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3/10 |
颁布日期: |
2011/03/10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3/10 |
颁布日期: |
2011/03/10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静府发[2011]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为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精神,坚持“建管并举,重在管理,以人为本,安全为先”,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深化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加大整顿力度,进一步规范本区建筑市场,全面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深化落实五项制度
(一)落实分包合同备案制度
明确备案要求。项目开工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有关分包合同备案的要求。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按时将相关合同报区有关部门备案。
加强备案监督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和联网信息查询比对,及时掌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备案情况。分包单位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时,需提交经备案的工程业绩;未经备案的分包工程,不得作为资质审批的条件。
坚决查处违法分包。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实际分包单位和合同备案信息不符合的,责成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按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发现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的部分再分包的,劳务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工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或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在对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的同时,将处罚信息记入诚信手册,在全市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
(二)落实监理定期报告制度
推行监理月报和监理快报制度。为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确保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全面、及时地了解工程质量安全信息,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区内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上月的监理月报,具体内容应包括监理业务基本情况、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市场经营行为、文明施工等监理情况。当施工现场出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隐患时,监理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制止无效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监理单位应立即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快报。
加大监督查处力度。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督促监理单位按时上报监理月报,并对监理月报中反映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核查。建设单位收到监理快报后,应立即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收到监理快报后,应立即派员赴现场依法处理。对监理单位未按时上报的、建设单位接到快报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施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未及时整改的,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予以查处,同时由区建交委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通报批评;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状况与监理报告内容有明显的差异,监理人员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存在知情未报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监理人员及相关单位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落实市场稽查制度
进一步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我区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由现有的“一站一所一办一中心”(区安质监站、区建管所、区招投标办、区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调整为“两站”,即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和区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站(同时挂“区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牌子),单位性质为相当于副处级事业单位。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履行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职能和建筑市场稽查职能,进一步提升管理能级,提高查处效率,形成统一检查、统一执法、统一监管的工作局面。
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增加专业监管人员配备,重点引进中高级专业人员,充实监管队伍。区财政局应保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经费,以及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建材质量专项抽检及购买社会服务所需的经费。
加大监管考核力度。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等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加强考核,建设一支责权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对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落实监理定额收费制度
严格执行监理收费标准。对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工程监理招标以监理大纲、人员、设施配备、单位业绩、社会信誉、企业诚信和服务承诺等作为评标的主要内容,投标文件应当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工程监理费按国家收费规定,以工程概算中建安工程费等为计费基数,按基准费率上浮20%计费。政府投资项目监理费一律实行国库直拨。
保证监理依法依规履职。建设、施工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影响干扰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五)落实信息化监管制度
充分运用信息化平台实现政务公开。依托全市统一的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工程招标、企业及注册人员情况、施工许可、合同备案、竣工验收等各类信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日常监管、执法检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建立和健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依托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企业,未按时上报月报快报的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存在知情未报或弄虚作假行为等情况的监理人员,及时在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平台上公示,并限制或禁止其在本区参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创新信息化管理手段。配合市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市区(县)共享、部门共享的数据库,区建交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规土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公安静安分局、公安静安分局消防支队和区质量技监局应依托信息系统,实现管理协同、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
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在建项目主要环节、现场信息和险情预兆的实时监控,完善发现和处置机制。加强监管全过程数据采集和综合分析工作,进一步提高建设工地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管的信息技术水平,提升信息化监管的实效。
二、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六)全面推行“代建制”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专业管理。为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质量和工期,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通过政府招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项目管理企业负责项目管理。项目的投资计划、资金拨付、监督检查、会计核算、代建管理费开支标准及核算办法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与中标的项目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费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内容。
明确项目管理企业资质。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并不得与受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三、深入推进行政监管全覆盖
(七)各类工程全部纳入行政监管范围
本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房屋修缮(非改扩建工程)和住宅装修、拆除工程、城市维护项目、市政设施养护类项目、限额以下小型装修工程及“六无工程”等各类工程全部纳入政府监督管理范围,由区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上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本办法,制定工作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
进一步建立健全发现机制,综合运用企业自查、物业公司督促、部门监管、社区(街道)巡查、专家巡查、社会举报等多种发现渠道,提高对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效率,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
(八)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监管
