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关于做好机关控烟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2/26 颁布日期: 2012/02/26
颁布机构: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2/26
颁布日期: 2012/02/26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机关控烟工作的通知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静府办发[2010]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简称《控烟条例》)将于2010年3月1日正式施行。全区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应该积极、主动参与控烟行动,自觉维护机关的无烟环境,为执行《控烟条例》做出表率。   自3月1日起,各部门(单位)的会议室、餐厅及公用的工作场所等室内公共活动区域禁止吸烟。禁烟场所不能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并有醒目的禁烟标识。   各部门(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控烟工作,开展内部宣传培训,在全体工作人员中普及《控烟条例》相关内容和控烟相关知识。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控烟,不在机关内部公共活动区域吸烟,并主动劝阻他人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控烟工作规定。各控烟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公共场所控烟的监督执法职责,组织开展集中专项执法活动,并确保监督电话有人接听。   各部门(单位)的控烟工作将作为静安区文明单位评比内容之一。   特此通知。 ------End------
标签: 机关控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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