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洛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洛阳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4/05 颁布日期: 2012/04/05
颁布机构: 洛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洛阳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4/05
颁布日期: 2012/04/05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政〔2012〕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洛阳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是我国城市环境保护方面的最高荣誉。开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活动,是全面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改变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质的必然要求,也是“福民强市”总体目标的应有之义。为全面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活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试行)》(环办〔2011〕3号)、《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环办〔2011〕11号)和《洛阳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福民强市”为总体目标,加大城市环境保护力度,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高城市环境管理水平,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全力打造碧水蓝天、生态宜居洛阳。   二、创建目标   围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26项考核指标,按照 “2011年打基础,2012年上台阶,2013年见成效,2014年抓提升,2015年达标准”的路径要求,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到2015年底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标准。   三、主要任务   (一)环境优化经济增长   1.优化城市发展布局。围绕洛阳城市定位,按照“一中心三板块五组团四支撑” 的发展总体布局,实现中心城市区和县(市)统筹发展、集聚发展。   2.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和“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优化经济增长方式,构建现代工业体系,加快服务业发展,建立现代农业生产体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重点打造五大循环产业链,推进循环型园区、企业建设,构建循环型农业示范模式。   3.降低资源能源消耗。节约土地资源,优化农业布局,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推进特色产业集聚区建设;优化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加快实施工业节能重点工程;提高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水平,降低固废产生量,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条。   4.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严格执行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限期治理,加大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和工艺技术改造,提高污染治理技术水平;开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加强企业环境监管、监察,严肃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二)综合整治改善环境质量   1.饮用水安全综合整治。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提高水源地环境监管能力。拆除一级保护区内对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和建设项目,清理整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企业;完善饮用水源地保护地方法律法规体系,全面开展水源地水质全指标监测;制订实施超标和环境风险大的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整治方案,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综合整治。   2.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实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推进造纸、化工等行业污染治理和工艺技术改造,开展重点用水大户中水回用工作;完善城镇污水管网,新建第二轮污水处理厂并开展中水回用;加大畜禽养殖综合整治;取缔 “新五小”、“十五小”污染企业;安装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加强排污口整治,对河渠沿岸排污口实施环保规范化治理,污水全部截留进入市政污水管网。对工业聚集区采取一个园区一个排污口的一对一管理方式,进行排污口监督管理和整治。提升企业环境达标水平,进行重点工业企业废水深度治理,消除流域上游重金属污染隐患。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和未办理环评手续的选矿企业。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和沿河主要乡镇污水集中处理。实施小浪底水库联防联控,按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二级保护。   3.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强总量减排“三大体系”建设,加快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健全污染源监控平台,规范总量监控技术措施。加大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在役燃煤电厂全部建成脱硫设施,提高运行效率,拓展减排空间;非电力行业建设脱硫脱硝一体化示范工程;加强餐饮业环境整治。建立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提高环境准入门槛,限制“两高一资”型产业发展。加快推进禁燃区清洁能源建设和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推动车用燃油低硫化进程并实施黄绿标制度,实施机动车油改气工程。完善空气质量监管体系,提高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制订大气污染事故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理预案,完善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大力控制城市扬尘污染,严格执行城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加快产业集聚区大气环境治理、集中供热、供气工程建设。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制订联防联控重点区域治理方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市区设置2个PM2.5监测点。   4.降低噪声污染。加强机动车噪声筛查,强化声环境功能区管理,超标地区建立声屏障等防护措施;综合整治社会生活噪声,深入开展居住区小型加工企业噪声污染专项整治,达不到要求的工业企业关闭或搬迁至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严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严格执行洛阳市管理制度。   5.改善土壤环境。加强土壤污染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严格监管农用土壤和污染场地土壤环境污染;推进重点地区污染场地和土壤修复,建立污染土壤风险评估和污染土壤修复制度,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   (三)完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   1.提高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水平。完善城市区配套污水管网建设,加快市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及升级改造,推进县级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及配套污水管网建设;加快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强化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与处置,加快污泥处理厂升级改造;提升再生水利用水平,提倡一水多用、中水回用;加强污水处理厂监管,完成已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设备的升级改造,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测及视频监控装置。   2.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加快洛阳市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并进行渗滤液处置工程建设;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长效机制,推行特许经营制度或委托管理制度;完善垃圾处理市场化运作机制;组建检查监督员队伍,强化督促检查措施。   3.促进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依法安全处置。强化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完善收集运输体系,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处置长效机制。   4.加强生态保护、治理、修复和绿地建设。