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冀政办函〔2012〕58号 2012年6月26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十二五”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十二五”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为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编制了《河北省“十二五”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范围涉及全省33个设市城市(11个设区市、22个县级市)、110个县城及通过以城带乡、设施共享等方式服务于常住人口3万人以上的建制镇。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保障人体健康、防治环境污染为宗旨,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原则,以提高处理能力、提升运营水平为中心,加快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加大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加强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统筹规划、协调联动、突出重点、完善措施,努力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城市与乡镇统筹。实行城乡垃圾收转运与处理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统筹区域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垃圾产生区向异地垃圾处理区按照垃圾清运量缴纳经济补偿费的机制。通过以城带乡、设施共享等形式逐步将设施服务范围扩展至周边地区,有效推进处理设施资源共享,有效缩小大中小城市和区域建设水平差距,努力实现区域间平衡发展。 2坚持收转运与处理并重。推进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强化乡镇垃圾收转运体系建设,提高收集率和收运效率。坚持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因地制宜选择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用先进、成熟的焚烧处理技术等垃圾资源化处理方式。 3坚持建设与管理同步。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积极促进项目建设与运营走市场化道路,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参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设施建设中要兼顾新建设施与现有设施的改造并重。严格落实国家、省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跟踪和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运营水平。 4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并举。强化政府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完善财税优惠政策。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加强宣传引导,树立“垃圾处理、人人有责”的观念,鼓励全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其中,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县城达到90%以上、建制镇达到30%以上。全省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能力达到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35%以上。 到2015年,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各设区市基本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建成一个以上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县(市)。规划建设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及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全部建成,各县(市)域基本实现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处理设施建设。 1建设任务。加快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着力加大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力度,特别是处理能力与生活垃圾产生量差距较大的地区。依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成一个以上宣传教育基地。 “十二五”期间,规划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67座,处理能力13314吨/日。其中设市城市6320吨/日、县城5380吨/日、建制镇1614吨/日。到2015年,全省形成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31289吨/日,其中设市城市19554吨/日、县城9820吨/日、建制镇1115吨/日。 2建设要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并配备完善的污染治理及监控设施。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的选择,要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资源化优先,选择安全可靠、先进环保、省地节能、经济适用的处理技术。具备卫生填埋场地资源和自然条件的城市宜推广使用卫生填埋处理技术;经济发达、土地资源紧张、生活垃圾热值较高的城市宜推广使用焚烧处理技术;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体系健全,处理后产品市场较大的城市宜推广使用生物处理技术。 各地应结合经济发展情况,选择适宜的处理技术和设备,鼓励采用多种处理技术有效集成、合理配置的综合处理技术,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坚持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鼓励交通便利地区采取集中建设处理设施模式,鼓励交通相对便利的乡镇生活垃圾优先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系统。 (二)完善收转运体系。 1建设任务。按照“村收集、镇(乡)转运、县(市)区域处置”的原则,加快城乡生活垃圾收转运体系建设,加大生活垃圾收集力度,完善收转运网络,扩大收集覆盖面。城市建成区实现生活垃圾全部收集;建制镇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收转运系统。交通便利、经济发达的地区应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城镇及农村生活垃圾的收转运力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城市,要建立与之相匹配的收转运体系。 “十二五”期间,全省新增转运能力24463吨/日,其中设市城市6815吨/日、县城13549吨/日、建制镇4099吨/日;全省新增运输能力24463吨/日,其中设市城市6815吨/日、县城13549吨/日、建制镇4099吨/日。 2建设要求。推广建设压缩式生活垃圾转运站,加强对现有转运站的升级改造。强化运输管理,采用压缩式垃圾车进行短途垃圾收集运输,通过建设压缩式生活垃圾转运站提高远途垃圾运输效率。推广密闭化收运,逐步淘汰敞开式收运,减少和避免生活垃圾收运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县级以上城市要在“十二五”期间全部实现密闭化收转运。 (三)加大存量治理力度。 1建设任务。实施不达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和封场治理工程,消除环境污染风险和安全隐患。对于渗滤液处理不能达到相关要求的,及时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或对原有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实现渗滤液处理达标排放;对填埋气体收集利用价值较大的填埋场,开展填埋气体收集利用及再处理工作;对于达到使用年限的填埋处理设施,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封场。 “十二五”期间,规划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项目43个。其中设市城市10个、县城30个、建制镇3个。 2建设要求。现有设施的升级改造和封场过程中,要对填埋气及时收集利用,对渗滤液进行处理实现达标排放,并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生态修复。 (四)推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1建设任务。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监管,指导其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推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选择餐厨垃圾产生量大、工作基础较好的城市建设一批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项目。 “十二五”期间,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督导试点城市按国家批复的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完成设施建设。各设区市至少实施一个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项目,力争全省餐厨垃圾处理规模达到2090吨/日。 2建设要求。设置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和运输车辆,保证餐厨垃圾的单独收集与密闭运输,构建配套的餐厨垃圾收运系统,提高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可能性。推广成熟稳定的资源化处理技术。完善餐厨垃圾收运及处理全过程的监管措施。 (五)推行生活垃圾分类。 1建设任务。根据生活垃圾特性、处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明确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逐步推行垃圾分类。着力加强配备垃圾分类和降低含水率设施、建设垃圾分类转运和处理设施工作,每个设区市建成一个以上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县(市),并逐步推广。 2建设要求。开展分类示范设区市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一体化分类体系,配套完善的运输和处理系统,对所分类的各类垃圾设置相应的收运系统和处理系统。可回收物纳入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稳步推进废旧含汞荧光灯、废温度计等有害垃圾单独收运和处理。重点推进家庭垃圾“干湿分类”,鼓励居民将厨余垃圾与其他垃圾分别放置并单独收集和循环利用。 (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1建设任务。加快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市政公用设施监管系统和环境监管系统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排放监管体系。所有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必须安装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推进运营过程实时监控。 2015年底前,焚烧处理设施的实时监控装置安装率达100%,其他处理设施达50%以上。 2建设要求。加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统计。重点推进对焚烧厂主要设施运营状况、卫生填埋场填埋作业等实施实时监控,加强对焚烧设施烟气排放及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和填埋气体排放的监测。 三、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十二五”期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规划总投资704亿元。其中,新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投资404亿元,占575%;新建生活垃圾收运设施投资184亿元,占261%;旧垃圾场升级改造(存量治理)项目投资53亿元,占75%;新增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项目投资63亿元,占89%。 (二)资金筹措。加大中央预算内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争取力度,加大设区市、县(市、区)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落实力度,加大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切实发挥政府投融资主渠道作用。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民营企业、外资及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和经营,促进融资渠道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四、规划实施 (一)保障措施。 1加强规划指导。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实施计划。按照“先规划、后立项、再建设”的程序做好项目储备,项目安排资金、政策落实要以规划为依据,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电力部门要在立项审批、土地供应、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推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2加强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切实发挥投资主体的作用,及时足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中央预算内资金跑办力度,及时与上级部门的沟通汇报,最大限度地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同时,积极争取银行贷款、外国政府或金融组织优惠贷款和赠款。 3加强政策支持。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垃圾收费方式,降低收费成本、提高收缴率,收取费用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积极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和减量激励政策,鼓励对生活垃圾实行就地、就近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加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供应力度,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应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 4加强技术支撑。把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纳入省相关科技计划,加强对垃圾处理基础性、关键性技术和标准的研究。推广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先进适用技术,重点推广清洁焚烧、二噁英控制、飞灰无害化处置和利用、填埋气收集利用、渗滤液处理等技术,加快推进垃圾处理低碳化、资源化进程。组织实施处理设施建设、存量治理、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渗滤液治理工程等,促进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培养,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水平。 5加强监管规范。严格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准入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垃圾处理项目的设计标准和规范进行审批(核准),严禁降低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加强建设过程的跟踪管理,严格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批复的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建设进度、施工质量。加强对垃圾渗滤液、垃圾焚烧烟气、残渣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监管,对处理后未达到环保标准、造成二次污染的责令限期整改。 6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利用各类媒体对垃圾分类、垃圾处理等工作进行报道,普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相关知识,形成有利于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引导全民树立“垃圾分类从我做起、垃圾管理人人有责”的观念。完善公众参与和政府决策机制,加强公众监督,健全设施周边居民诉求表达机制。 (二)规划实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由设区市政府负总责,县(市、区)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情况负总责。省政府对设区市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市、县(市、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要切实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并研究制定推进《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落实好各项工作。 附:1“十一五”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表(略) 2“十二五”全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投资表(略) 3“十二五”全省新建无害化处理设施规模与投资表(略) 4“十二五”全省新建无害化处理设施技术路线表(略) 5“十二五”全省新增收转运设施规模与投资表(略) 6“十二五”全省存量治理规模与投资表(略) 7“十二五”全省餐厨垃圾处理体系建设表(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