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
3.瞒报、谎报因工重伤、死亡事故,或者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的;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5.强令职工违章作业或冒险、野蛮作业的;
(二)危险化学品隐患。
1.无经营许可证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
3.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且无专人管理的;
4.剧毒化学品未单独存放,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管理、双人使用的;
5.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
(三)建筑施工(拆房)隐患。
建筑施工隐患包括:
1.未采取封闭隔离措施进行施工作业的;
2.施工作业区内,从业人员不戴安全帽或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进行作业的;
3.临边洞口缺少安全防护设施的;
4.施工塔吊回旋半径超出施工区且施工单位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
5.建筑施工影响到相邻建筑物及居民生命安全的。
拆除施工隐患包括:
1.拆除施工人员站在被拆除的墙体上敲击自己脚下墙体的;
2.拆除施工人员在拆除房屋时把上下楼板全部打通的;
3.拆除施工人员在拆除屋面沿口时,没有安全防范措施的;
4.拆除沿街二层及其以上房屋(4米以上)时,没有搭设脚手架,且没有安全防范措施的;
5.机械拆除作业未按要求逐层、逐跨进行及使用机械掏空拆除的;
6.违章指挥,强令拆除施工人员冒险作业或野蛮操作,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
(四)特种设备隐患。
1.电梯轿厢内、大型游乐设施无安全检验合格证或安全检验合格证超期的;
2.锅炉本体上无铭牌或擅自使用“土锅炉”的;
3.常压热水锅炉改装为蒸汽锅炉使用的;
4.自行安装锅炉、起重机械的;
5.无证从事气瓶充装工作的;
6.压力容器未经检验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奖励办法
凡举报安全生产隐患的,经核实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30-50元,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属实的,另行奖励。
按照财务管理办法,实施“一案一奖”,奖励经费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支付。
三、举报受理部门
(一)涉及生产安全隐患的举报受理部门:虹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海南路15号,电话:63563608;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隐患的举报受理部门:虹口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海南路15号,电话:63563608;
(三)涉及建筑施工隐患的举报受理部门:虹口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地址:纪念路337号(虹口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站),电话:65319360;
涉及拆房施工隐患的举报受理部门为虹口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地址:东体育会路359号(虹口区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站),电话:65532004;
(四)涉及特种设备(非法制造销售使用特种设备、“土锅炉”)的举报受理部门:虹口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海南路45号,电话:63569690。
安全生产隐患举报行为受法律保护,受理举报的部门将“严格保密措施,保护举报人”。如有对举报人实施报复、打击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将根据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进行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〇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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