优化生态建设资源配置,充分发挥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提高生态保护和建设的质量;加强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建设,保护生物多样性;强化生态恢复,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和封禁治理,加强矿山管理,逐步建立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机制;提升城市绿地系统,恢复和提升洛河、涧河、瀍河、中州渠水系绿地景观,形成城市水系开敞特色空间城区;积极发展生态旅游,强化旅游开发活动的环境保护,加大对旅游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和检查力度,重点加强对生态敏感区域旅游开发项目的环境监管。   (四)保障城市环境安全   1.建立全防全控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分类监管环境风险源,强化对重点行业的风险管理,建立危险废物重点监控名单,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动态管理;完善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定期专项检查管理机制;落实企业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开展企业互查和安全监管部门抽查;加快应急预防预警和信息指挥系统建设,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逐步建立完善环境应急物资信息库。强化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2.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全面排查,摸清重金属污染情况,建立铅酸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提升重金属污染源监管水平,加强涉重金属化工企业生产的全过程监管,在重金属企业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并建立完善档案,逐步安装重金属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组织编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划定重点防控区域,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长效机制、重金属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重大环境事件和污染事故的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3.加强危险化学品风险防控。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清单;制订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的相关监管制度,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提升危险化学品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理能力,完善各企业危险源应急预案、风险防范设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的建设。   4.加强放射性物质污染防治。加强放射源监管,建立和健全核与辐射安全及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管体系和评价体系;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处于有效的监管之下,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得到安全处置,贯彻落实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及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实现辐射事故零发生率;加强意外事故防范与应急能力建设,增加洛阳市核与辐射安全监测点,完善市、县、企业三级应急联动体系,制订《洛阳市核与辐射事故及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及涉源单位意外事故应急预案;提高放射性物质监管能力,加快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二期建设工程,完成对剩余41家辐射工作单位的367枚放射源的在线监控。   (五)提升环境监管服务水平   1.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积极推动基层环保机构的建设,对各级环保机构的职能配置、部门设置、人员编制等进行统一规范,全面提高环保队伍素质;完善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加强环境质量常规监测系统建设,完善在线监测能力建设;各县逐步建立独立的环境监察机构,并明确职能,落实污染源监察、生态监察、农村监察、排污收费的各项工作;完善环境信息网络、环境管理业务应用平台、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按照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提高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水平和设施装备能力建设。   2.落实环境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深化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强化对有关部门的环保实绩考核。实行以环境质量公告制度为核心的创模指标统计和发布制度;巩固“创卫”成果,持续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开展;统筹城乡环境保护,积极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任务和重点项目。   3.推动全社会参与创模。实行信息公开,定期向各级决策层通报创模工作进展情况、典型经验以及存在问题;开展创模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绿色理念,展示环境保护建设成果;推进环境教育,在大中小学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开设环境教育课程,开展绿色学校、生态社区和绿色家庭等的创建活动。   4.倡导绿色消费。通过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和多种多样的社区文化活动,实行绿色消费,使用清洁能源;成立社区服务中心,宣传普及生态伦理的消费观念;通过新闻媒体倡导有正面环境影响的消费方式。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2年3月-2012年4月)   1.成立洛阳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指挥部,组建洛阳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指挥部办公室。   2.组织编制洛阳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并申请环保部评审,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3.编制创模实施方案及年度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4. 对创模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分解落实工作目标任务,明确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各部门根据创模规划和实施方案签订创模工作目标责任书。   5.落实创模经费,制作宣传资料。   (二)实施阶段(2012年5月-2015年6月)   1.相关责任单位根据各自的工作目标任务要求制订工作方案和阶段性实施计划,并报市创模指挥部审定。   2.相关责任单位根据市创模指挥部审定的工作方案和阶段性实施计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每月向市创模指挥部办公室反馈工作进度。   3.市创模指挥部办公室对重点工作每月进行一次督查指导,对进度缓慢、完成质量不好的单位予以通报和限期整改,对发现的具体问题及时协调解决,推动创模工作顺利进行。   4.各责任单位每年年底对创模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市创模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创模工作档案。   (三)自查整改阶段(2015年7月-12月)   1.各责任单位认真对照创模考核标准和创模工作计划,进行自查、整改。   2.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申请省环保厅进行创模初审,按照省环保厅初审意见完成整改,争取省环保厅向国家环保部推荐进行技术评估。   3.整理创模档案资料,撰写创模总结和技术报告,制作创模资料汇编、录像片、画册,做好检查考核前的所有准备工作。   (四)申报考核阶段   1.向环保部提出创模考核验收申请,接受环保部技术评估组的评估,按照评估意见进行整改,申请环保部验收。   2.制订洛阳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持续改进计划,建立长效机制,继续做好各项创模工作,定期汇报创模持续改进工作情况,接受环保部复查。   (五)总结阶段   通过考核验收,全面总结创模工作经验,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提出进一步巩固发展创模成果的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创模指挥部,各县(市、区)成立创模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各相关委局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创模工作的安排部署和指挥调度,每月召开形势分析会和工作推进会,强力推进各项任务的实施。   (二)加强目标责任。将创模各项指标和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委局;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委局制订本部门实施方案,落实创模任务;建立目标责任制,把创模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由市政府和责任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定人、定责、定标准、定时限,结合岗位责任制考核,对有关负责人采取相应的奖罚措施。   (三)加强督查督办。实施市直委局分包督查和暗查暗访相结合的督查督办机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对重点工程和落后事项开展专项督查,及时解决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重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四)加强工作考评。市创模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绩效办进行日常考评考核工作,对各县(市、区)政府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年终总体考核,并将考评结果在媒体上公布,年终根据全年工作完成情况和考评情况评选出先进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每年拿出1000万元对完成任务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加强责任追究。