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

颁布机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6/01 颁布日期: 2012/06/01
颁布机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6/01
颁布日期: 2012/06/0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的通知 (冀建城〔2012〕362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石家庄、张家口市园林局:   为推进“十二五”时期我省城市绿色照明工作,提高城市照明节能管理水平,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现印发给你们。本纲要是全省“十二五”期间实施城市绿色照明工作的重要依据,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附件: 河北省“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推进全省城市绿色照明工作,提高城市照明管理水平,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监管,编制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构建绿色生态与健康文明的城市照明光环境为目标,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城市照明发展方式的基本出发点,倡导绿色照明消费方式,在满足城市照明基本功能的前提下降低照明的单位能耗,提高城市照明的质量和节能水平,实现城市照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基本要求   1、城市照明应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注重高效、节能、环保,要科学规划、合理设计,充分体现城市人文和风貌特色。   2、城市照明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注重城市照明系统节能,强化城市照明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管理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全面提高城市照明管理水平。   3、城市照明应优先发展和保障城市功能照明,注重城市照明质量的提高,坚持以人为本,消灭无灯区,做到路通灯亮,适度发展景观照明,不断提高城市照明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4、大力推进高效照明节能产品及技术应用,加快城市绿色照明节能改造步伐,加强对城市照明节能降耗监管与考核,严格控制光污染,改善城市照明环境。   5、积极推进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创新工作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资源参与城市绿色照明建设和改造,加大投入,确保城市照明公共服务功能。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推进全省城市绿色照明,建立有利于城市照明节能、城市照明品质提升的管理体制和运行维护机制;完善城市照明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城市照明信息监管和能耗管理考核制度;加快城市照明节能技术改造;积极推广使用节能环保产品和技术,提高城市照明系统的节能和管理水平。   (二)具体目标   1、健全城市照明法规标准体系。2012年完成编制和发布《河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照明节能评价标准与检查考核方法》和《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导则》。   2、修订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照明专项规划,设区市及我省确定的生态示范城在2013年底前,县级市在2015年底前,完成城市照明规划的修订编制工作,并按法定程序批准实施。   3、完成城市照明节能目标。各地要采取科学有效地节能措施,推进城市照明节能降耗;以上一年度总用电量为基数,每年完成城市照明节电率达到5%以上。   4、提高城市照明管理水平。城市道路装灯率达到100%,消灭无灯区;主干道的亮灯率达到98%,次干道、支路的亮灯率达到96%;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率达到95%,景观照明设施的完好率达到90%。   5、加强生态城绿色照明监管。生态示范城城市照明建设与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本纲要的目标要求,道路照明要以高压钠灯和陶瓷金卤灯为主,其灯具效率不低于80%,到2013年底主干道应用率不低于95%,次干道、支路在满足配光要求的前提下,可以使用LED路灯,其灯具系统效率不低于90lm/W;景观照明应以LED灯为主,应用率应不低于90%;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   6、实现城市照明集中控制。设区市2012年底前完成城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建设或升级改造,城市道路照明和政府投资的公益性景观照明集中控制覆盖率达到85%以上,2013年要达到95%以上;县级市在2013年底前要全部建成城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2014年集中控制覆盖率达到75%以上,2015年集中控制覆盖率达到85%以上。生态示范城在规划建设城市照明系统时,应同步规划建设城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   7、加强城市照明质量监管。城市道路路面亮度或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值、环境比及照明功率密度值(LPD)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的规定。城市道路照明质量达标率不小于85%,景观照明质量达标率不小于80%;新建道路照明节能评价达标率达到100%,到2015年底既有道路照明节能评价达标率不小于75%;照明线路的功率因数不低于0.85。   8、加快城市照明节能技术改造。对现有不符合国家行业能效标准要求的道路照明或景观照明设施,设区市在2013年底前完成改造,县级市在2014年底前完成改造,到2015年全省城市照明全面淘汰现有高耗、低效照明产品。生态示范城在规划建设时必须采用符合国家行业能效标准要求和我省推荐使用的照明产品。   