区发改委、区规土局、区建交委等相关部门负责本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的管理工作,严格依法履行建设程序,加强审批流程监管和施工现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区规土局应加强既有房屋修缮项目改扩建的规划审批管理。区建交委应将涉及到改建、扩建的既有房屋修缮项目纳入建筑建材业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九)加强房屋修缮(非改扩建工程)及住宅装修的监管
区房管局负责本区非改扩建的房屋修缮及住宅装修项目的管理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监管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加强现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加强拆除工程监管
区房管局负责本区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办理拆除施工前的备案手续和拆除工程的报监手续,严格按照规定落实拆除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投标工作,落实工地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拆除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一)加强城市维护项目监管
区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区城市维护项目(市容环境类)的管理工作。按照区政府重点工作要求和本行业日常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相关行业维护标准、规范及定额,提出维护需求,实施项目计划,组织落实本行业区级城市维护工作,并依法加强实施过程中的考核检查,对技术、质量、安全和进度进行监管,确保城市系统维护。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十二)加强市政设施养护类项目监管
区市政配套局负责本区市政设施养护类项目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机制,完善政府采购和招标程序,加强施工过程监管和考核,切实落实“全过程监管、多层次检查、多方位考核、诚信度测评、第三方监理”的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三)加强限额以下小型非住宅装修工程监管
区房管局应告知区内各物业的管理公司,要求其督促管理范围内的限额以下小型非住宅装修工程(简称小型工程)及时报监。区安监局通过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组织各社区(街道)安全社工开展定期巡查,发现小型工程施工,应督促其及时报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巡查、检查中发现小型工程施工,应督促其及时报监。
对报监的小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各行业(系统)、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本单位、所属单位使用和出租场所的小型工程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各社区(街道)应指导、检查、督促本辖区无主管单位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行业(系统)、各业务主管部门、各社区(街道)应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档案、定期检查,及时掌握动态,确保施工安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施工单位配合、整改不力的,及时报区安监局依法处置。
(十四)加强“六无”工程监管
区规土局、区房管局、区绿化市容局等部门,对无合法立项、无规划许可、无工程报建、无安全质量报监、无施工许可、无施工资质等“六无”工程,建立巡查、发现、处置机制,根据《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依法督促当事人停工、拆除。如发现施工单位违法违规承揽此类工程的,通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区规土局应加强门面装饰装修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利用“六无”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静安分局等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公安静安分局根据职责,协助做好拆除违法建筑的相关工作。
四、深化完善行政监管
(十五)规范监管行为标准
区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实施细则,从日常巡查、整改督办、应急处置等方面规范监管工作流程,明确操作方式、操作时限和责任人。
(十六)加强定期监督检查
严格报监工程的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报监工程参建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改进检查手段,加强明查暗访,实施有效监督。对土建工程和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对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工期超过2个月的装修装饰工程全工期内至少检查两次,对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工期不超过2个月的装修装饰工程全工期内至少检查一次。
加强对不报监工程、“六无”工程的监督检查。区安监局、区规土局、区房管局、区绿化市容局、区配套局、各社区(街道)等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巡查,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不报监工程、“六无”工程每月至少全覆盖检查一次,全面加强监管。
(十七)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本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拆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区建交委、区发改委、区规土局、公安静安分局、公安静安分局消防支队、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房管局等部门应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对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应依法责令停工整顿,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并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八)严格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各类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除依法可以不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一律公开招标。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招投标管理部门应从严审核,严格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如有虚假招标、围标串标和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中标一律无效。同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从严处罚,并依据情节轻重,取消相关单位一年至三年参加投标的资格,取消评标专家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资格,并予以公告。严格要求招标人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择优选定中标人,坚决杜绝无法定事由另行确定中标人的行为。进一步完善招标评标办法,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不作为评标条件;将施工招标中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担任关键岗位列为评标条件;质量员、安全员的数量和人选作为合同约定内容。
(十九)加强工程建设从业人员培训和管理
加强工程建设从业人员培训。区财政局在财政安排的教育费中应当单独列支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经费。区安监局、区人保局、区建交委、区质量技监局和公安静安分局消防支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对注册执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的检查与管理。项目开工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和安全培训,尤其应做好新入工地非专业人员上岗、转岗前的培训,全面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意识。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根据安全生产的规定持证上岗,一经发现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使用无证人员施工的,立即责令停工整顿。
加强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管理。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注册执业人员担任,并实行严格的岗位负责制。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注册执业人员、以及注册人员出借证章、重复注册等行为的查处力度,注册人员的诚信记录作为单位参加投标的条件。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企业的施工现场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各用工单位应当使用有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劳务合同关系的劳务人员,并实行实名制登记,发放人员信息卡,大型土建装饰工地实行工人刷卡上下班制度。建筑市场管理机构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做好信息卡制作、发放工作。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检查中发现从业人员与信息卡信息不符的,依法严肃处理。区人保局应加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区建交委协助区人保局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加快推进政企分开
明晰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经营职能。区国资委、工商静安分局会同区建交委,对区建交系统内与政府管理部门有隶属关系的建筑企业进行清理,限期脱钩。坚决改变建设工程管理和建筑市场中存在的区域封闭、内部循环、暗箱操作等现象,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能动作用,共同营造统一开放、法制健全、公平竞争和有序运转的建筑市场,为建筑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二十一)建立社会监督体系
成立专家团队。区建交委聘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市场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和资历的专家,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从业人员教育培训、重大问题专题研究,并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管工作情况开展明查暗访。
建立巡查队伍。区建交委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建立巡查队伍,重点对本区小型装修工程开展日常巡查、暗查,提高问题发现和应急处置能力。
建立大型土建装饰工地联络制度。区建交委在本区各大型土建装饰工地各设立一名联络员。联络员负责督促所在工地贯彻落实监管部门各项要求,及时报告工程建设情况和安全质量隐患。
鼓励社会举报。区整治办设立“受理电话62324532”,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本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存在未办理施工手续擅自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受理电话62324532”或有关部门举报。
