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关于做好机关控烟工作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2/02/26 | 颁布日期: | 2012/02/26 |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2/02/26 | 
              
              	| 颁布日期: | 2012/02/26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机关控烟工作的通知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静府办发[2010]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简称《控烟条例》)将于2010年3月1日正式施行。全区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应该积极、主动参与控烟行动,自觉维护机关的无烟环境,为执行《控烟条例》做出表率。
  自3月1日起,各部门(单位)的会议室、餐厅及公用的工作场所等室内公共活动区域禁止吸烟。禁烟场所不能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并有醒目的禁烟标识。
  各部门(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控烟工作,开展内部宣传培训,在全体工作人员中普及《控烟条例》相关内容和控烟相关知识。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控烟,不在机关内部公共活动区域吸烟,并主动劝阻他人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控烟工作规定。各控烟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公共场所控烟的监督执法职责,组织开展集中专项执法活动,并确保监督电话有人接听。
  各部门(单位)的控烟工作将作为静安区文明单位评比内容之一。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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