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苕溪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环境监测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1/06/07 | 颁布日期: | 2011/06/07 | 
            
          
         
        
          
            
              
                | 颁布机构: |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1/06/07 | 
              
              	| 颁布日期: | 2011/06/07 |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苕溪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环境监测的通知
(杭环发〔2011〕142号)
余杭区、临安市环保局,科技监测处、污染控制处、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监察支队:
  为进一步做好苕溪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处置工作,及时了解苕溪流域饮用水源水质,根据省环保厅指示精神,结合余杭区、临安市实际,我局制定了《苕溪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环境监测方案》,请相关单位按要求开展苕溪饮用水源及周边污染源监测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监测数据。
  联系人:陆莹,联系电话:87965276、13958169043。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
  苕溪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环境监测方案
  一、监测实施方案
  序号	  点位名称	  监测项目	  监测频次	  采样分工
  1	  蒋杨桥	  有机物定性	  每2小时1次,
  每天12次	  地表水及余杭境内污染源由余杭环境监测站负责;临安境内污染源由临安环境监测站负责。
  2	  青山工业区污水处理厂排放口			
  3	  汪家埠			
  4	  余杭水厂取水口			
  5	  瓶窑水厂取水口			
  6	  奉口			
  7	  余杭德清交界处			
  8	  污染源		  根据排查情况确定	
  二、数据报送
  监测数据应及时报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综合业务室,由杭州市环境中心监测站统一汇总后报市环保局科技监测处和污染控制处审核后,由市环境监察支队上报省环保厅,确保在12小时之内上报省环保厅。
  联系人:陆莹,联系电话:87965276,手机号码:13958169043
  三、基本要求
  1、对地表水的污染物监测,若连续4次未检出,可中止监测。
  2、余杭、临安环境监测站在监测过程中,根据监测结果需要调整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的,需及时告知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3、余杭区监测站采集样品送交省环境监测中心分析,临安市环境监测站采集样品送交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分析。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