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规范露天煤矿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6/20 |
颁布日期: |
2012/06/20 |
颁布机构: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6/20 |
颁布日期: |
2012/06/20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露天煤矿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2〕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矿产资源有序开采,从严规范露天煤矿开采,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通知》(晋政发电〔2012〕3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露天煤矿开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露天煤矿开采的重要性
当前,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已经全面完成,重组整合效果逐步显现,我省彻底告别了小煤窑时代,进入了现代化大矿时期。同时,露天煤矿开采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露天煤矿尚未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采矿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66号)精神完成后续工作,且未取得经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即在矿区内组织生产;二是开采不按生产规程进行,环境破坏严重;三是随意扩大首采区,剥离面积过大;四是尚未批复土地手续即开工生产;五是超能力、超规模生产普遍。这些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既浪费了资源,又破坏了环境,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而且极易引发安全和地质灾害事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影响到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和安全生产良好局面。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把从严规范露天煤矿开采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进一步巩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成果。
二、从严审批,加快露天煤矿相关手续办理
目前,经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核准方案批复的露天煤矿,已经按照省政府要求换发了短期采矿许可证。今后,新建露天煤矿和改变开采方式的煤矿,需按程序上报省政府,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对参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没有申领长期采矿许可证的露天煤矿一律不得组织生产。重组整合方案批复的露天煤矿在兼并重组整合期间办理的短期采矿许可证只作为办理相关证照的依据,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晋政办发〔2010〕66号文件要求,加快完成资源储量核查及备案、资源价款缴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评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方案编制及备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及环保部门批复、煤矿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等后续工作,并按要求换发长期采矿许可证。露天煤矿取得长期采矿许可证后,要及时完善用地手续,并经煤监、煤炭等部门批准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生产。
三、加大监管力度,从严规范露天煤矿开采
未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即组织生产,未按设计规程进行开采的露天煤矿,相关部门要暂扣矿山企业相关证照;如再次发现非法违法生产,相关部门要注销、吊销相关证照。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对露天煤矿进行专项检查,作为全省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动的一项重点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为规范露天煤矿开采的责任主体,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从严规范露天煤矿开采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负责人,要结合本行政区、本部门实际,抓紧部署,依法履职,加大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现工作目标。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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