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省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

颁布机构: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海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6/11/09 颁布日期: 2006/11/09
颁布机构: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海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6/11/09
颁布日期: 2006/11/09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为了规范我省风景名胜区申报审查工作,确保风景名胜区申报质量,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和建设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等法规和规定,我厅制定了《青海省省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1: 青海省省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   为了规范省级风景名胜区申报审查工作,确保风景名胜区申报质量,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和建设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等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二条 申请设立的省级风景名胜区范围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面积宜在10平方公里以上。   第三条 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或者州、地、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并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论证,提出意见,报所属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级或者州、地、市人民政府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   对于跨州、地、市、县的风景名胜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涉及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联合申报。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第五条 申报省级风景名胜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请示;   (二)风景名胜区申报书;   (三)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报告。   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区位分析;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现状分析;   (四)风景名胜资源分析评价;   (五)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利用开发条件;   (六)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七)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意见及建议;   (八)风景名胜区位置图、地形图、风景名胜资源分布图、风景名胜区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图件;   (九)重要景点、景物照片、录像光盘和有关材料。   第七条 省建设厅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多学科、多专业的专家、学者组成的省级风景名胜区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小组赴申报风景名胜区实地考察,并提交考察评估报告。   第八条 省建设厅依据评审委员会审查意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协商一致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九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风景名胜区,如因多种原因所致已不具备省级风景名胜区条件的,经省建设厅调查核实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撤销其命名。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2: 青海省省级风景名胜区申报书   风景名胜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 报 单 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 报 时 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青海省建设厅   说明   一、申报书由县级或者州、地、市人民政府填报,一式10份。   二、“地点”指风景名胜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名称。   三、“地理坐标”指风景名胜区所跨的经纬度范围。   四、“风景名胜区特点综述”主要包括风景名胜资源典型性、稀有性、多样性、完整性的简明介绍。   五、“风景名胜资源价值综述”主要包括科学价值、文化价值、保健价值、游憩价值等内容。   六、“边界划定与土地权属”是指风景名胜区边界范围、土地权属使用证认领状况及是否存在土地使用权属纠纷。   七、“管理设施”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的办公、保护、科研、宣传教育、交通、通讯、生活用房等设施情况。   八、“科学基础工作”主要包括已完成的科研项目名称及成果、正在进行的科研项目名称、科研计划及国际合作交流计划等内容。   九、“旅游条件”主要包括旅游基础设施情况及年游人量、旅游收入等内容。   十、“环境适宜性”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气候条件、环境指标及自然灾害情况。   十一、申报书的内容和填报要求,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风景名胜区名称   地  点   地理坐标   总面积(公顷)   管理机构名称 隶属关系   风景名胜区特点(含典型性、稀有性、多样性、完整性)综述: 边界划定与土地权属: 管理设施: 科学基础工作: 旅游条件: 环境适宜性: 县级或者州、地、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意见:                         主审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评审专家名单 姓  名 单     位 职称/职务                                         备 注   风景名胜区所在县级或者州、地、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风景名胜区所在县级或者州、地、市人民政府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省级风景名胜区评审委员会意见:                                主审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省建设厅审查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nd------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