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6/23 |
颁布日期: |
2011/06/23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6/23 |
颁布日期: |
2011/06/23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安监局《静安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静府发〔2011〕1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安监局《静安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静安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职责)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的工作职责是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机构设置)
区安委会主任由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相关副区长担任;区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设在区安监局,承担区安委会日常工作,区安委办主任由区安监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安监局、公安静安分局、区公安消防支队、区建交委、区质量技监局分管领导担任。
第四条 (成员单位)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建交委、区科委、区国资委、区监察局、公安静安分局、区司法局、区人保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文化局、区体育局、区环保局、区规土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旅游局、区安监局、区民防办、工商静安分局、区质量技监局、食药监静安分局、区编办、区府法制办、区府机管局、区市政配套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公安消防支队、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企业集团组成。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区安委会的领导,并接受区安委会监督。
第二章 区安委会会议制度
第五条 (会议形式)
区安委会会议形式有区安委会全体会议、区安委会专题会议、区安委办主任单位会议、区安全生产专职干部(联络员)会议。
第六条 (会议召开)
区安委会全体会议由区安委办提出,报区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决定;区安委会专题会议由区安委办或发起单位提出,报区安委办主任决定;区安委办主任单位会议由区安委会常务副主任或安委办主任决定;区安全生产专职干部(联络员)会议由区安委办决定。
第七条 (会议时间)
区安委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区安委会专题会议、区安委办主任单位会议不定期召开;区安全生产专职干部(联络员)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八条 (会议议题)
区安委会会议每次均应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主要议题。
(一)区安委会全体会议,主要议题是听取区安委办和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二)区安委会专题会议,主要议题是研究解决某一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或研究提请区安委会和区政府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
(三)区安委办主任单位会议,主要议题是审议区安委会、区安委办有关制度设计和文件。
(四)区安全生产专职干部(联络员)会议,主要议题是分析区安全生产阶段性形势,总结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布置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对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牵头部门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重大决策性议题,应事先做好必要的调查和论证,提供可供选择的方案,并事先书面征求区安委会各相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 (会议落实)
区安委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安委办主任单位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事项由区安委办负责检查和督办,有关部门应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区安委办。
第三章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
第十条 (联合执法制度)
联合执法由区安委会牵头,区建交委、区监察局、区安监局、公安静安分局、区人保局、区环保局、工商静安分局、区质量技监局、食药监静安分局、区府法制办、区公安消防支队和各街道办事处共同参与。区安委办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制定联合执法方案、组织执法行动、协调处理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和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联合执法情形)
(一)违法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能范围,需要组织联合执法的;
(四)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要节假日和区域内重要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
(五)政府职能部门申请需要联合执法的事项;
(六)区政府交办或专题会议决定的联合执法事项。
第十二条 (联合执法要求)
参加联合执法的单位应当委派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熟悉业务、相对固定的人员。必要时由区安委会领导带队,统一指挥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参加联合执法的单位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联合执法人员要服从指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认真履行执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参加联合执法的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开展联合执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或回避,否则将视情予以行政问责,以保证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联合执法启动)
(一)常规运行机制。需要开展全区性的联合执法行动时,由区安委办确定联合执法内容,制定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专项运行机制。涉及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政府单一职能部门难以制止或纠正,或上级政府部署的专项整治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安委会领导批准后,由区安委办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执法结果备案)
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参加单位要将依法处理的情况报区安委办备案。
第十五条 (执法事项协调)
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如遇重大疑难问题不能达成统一意见时,由区安委会领导牵头协调议定。
联合执法成员单位在执法中遇到超出本部门查处职能范围的情况时,应与区安委办取得联系,区安委办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赶赴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处理。
第四章 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协调制度
第十六条 (协调情形)
涉及全区性的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在执法过程中需协调相关部门处理解决的情形包括:
(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
(二)防范事故次生灾害;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四)安全生产疑难复杂信访调查处理;
(五)查处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发现被查单位违反多种行业(领域)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存在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的重大安全问题;
