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四川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1/11/01 |
颁布日期: |
2011/11/01 |
颁布机构: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四川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1/11/01 |
颁布日期: |
2011/11/01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1年11月)
各产煤市(州)、扩权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川煤集团、川投集团、古叙煤田公司,有关勘察设计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0〕69号)等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建设程序,健全协调机制,促进煤矿建设和生产安全,保障能源供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煤矿建设准入规定
明确煤矿建设项目界定。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煤矿新建项目,指在新开发井田内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煤矿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使得生产能力增加的煤矿建设项目;煤矿改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了煤矿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矿井延伸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的项目。
严格煤炭产业准入标准。煤矿建设项目要认真执行《煤炭产业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第8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等相关煤炭产业准入规定,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我省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十二五”期间,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
矿井标准设计档次分别是:6、9、15、21、30、45、60、90、120、150、180、240、300万吨/年,300万吨/年以上每增加100万吨/年按一个标准设计档次计算。
二、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
煤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等有关规定。所有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以上(不含一个标准设计档次)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项目和净增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的资源整合(兼并重组)项目,必须履行项目核准、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下同)审查和初步设计审查程序。利用中央资金补助进行的煤矿安全改造及瓦斯综合利用项目、煤炭产业升级改造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管理。
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及项目核准程序。经批准的省及以上的总体规划、煤炭工业发展等相关规划是煤矿建设的基本依据。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矿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初审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核准或报请国务院核准;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矿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核准。煤矿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时,可就项目是否符合煤炭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等问题,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家规划矿区内项目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提出咨询,相关单位将依据有关规定出具复函。
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初步设计审查程序。项目核准批复文件、评审备案的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是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要根据煤矿建设规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同一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按有关规定报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煤矿初步设计应按照批准的煤矿安全设施设计修改和完善后,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审查。
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管理。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以及拟开工日期等,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及项目所在地煤监分局等告知备案,有关部门应出具备案回执。备案回执由建设单位存档备查。建设单位每半年应向上述部门报告煤矿建设工程进展情况。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越权核准煤矿建设项目。煤矿建设项目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严禁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形式随意增加行政许可。煤矿项目核准的建设规模和开拓布署等主要内容在初步设计、建设施工阶段发生重大变化调整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履行报批程序。煤矿建设项目移交生产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产业升级)和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生产煤矿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后5年内,也不得再次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
三、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工程招标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项目核准文件等要求,做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投标工作。参与投标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建设项目标段划分应以有利于施工安全为前提,不得随意肢解工程。特别是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时,要结合煤矿建设施工的灾害特点,合理划分招标工程标段,严格控制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施工单位数量。
建设单位不得对未经核准、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煤矿项目组织施工和监理招标;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承接未经核准、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煤矿项目。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定,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四、明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责任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项目建设单位要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职责;设计单位要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对其设计负责;施工单位要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现场安全管理,切实负起建设施工安全主体责任;监理单位要配备与监理项目工作相适应的监理人员,加强安全措施审查,加大事故隐患排查,强化监理责任意识。
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发展改革、能源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煤矿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和监察执法工作。对未经核准擅自开工以及越权违规核准的煤矿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不得发放有关证照。对施工、监理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的,要责成建设单位予以清退;对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规范竣工验收工作程序。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联合试运转(报主管部门审查)-安全、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项目总体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管理。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要求建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编制联合试运转(含试生产)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结束后,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总结报告,向有关部门申请安全、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各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方可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式投入生产。
明确验收相关部门职责。一是加强对联合试运转的监管。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审查。二是分级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国家核准煤炭规划矿区内煤矿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验收,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矿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三是切实搞好协调服务。省安全监管理局、四川煤监局对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合并进行,一次受理申报、一并核查审批、同时核发两证。
切实加强对现有在建的改扩建煤矿(包括资源整合矿井)项目的试生产、安全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管理。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减轻煤矿企业负担,促进煤矿建设安全生产,对现有在建的改扩建煤矿项目,试生产方案由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煤矿安全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由四川煤监局会同投资主管部门、煤炭管理等相关部门验收;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同时核发。
附件: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告知备案登记表(回执)
建设单位(公章):
煤矿建设
项目名称 联系人
及电话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告知提供的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是否齐备 备注
1 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2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 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
4 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5 设计单位资质证(复印件)
6 施工单位资质证(复印件)
7 监理单位资质证(复印件)
8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 项目中标文件
10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1 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
12 拟开工日期
签收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一式两份,分别由建设单位和签收单位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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