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期规定

颁布机构: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1/01/01 颁布日期: 2010/12/01
颁布机构: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1/01/01
颁布日期: 2010/12/01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期规定的通知 (顺政发〔2010〕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关于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期的规定》已经2010年11月10日第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期的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结合我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   第三条 本区森林防火区划分为三级。   (一)一级森林防火区。   1.山地及其边缘外侧50米范围之内。   2.潮白河两岸、白马路、顺平路、京平高速公路、顺通路、京密路、六环路、大秦铁路、京承高速公路两侧绿化带及林地。   3.首都机场周边、城区周边、顺义奥林匹克水上公园周边、汉石桥湿地及周边、万柳园、朝凤森林公园范围内。   (二)二级森林防火区。   1.50亩以上片林、速生丰产林、苗圃、经济林及外侧周边5米范围内。   2.由市交通委路政局顺义公路分局、区水务局管理的公路两侧、干渠、河堤上种植的树木、苗圃。   (三)三级森林防火区。   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集体、个人所有)50亩以下成片林地、速生丰产林、经济林、苗圃、农田林网、护岸林、护路林。   第四条 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为本区的森林防火期,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防火期内,在各防火区因生产用火,须经顺义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并核发用火许可证。在一级、二级防火区组织大型群众活动,应当制定防火预案,并报市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   第五条 每年3月15日至4月15日以及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的四级(橙色预警)以上的火险天气为本区的森林防火高火险期。高火险期内,在二、三级防火区内因生产用火,须经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并核发用火许可证。   第六条 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本区一级防火区为森林防火高火险区,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高火险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并停止组织大型群众活动。   第七条 法律法规对森林防火区、防火期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个人,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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