五、全面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二十二)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源头控制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进行专门分析,并提出方案,预留费用。工程初步设计必须达到规定深度要求,细化提出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和费用。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重大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
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施工工期。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充分评估、论证,科学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在工程招标投标时,应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压缩合理的施工工期;确需做出调整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采取相应措施,增加技术措施费用,并经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致同意方能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单独列支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二十三)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
落实建设单位管理责任。建设单位(或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根据承发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施工现场管理承担责任。
加强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承发包合同的约定,负责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分包单位应当根据分包合同约定,负责本单位承接的施工业务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不服从管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劳务分包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编制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施工方案,并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指导现场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投标方案和合同确立的人员名单派驻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合同备案时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各参建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检查中,应当采用现场检查和联网查询比对相结合方式,发现现场人员与备案人员信息不符的依法严肃处理。工程施工时,各参建单位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副经理或执行经理)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实施管理和监督。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对所承揽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施工方案明确的顺序进行施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要求,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工程的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重大危险源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加强勘察设计现场服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防止因勘察、设计不合理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使用建筑材料的性能等依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质量安全事故提出建议。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现场服务,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施工不符合设计的可以要求施工单位予以纠正。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提请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
提高工程监理现场控制能力。监理单位应当切实落实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选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实行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制,监理日志和监理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必须有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委托的监理人员签字。工程监理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巡查,现场有施工时,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监理人员到现场实施监理。监理应当对分包企业资质和人员到岗情况实施检查,对施工现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对质量安全隐患,监理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制止无效时,应当及时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理未履行对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和报告责任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十四)严格建筑材料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材料供应商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用于本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供应商承担建筑材料施工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健全和完善本区建设工程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建筑材料检测管理,聘请独立的材料检测机构,加大建筑材料抽查力度。发现使用未经备案、不合格或禁用的建筑材料的,依法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予以严肃处理。对建筑材料供应商,将其列入不良名单,通报区质量技监局、工商静安分局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二十五)落实中介服务机构责任
工程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对所承担业务对应的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对编制虚假检测报告、施工图审查意见重大失误和弄虚作假的中介服务机构,提请发证机关暂停其承接新的业务,并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依法降低或者吊销资质(对审图机构取消认定或者不予再次认定)。
六、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十六)集中整治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在区整治建筑市场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形成合力,针对建筑市场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2011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3月至4月为自查阶段。区各相关部门重点对区内建设工程监管和建筑市场管理体制、机制情况进行自查,部署各类建设工程、建筑企业进行自查并开展检查,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区各相关部门在进行整改的基础上,督促各类建设工程、建筑企业落实整改措施。5月至6月为抽查阶段,区整治办根据汇总的自查报告和整改措施组织抽查,针对抽查发现的问题督促区各相关部门、各类建设工程、建筑企业加强整改。7月至10月为检查整改和市抽查阶段。区整治办组织对全区各类建设工程、建筑企业和各相关部门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同时积极配合市相关部门的抽查。区各相关部门应针对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整改,加大执法和查处力度。10月至12月,在自查、市区抽查和全面整改的基础上,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督查。区各相关部门在深化整改措施、完善监管制度的同时,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强化督促整改,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在检查的过程中,区监察局、区府法制办全程参与,加大督查和指导力度。
各类建设工程、建筑企业应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对自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应及时改正,防止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区建交委和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企业的动态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从严查处,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推进我区建筑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区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建筑市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责令停工整顿,直至吊销从业资质证书。依法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企业,实行社会公告制度,并向有关管理部门通报,限定其新增项目的审批,向银行金融机构通报,限定其新的项目融资。
(二十七)加强整治建筑市场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静安区整治建筑市场领导小组(简称区领导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城建、安全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区监察局、区社建办、区建交委、区国资委、区规土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房管局、区安监局、公安静安分局、公安静安分局消防支队、区质量技监局、区府法制办、区府机管局、各社区(街道)和区市政配套局。
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整治办),办公室设在区建交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建交委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区安监局局长、区监察局副局长、区建交委副主任担任。抽调相关执法职能部门的人员参加区整治办工作,实行联动执法、常态运转,推进本区建筑市场整顿规范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将区领导小组决策部署和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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