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9/28 |
颁布日期: |
2006/09/28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9/28 |
颁布日期: |
2006/09/28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静府发[2006]2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全国消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做好静安区消防安全工作,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消防安全组织网络建设。完善区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工作形势,修订消防安全工作方案,研究整治重大火灾隐患措施,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格局。
二、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尽快落实市政府实事工程,积极稳妥地推进消防站建设;全面落实消火栓防撞措施,全区所有市政消火栓采取防撞保护。
三、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绩效考核范围;要高度重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认真抓好签约、督查、考评等措施的落实。
四、强化消防工作“四进”机制。重点落实消防工作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的措施。探索建立消防协管员队伍,充分发挥居民小区保安队伍的作用,努力使之成为消防工作的宣传员、楼宇安全的管理员、火灾隐患的监督员;组织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师生消防安全知识。
五、充分发挥宣传媒体作用。区有线电视台、《静安时报》要作为区消防宣传的重要平台,会同区消防部门及时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剖析火灾案例,不断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常识。区交通要道、主要商务区的电子显示屏要经常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六、加大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优势,依靠地方政府和企业自身力量,牢牢盯住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地下空间、老式居民住宅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重大火灾隐患的危险源,依法行政,强化措施。通过努力,使静安区的重大火灾隐患总量稳中有降。
七、全力整治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凡被查出并被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责成单位责任主体限期消除火灾隐患。对久拖未除或整治不力的单位及其领导,在挂牌督办的同时,采取曝光跟踪,实行社会舆论、新闻媒体共同督办的机制,直至消除火患。
八、各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宣传、综治、公安、建设、规划、经济、教育、文化、民政、民防、工商、安监、质监、房管等部门要相互联动,通力协作,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预防,共同抓好消防工作。
九、探索推行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重点对公众聚集场所实行保险机制。构建单位、保险业共同预防火灾、规避风险的消防工作新格局。建立健全由政府出资、百姓受益的老式住宅内居民火灾保险机制,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努力。
十、保障消防经费的落实。各系统、各单位要将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并做到每年有所递增。区财政对消防部队的装备建设、营房营具的配置、官兵生活待遇的提高给予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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