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供水水质保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水务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2/06/29 |
颁布日期: |
2012/06/29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水务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2/06/29 |
颁布日期: |
2012/06/29 |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供水水质保障的通知
(沪水务〔2012〕567号)
市城投总公司、各区(县)水务局、各供水企业: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自2012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国家住建部、卫生部将对各省市供水水质达标情况进行考核。由于本市部分采用黄浦江上游或内河水源的水厂尚未按期完成深度处理工艺改造,采用常规处理工艺难以达标,需投加粉末活性炭以改善臭和味、色度、耗氧量等水质指标。为进一步保障供水水质,现将近期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取用黄浦江上游或内河水源且未完成深度处理改造的水厂(如奉贤、金山、青浦、松江、浦东川沙及南汇、奉贤星火等),应自7月1日起连续24小时不间断投加粉末活性炭。
二、对由于原水水质不稳定造成供水水质不能完全达标的水厂(如嘉定、崇明等),应视原水水质变化情况,适时应急投加粉末活性炭。
三、相关水厂应加强粉末活性炭投加装置的维护和保养,抓紧落实粉末活性炭的备货,加强储运安全管理。
四、粉末活性炭投加浓度一般为20毫克/升左右。相关水厂应根据水源特点和水处理工艺,开展粉末活性炭投加试验,确定最佳投加浓度。市水务局将给予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支持。
五、相关水厂应积极落实深度处理工艺改造资金,加快深度处理改造进程,确保供水水质达标。市有关部门将对黄浦江上游地区水厂的深度处理改造工程给予资金补贴。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