(七)区领导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
第十七条 (协调任务)
协调工作由负有主要监管职责的部门督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牵头落实。其主要任务是分析研究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对策建议;督促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的落实;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工作应遵循主动告知、归口监管、各司其责、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 (协调程序)
(一)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根据本部门监管对象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督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工作,提出明确的目标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事项,提交有关部门协调落实。
(二)涉及全区性的或多部门分工不明确的重大安全生产事项,经牵头部门协调无果的问题,由负有主要监管职能的部门提交区安委办协调。区安委办根据安全隐患的性质和涉及到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部门,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对每一项安全隐患进行分解和细化,明确责任部门。
(三)区安委办协调时,对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问题,报区安委会议定。
第十九条 (督促指导、协调职能分工)
(一)督促指导职能分工
1、涉及危险化学品、职业卫生等领域安全的由区安监局督促指导;
2、涉及消防安全的由区公安消防支队督促指导;
3、涉及特种设备领域安全的由区质量技监局督促指导。
(二)协调职能分工
1、涉及建设工程等领域安全的由区建交委牵头协调;
2、涉及民用爆破器材、道路交通等领域安全的由公安静安分局牵头协调;
3、涉及商业贸易领域安全的由区商务委牵头协调;
4、涉及学校教学和生活领域安全的由区教育局牵头协调;
5、涉及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拆房工程领域安全的由区房管局牵头协调;
6、涉及公共卫生等领域安全的由区卫生局牵头协调;
7、涉及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领域安全的由区文化局牵头协调;
8、涉及环境保护安全的由区环保局牵头协调;
9、涉及体育场馆、体育设施安全的由区体育局牵头协调;
10、涉及民政福利领域安全的由区民政局牵头协调;
11、涉及食品药品领域安全的由食药监静安分局牵头协调;
12、涉及旅游行业领域安全的由区旅游局牵头协调;
13、涉及无主管企业安全、居民区防火安全的由各街道办事处牵头协调。
第二十条 (协调结果落实)
牵头组织协调的部门要将协调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印发至相关部门,抄送区安委办备案,并对协调议定事项实行跟踪督查。相关部门在整治过程中,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确保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整治。
第五章 安全生产工作督导制度
第二十一条 (督导人员)
安全生产督导工作由区安委办具体组织实施,由区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担任组长,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督导方式)
督导采取系统(行业)自查、主管部门检查、督导组督促指导以及督导约谈相结合的方式。督导组通过查看文件资料、现场明查暗访和召开座谈会,对各系统(行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指导相关单位抓好整改落实。
第二十三条 (督导内容)
(一)贯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情况;
(二)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经费情况;
(三)根据系统(行业)特点,对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采取的应对措施,总结的经验;
(四)对检查和通报的安全生产重点隐患及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五)健全应急管理机构、机制和规章制度,完善预案体系,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应急救援物资准备,应急预案演练情况;
(六)对安全生产有关的信访件的办理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督导职责)
(一)负责对系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并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收集和梳理重点隐患,对不能解决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积极做好汇报;
(三)对区委、区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进行跟踪督办,完成区委、区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督导时间)
一般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开展督导工作,特殊情况或区安委办认为有必要督导时,可随时组织进行。
第二十六条 (督导反馈)
区安委办应当将督导的情况及时反馈被督导单位,并进行跟踪督办。
第六章 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 (通报形式)
安全生产情况通报由区安委办采取会议、专报、简报、文件、媒体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通报内容)
(一)生产安全事故指标控制情况;
(二)安全生产运行形势分析评估情况;
(三)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四)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
(五)安全生产履职考核情况;
(六)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重要决策的督查情况;
(七)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情况;
(八)其他需要通报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通报程序)
区安委办负责汇总核实相关安全生产情况,各有关部门需配合提供数据材料。区安委办拟写通报稿并视情选择通报形式,经区安委办主任批准后(重大问题的通报需经区安委会领导同意)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 (通报结果落实)
受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区安委办负责跟踪督查。
第七章 安全生产联合约谈警示制度
第三十一条 (约谈警示制度)
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专业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联合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责任签约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
第三十二条 (约谈警示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责任签约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警示,并视情予以书面通报、新闻媒体曝光或网上公示:
(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及时的;
(三)发生重大险肇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因不安全因素导致群访,危及社会稳定的;
(五)相关职能部门认为有必要约谈警示的其他情形;
(六)区委、区政府领导有相关批示、指示的。
第三十三条 (约谈警示形式)
约谈警示由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专业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约谈警示小组以会议的形式进行。约谈警示小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组长,主持约谈会。约谈时,可邀请有关安全专家参加会议。
第三十四条 (约谈警示内容)
约谈警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原因教训分析、防范整改措施等情况,主要及分管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下一步应采取的措施等。被约谈警示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汇报材料。
第三十五条 (约谈警示程序)