对工作进展缓慢县(市、区)政府和相关委局领导实行约谈制,对不能按时完成工作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委局,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六)加强资金筹措。利用贷款贴息、资金补助和税收优惠等政策,引导多方资金投入,构建政府投入、国际贷款、招商引资、争取国债资金等多元化投资机制。落实创模重点工程,2012 -2014年实施水、大气、噪声、固废污染防治、节能降耗、节水、生态建设、环境能力建设和创模宣传教育等9大类工程490项,总投资约112.13亿元。   (七) 加强舆论宣传。由市委宣传部牵头,通过全市各新闻媒体,把创模作为全市宣传工作的重点内容,分阶段、有计划地突出宣传,提高公众对创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扩大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为创模提供必要和充分的社会舆论保障,营造创模的氛围和声势。   附件:   洛阳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指标任务分解表 类别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具体要求 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一、 基 本 条 件 1.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 城市政府已制定并在媒体上公告本行政区总量控制计划或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政府 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环保局、 将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到重点排污单位,并在媒体上公告 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 按时完成总量控制的阶段性目标 市环保局 列入责任书考核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按期完成 市委农工委、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商务局、公用事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2.近三年城市市域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事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 近三年城市市域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Ⅱ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各县(市、区)政府 市环保局、安全监管局 近三年制定市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有固定经费、应急设备和队伍,纳入城市突发事件应预案体系 市财政局、环保局、安全监管局 考核验收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及环境保护部通报和国内外重要媒体曝光的、有严重影响的环境违法和环境污染事件 市环保局 近三年在市域内未发生由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市信访局、环保局 3.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河南省(区)前列 近三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3年名列河南省前5名(不含已获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城市的排名) 市环保局 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务局、林业局、卫生局、统计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 (一)经 济 社 会 4.近三年,每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0000 元;近三年,每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考核前三年,每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0000 元 各县(市、区)政府 市财政局、统计局 考核前三年,每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各县(市、区)政府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统计局 5.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逐年下降 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近三年逐年下降,或小于全国平均水平 市发展改革委 各县(市、区)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用事业局 6.单位GDP用水量逐年下降 单位GDP用水量近三年逐年降低,或小于全国平均水平 市水务局 各县(市、区),市发展改革委 7.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逐年下降 万元工业增加值工业废水、排COD、SO2、烟尘放量考核前三年逐年下降 市环保局 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 (二) 环 境 质 量 8.城区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平均浓度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且主要污染物日平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总天数的85%以上 城区环境空气中SO2、PM10、NO2年平均值≤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二级标准浓度限值 各县(市、区)政府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公用事业局 SO2、 PM10 、NO2等日平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5%   城市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应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监测点位至少应有两个以上 市环保局   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必须包括向城市市区内供水的所有水源地。 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每月应向中国环境总站报送水质月报,且监测水量与城市供水量相应一致 市环保局 市公用事业局 水质达到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国家标准 各县(市、区)政府 市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务局、公用事业局 近三年,每年提供一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监测结果,包括基本项目、补充项目以及特定项目的所有指标。基本项目、补充项目按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月报的要求进行监测,特定项目检出的项目纳入日常监测,每月监测 市环保局 各县(市、区)政府 严格执行各项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标准、监测规范等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 市环保局、水务局、公用事业局 全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 各县(市、区)政府 市环保局、水务局、公用事业局 建立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的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具有与城市集中饮用水需求量匹配的备用水源地 市公用事业局 各县(市、区),市环保局 10.市辖区内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要求,全市域跨界断面出境水质达到要求 市辖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功能水体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 市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务局、公用事业局 市域跨界(市界、省界)断面处境水质达到国家或省考核目标,且市辖区范围内无黑臭水体 11.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城区) 城市城区内经认定的环境噪声网络监测的等效声级的算数平均值≤60dB(A) 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 12、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城区) 城市城区内经认定的交通干线各路段监测数据,按其长度加权的等效声级平均值≤70dB(A) (三) 环 境 建 设 1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西部城市可选择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全国平均水平)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 市园林局 各县(市、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14.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 市公用事业局 各县(市、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 市公用事业局 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 重点流域城市新建污水处理厂要求配套建设脱氮设施 市公用事业局 各县(市、区),市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 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测,再生水必须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标准 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废水、废气、污泥及产生的噪声必须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含重金属的工业污水必须经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方可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市环保局 市公用事业局 15.