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 |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1/03/01 |
颁布日期: |
2011/01/12 |
颁布机构: |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1/03/01 |
颁布日期: |
2011/01/12 |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建科字[2011]11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我省绿色建筑的全面发展,提高绿色建筑的整体水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积极推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实现建筑节能目标,促进我省绿色建筑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行为,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有效期为1年,“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有效期为3年。
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山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标办”),负责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省绿标办设在山西省政府建筑工程能效监测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 省绿标办主要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下列工作:
(一)组织全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评审、上报备案、证书颁发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初步审核工作;
(三)组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专家委员会;
(四)相关的技术管理及咨询、指导、培训等工作。
上述第(三)项所指的专家委员会实行聘任制,聘期3年。
第七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应当由建筑物的业主单位或者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申请。鼓励设计、施工和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可以由设计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单位可适时提交评价标识申请,省绿标办根据申请情况分批组织评审。
第九条 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设计文件已通过施工图审查;
(二)在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等方面,综合效果明显;
(三)总体规划、建筑设计等具有较高的水平。
第十条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在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等方面,综合效果明显;
(三) 总体规划、建筑设计、施工质量、物业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当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逐级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书》一式4份;
(二)工程项目设计评价报告及规划、设计等相关材料,一式2份;
(三)含所有申报材料的电子材料1份。
第十三条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一式4份;
(二)工程项目评价报告、工程技术总结以及相关工程建设材料,一式2份;
(三) 含所有申报材料的电子材料1份。
第十四条 评价标识的申报、审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单位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www.sxjs.gov.cn/)下载申报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报;
(二)省绿标办受理评价标识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由申报单位委托省级能效测评机构进行测评,并将检测、评估报告报省绿标办;
(四)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省绿标办应当提出形式审查意见,申报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申报材料后,可以重新组织申报;
(五)省绿标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查验,并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对申报材料和测评报告进行评审,并确定评审意见;
(六)申报项目应当达到专家评审组五分之四以上的人员同意并签字认可后方可通过审查,评审过程中专家如果对提交的材料有疑义的,由专家评审组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省绿标办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www.sxjs.gov.cn/)公示通过评审的项目,公示期为15天。
第十六条 经公示后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有异议的,均可以在公示期限内向省绿标办提供书面材料。单位意见必须加盖公章,个人意见必须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
第十八条 对审查未通过或者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省绿标办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情况,并退还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
第二十条 国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审批的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审批的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一条 评价标识持有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并不得涂改、买卖和出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评价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评价标识。
第二十二条 省绿标办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扣其评价标识:
(一) 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 证书或标识(挂牌)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被暂扣评价标识的单位,经整改后,符合要求的,由省绿标办核审,重新发给其评价标识。
第二十三条 省绿标办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评价标识: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以上)不符的;
(二)被暂扣评价标识超过一年以上的;
(三)转让评价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评价标识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被撤销评价标识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第二十四条 评价标识持有单位存在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情况之一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向“省绿标办”举报。
第二十五条 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类型建筑,可以参照本细则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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