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认定条件
颁布机构: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6/08 |
颁布日期: |
2012/06/08 |
颁布机构: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6/08 |
颁布日期: |
2012/06/08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认定条件》的通知
(冀建科〔2012〕379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我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有关政策要求,我厅决定对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实行专项认定。现将《河北省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认定条件》(以下简称“一体化技术认定条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是集建筑保温功能与墙体围护功能于一体,不需要另行采取保温措施即可满足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实现保温与墙体同寿命的建筑节能技术。经研究论证后的一体化技术可在我省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
二、凡在我省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的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应按照《河北省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认定条件》进行专项认定。我厅随时受理认定申请,申请材料应符合《河北省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认定条件》有关要求。
三、通过专家评审、经研究认定的一体化技术,颁发《河北省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应用认定推广证书》。未经专项认定的不得作为一体化技术用于建筑工程。
四、一体化技术应用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应执行我省已发布的相关技术规程或导则,同时应满足国家和省关于建设工程的各项规定和标准。
五、各市要认真组织学习《河北省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认定条件》和有关标准规范,对认定申请严格初审把关,积极鼓励引导一体化技术的推广应用。同时,切实加强工程应用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联系。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附件:
河北省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认定条件
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以下简称“一体化技术”)要求节能措施在满足建筑节能要求的前提下,与建筑物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耐火极限等相匹配。
凡在我省民用建筑工程中应用的“一体化技术”,均应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并按规定进行专项认证。经过认定的颁发《河北省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认定推广证书》。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一、通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
二、具有相应的工程建设标准及设计图集。
三、技术指标满足以下要求并经专家组审核通过:
1、墙体传热系数满足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63-2011相关限值规定。
2、保温体系与主体结构连接的构造措施耐久性不低于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
3、保温层的外保护层满足我省耐候、耐冻融性能相关要求;
4、墙体整体构件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
5、墙体整体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维护墙体耐火极限要求;
6、墙体整体造价全生命周期内经济效益明显;
7、具有一定的工程实例,且工程实例正式投入使用不低于3个自然年;
8、原材料或主要部品供应充足。
四、认定形式为会议论证,包括听取相关情况汇报、查看技术资料、专家现场考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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