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全市域工业企业 按期完成强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与产品任务的要求,按照规定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全市域内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七个产能过剩行业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所列其他重点行业的全部重点行业,分别每两年、三年和五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审核报告和评估验收申请,且距离提交创模考核验收申请时间分别不超过两年、三年和五年 市环保局 各县(市、区)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企业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及选址等符合环评及其批复要求,按照要求开展监测,环保设施完备并与生产设施同时正常运行 市环保局 各县(市、区)政府 生产、运输、存储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有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有应急设施和装备,并定期演练 市环保局 各县(市、区)政府,市安全监管局 全市域重点工业企业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应在其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包括废水排放和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 市环保局 各县(市、区)政府 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市环保局 各县(市、区)政府 定期开展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并落实本省(区、市)有关重点工业企业监督性监测的要求 市环保局   企业具有完备的环保档案 市环保局   排污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 市环保局 各县(市、区)政府 全市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 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市环保局 各县(市、区)政府 所有企业逐步安装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当地环保部门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企业排污口水质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 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向全社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 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重点防控企业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6.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 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 市公用事业局 市发展改革委 17.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80%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80% 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 检验机构得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检验数据向城市环保部门联网报送,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建立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制度 1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卫生填埋场、焚烧厂、垃圾堆肥厂建设和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满足国家标准要求和垃圾堆肥的有关标准要求。不达标的,不得认定为无害化处理 自2011年1月18日起,现有全部生活垃圾填埋场(包括封场后进入后期维护与管理阶段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自行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并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重点流域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包括封场后进入后期维护与管理阶段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自行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并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城市政府积极推行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19.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市环保局 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 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20.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 危险废物均安全处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且运行正常。现有遗留危险废物处置已列入专项经费计划和时间进度,并按计划实施 市环保局 各县(市、区)政府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 全市域范围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均已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依法安全处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率100% (四) 环 境 管 理 21.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将环境指标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环保参与综合决策,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创模规划及其年度实施方案分解实施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 市创模办、环保局 按《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办法》要求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 市委宣传部、环保局 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80% 各县(市、区)政府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 22.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三同时”,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100% 各县(市、区)政府 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 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100%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100% 23.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城市及所辖区内区(县)、县级市必须建立健全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并落实了职能、编制和经费 各县(市、区)政府 市编办、财政局 环境监察、监测、信息、宣传等能力建设必须满足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 市财政局、环保局 环保系统有专职的环境应急管理人员 市环保局 市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4.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0% 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0% 各县(市、区)政府 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统计局 在当地主要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主流媒体开设“创模”长期专栏,时间不少于1年。城市内有充分的宣传标语和广告 市委宣传部 市环保局 25.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 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全市有统一的中小学环境教育专题教材,并正式纳入到地方课程,每学年环境教育12课时以上 市教育局 市环保局 26.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 获得国家卫生城市或者已获得省级卫生城市称号并向全国爱卫会推荐申报国家卫生城市 市爱卫会 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卫生局 城市政府制定有效措施,预防城区污染向城乡结合部及所辖县、乡镇地区转移 各县(市、区)政府 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卫生局 城市“限塑令”宣传到位、执行有力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环保局、商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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