(一)约谈警示前,由相关职能部门填写《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审批表》,明确约谈的对象、理由及需参加联合约谈的部门等报区安委办或区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二)审批同意后,由该职能部门协调出席的部门,书面通知被约谈人,告知约谈的原因、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三)约谈警示时,约谈警示对象汇报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约谈警示内容。约谈警示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约谈警示对象答复。约谈警示小组成员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要求,约谈警示对象作出承诺。
(四)约谈警示应安排专人记录。约谈警示记录经约谈警示小组组长和约谈警示对象签名确认后由组长单位存档。
(五)被约谈警示单位应在约谈警示后15日内,将约谈警示小组提出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约谈警示实施部门;期间,实施约谈警示的部门应当对约谈对象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六)有关约谈警示内容,按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约谈警示要求)
约谈警示对象应按照规定参加约谈警示,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警示或不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的,以及因约谈警示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追究责任。
第八章 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三十七条 (举报人及举报内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均有权按照本办法举报。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举报方式)
举报方式: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第三十九条 (一般要求)
(一)简要描述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事故隐患现状及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危害,并尽可能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二)举报人能表明自己身份的,应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不愿表明自己身份的,应留下本人的联系方式。
(三)举报人对自己所举报的事项负责。有意诬告、诽谤被举报对象造成后果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受理处置)
区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具体承办举报事项的受理处置。
接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处理的举报事项,由该部门直接向有权处理的部门移交。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依法调查处理,及时答复举报单位或者举报人,并向区安委办报告。
第四十一条 (奖励标准、条件)
对举报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经调查,情况基本属实且有关部门尚未知情立案的,视情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举报人就相同事项分别向不同级别政府或不同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同一事项有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对其他举报人可给予表扬。
第四十二条 (奖励程序)
区安委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中旬,开展该季度举报奖励评审工作。
经查实或认定的有效举报,举报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的,不予保留。
第四十三条 (保密、回避、问责)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对外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信息;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出示举报材料原件、复印件或电话录音等。
(二)调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区监察局会同区安委办对违反保密规定或不履行职责的受理举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问责。
第九章 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办法
第四十四条 (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既列入区机关部门绩效考核又列入区安全生产履职考核的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第四十五条 (考核内容)
(一)依法依规设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要决策和工作措施,解决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按照干部和人事管理权限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层级监督管理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安全设施设备更新维护、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事故防范与隐患治理、应急救援、安全生产工作履职考核表彰奖励等。
(五)认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六)认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隐患治理情况。
(七)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八)按计划进行日常安全督查和检查。对危险性、危害性较大及易发生事故的企业、场所、设施等建档列册,强化措施,实时监控。按照区政府、区安委会(办)部署要求,由主要领导带队,认真组织开展元旦、春节、“五一”、“十一”、“两会”等重要节日和重要时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并跟踪督查隐患的整治。
(九)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定期检验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十)接报本部门(系统、行业)、本社区发生的事故后,各部门(单位)、社区(街道)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发生的事故情况,并支持、配合、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十一)完成区政府交办、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其它安全生产专项工作。
(十二)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工矿商贸、建筑、特种设备事故,下同)或者火灾事故。
第四十六条 (一票否决情形)
凡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评先评优的资格: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火灾事故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者重伤2人以上(含2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二)在全区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集中宣传整治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及时、受到行政问责或者发生重大险肇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因不安全因素导致群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年度安全生产履职考核成绩低于60分(不含60分)的。
第四十七条 (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由区安委办组织有关部门对考核对象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评价,形成一票否决考核意见报区考核委员会,并评定考核等级。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定期检查汇总)
区安委办对上述各项工作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汇总,并向区政府提交专题报告。
第四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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