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1/12/06 |
颁布日期: |
2011/12/06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1/12/06 |
颁布日期: |
2011/12/06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静府发[2011]2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节能降耗源头管理,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8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结合我区节能工作实际,现明确以下工作要求:
一、凡属区发改委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属区商务委备案的工业、商业领域内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等,均属节能审查范围。
二、区发改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区发改委应将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抄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区商务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商业领域内资企业申请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并将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直接印发。其中,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的项目,其节能审查意见须抄送区发改委,由区发改委抄报市发展改革委。
四、区建交委负责在审查设计文件时,审核项目是否具有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对不具有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的项目,不予受理。
五、区财政局负责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费用的拨付与监管。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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