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颁布机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12/06/08 颁布日期: 2012/06/08
颁布机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12/06/08
颁布日期: 2012/06/08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浙人社发〔2012〕173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   工资集体协商是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共决机制、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的重要途径和方法,是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浙委〔2011〕23号)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浙委办〔2008〕67号)提出的要求,全面推进全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根据修订后的《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决定,在全省范围通过统一教材、统一试卷、统一发证,规范培训制度、聘任制度和管理制度,努力培养一批省级工资谈判工作领军人才、专家级工资谈判工作骨干人才以及素质优良的工资谈判工作专业人才,推动全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再上一个台阶。现就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以下简称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资协商指导员的任职条件   工资协商指导员由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合推荐,经省、地级市(含副省级市,下同)劳动关系三方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后,以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聘用的方式产生。工资协商指导员可以从社会各界从事劳动关系领域工作的学者、律师、教师、社会工作者、企业管理工作者以及在企业直接从事劳资、工会工作的干部等方面人士中聘用。工资协商指导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善于学习,热心劳动关系研究,责任心强,办事公道,敢于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有较强的口头语言表达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2.能熟练运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公司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熟悉相关劳动、工资方面的政策并能熟练运用政策分析处理问题。   3.了解本地区相关行业的工资水平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4.具有一定的指导和综合协调能力,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协商谈判艺术,能够熟练地组织和处理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相关事宜。   5.具有参加社会活动的时间。   二、工资协商指导员的工作职责   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接受聘任的工资协商指导员,应当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指导和帮助企业、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推动企业建立职工工资共决机制、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指导和帮助企业(行业)或基层工会收集职工意见、提出协商要约、拟定协商方案、研究协商策略、确定协商内容、起草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等,并负责收集和整理与工资集体协商相关的企业经营生产情况、资料、数据和信息。   2.受市、县(市、区)或乡镇(街道)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的委派,接受企业(行业)或基层工会委托,作为工资集体协商正式代表,全过程参与工资集体协商,跟踪了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落实情况,帮助企业建立适应行业、企业特色的工资分配制度。   3.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咨询服务。宣传国家和地方的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工资集体协商相关专业知识,并在聘任单位的领导下,对工资集体协商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和研究。   4.通过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开展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协商技巧、财务、统计等知识和包括劳动分配率法、劳动效率系数法等工资测算的基本方法的培训,提高协商代表的专业知识水平,掌握一定的协商艺术、谈判技巧。   5.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宏观工资政策,对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的协议签订、公布、报送、履约情况进行监督,配合人力社保部门、工会或企业职工代表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三、工资协商指导员的义务   1.认真执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坚持客观、公正、维护企业整体利益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相一致的原则。   2.真实反映所委托方的意愿,维护委托方合法权益,及时与委托方沟通情况。   3.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产生的矛盾,认真负责地进行调解,避免突发性事件和冲突事件发生,并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   4.严格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工资集体协商中涉及的有关秘密信息。   5.主动接受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的业务指导,定期汇报工作情况,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6.总结研究在参加和指导工资集体协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有关业务部门提出对策建议。   四、工资协商指导员的聘用与管理   1.拟聘用为工资协商指导员的人员,应当经省、地级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取得全省统一的《集体协商指导员证》,才能持证上岗开展工作。   2.工资协商指导员的培训考试,分别由省和地级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负责,省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负责培训和考核省、地级市指导员,地级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负责培训和考核县(市、区)、乡镇(街道)工资协商指导员。   3.取得工资协商指导员资格的人员,由省、市、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根据实际情况聘任为工资协商指导员,每次聘期为3年。省、市、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经协商后可以委托同级总工会对工资协商指导员进行日常工作管理和指导。   4.被聘为省、地级市工资协商指导员的应将聘任资料报省总工会备案,被聘为县(市、区)工资协商指导员的应将聘任资料报市总工会备案,被聘为乡镇(街道)工资协商指导员的应将聘任资料报县总工会备案。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托同级总工会每年定期组织工资协商指导员业务培训、考察、研讨、交流活动。   5.省、市、县(市、区)总工会每年应当会同同级人力社保部门、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对工资协商指导员进行工作考核和业绩评估,并把考核和评估情况向同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进行汇报;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根据业绩考核情况对工作优秀的工资协商指导员进行奖励表彰。工资协商专兼职指导员在开展工作时,应当填写《工作日志》,记录工作开展情况,并由接受服务方当场签字确认,作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6.工资协商指导员聘期届满时,由地级市以上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托同级总工会对工资协商指导员工作情况、业务水平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以办理续聘手续。   7.取得工资协商指导员资格3年内,如未被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聘用的,则取消其工资协商指导员资格;工资协商指导员在聘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聘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解聘。已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资格证的人员可以直接聘用。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在建立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创造条件,营造氛围;坚持边组建、边工作、边规范,及时研究解决工资协商指导员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有效的管理、监督、考核、奖惩制度,激发工资协商指导员的工作热情,增强工资协商指导员工作的实效性,充分发挥工资协商指导员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   (二)各市、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和完善本地区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及时通报组建情况,制定指导员的审核、培训和建立档案等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管理的数据库和交流平台,保存业绩考核记录和相关的信息资料,促进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   (三)各市、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把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明确经费用途,保障专款专用。各级自行负责本级经费预算和使用,确保工资协商指导员正常开展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总工会 浙江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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