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做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3/14 |
颁布日期: |
2011/03/14 |
颁布机构: |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3/14 |
颁布日期: |
2011/03/14 |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晋建标字[2011]58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5月31日发布第609号公告,要求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以下简称新抗规)。新抗规对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新抗规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抗震勘察、设计工作,现将有关贯彻执行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12月1日后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工程项目,应按新抗规执行。2010年12月1日前已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但截止到2011年5月1日尚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工程项目,按新抗规执行。
二、在执行新抗规的同时,可提前执行已批准发布但尚未正式实施的《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等新标准,确保抗震措施和要求全面落实,并应执行其他相关现行标准。
三、自新抗规实施之日起,各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深入理解,正确执行,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工作。
四、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新抗规中的强制性条文及强条延伸内容严格把关,对于违反强制性条文的项目,不予审核通过。
五、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新抗规的实施管理工作。我厅将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执行新抗规的全面性、准确性、有效性进行严格管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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