9、推进高效节能照明产品的应用。继续发布《城市照明节能产品推广使用目录》。到2015年全省城市照明高光效、长寿命光源和效率不低于80%的灯具主干道的应用率不低于90%;智能型单灯节能或双功率节能型镇流器的应用率达到75%以上。   三、重点工作   (一)加强城市照明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监督与指导。各地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城市照明规划和《河北省城市照明规划编制导则》的要求,组织具有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城市照明规划,对不符合城市发展、不能满足节能环保要求的城市照明规划要及时修编,功能照明、景观照明和节能篇章内容要符合要求,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施效果。   (二)建立和完善城市照明信息化平台。积极推进全省城市照明信息化平台建设,建立城市照明信息监管系统,统计城市照明设施的基本信息和能耗情况,进一步提高城市照明信息化管理水平;通过建立城市照明信息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城市照明的建设、管理、维护运行和能耗情况,加强对城市照明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各地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城市照明信息化平台建设工作。   (三)加强城市照明能耗管理的监督与考核。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制定和完善城市绿色照明节能评价标准与检查考核方法,重点考核城市照明质量和节能减排水平;加快全省城市照明节能监测网和综合数据库建设,建立长效的城市照明能耗监督检查考核机制;各地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照明能耗监管与考核,明确责任,采取有效的奖惩措施,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四)强化城市照明建设全过程监管。以城市照明规划为依据,着力做好城市照明的年度建设、改造项目计划工作,严格按照建设程序规范管理;加强对照明设计、施工图的审查,施工与监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设计方案实施;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相关人员资质资格的监督审查;严格把好城市照明工程竣工验收关,强化照明工程节能技术、平均照度(亮度)、功率密度值等能效指标的实地监测检验,确保城市照明设施建设质量和安全稳定运行。   (五)加快推进城市照明节能技术改造。城市新建、改建照明设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以保证照明质量为前提,积极采用各种节能技术措施,优先选用国家和本省推广使用的高效照明节能产品,对现有不符合国家规定能效标准的照明设施,要分期进行节能改造;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等景观照明能耗,严禁建设亮度、能耗超标的景观照明工程;加快淘汰高耗低效照明产品,禁止在道路照明中使用多光源无控光器的低效灯具,严禁在景观照明中使用强力探照灯和大功率泛光灯等产品。   (六)推进城市照明集中控制统一管理。城市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要实现集中控制统一管理,集中控制系统要具备先进可靠的节能控制技术、集中控制和分时控制模式;新建、改建照明设施必须安装与城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相匹配的控制系统,避免造成重复投资;对已有控制系统不能满足控制技术要求的,要进行系统升级改造,完善集中控制系统功能,逐步实现城市照明集中控制全覆盖,全面提升城市照明集中控制管理水平。   (七)积极开展城市绿色照明试点示范。加快城市绿色照明新产品、新技术和新方法的应用,强化高效照明节能产品的推广使用,研究制订相关应用技术条件、技术标准或导则;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地情况和实际需要,开展高效光源、半导体照明、单灯节能、可再生能源等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的试点示范工作,条件成熟时,在保证城市照明质量和技术条件的前提下,适时逐步扩大应用。积极开展城市照明优质工程评选活动,促进城市绿色照明质量提高。   (八)开展专业培训和城市绿色照明宣传教育。积极开展专业技术培训、论坛等活动,加强城市绿色照明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理论水平和技能素养;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活动,倡导低碳节约健康的生活方式,树立城市绿色照明的观念,促进城市绿色照明健康有序发展;大力宣传城市绿色照明的各项政策措施和取得的工作成效,营造有利于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工作的舆论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体制。各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依据国家和我省的绿色照明规划纲要,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并抓好工作落实。要深化城市照明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有利管理、集中高效”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协调机制,努力实现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集中管理,明确管理权限和责任,提高城市照明管理的整体性和高效性。   (二)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围绕城市绿色照明工作的目标和要求开展工作,将城市照明节能工作纳入本领域节能减排考核体系,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要以照明节能为抓手,以信息系统为依托,定期开展城市绿色照明检查和通报,做好城市照明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工作。设区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城市照明工作监督指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对设区市及有关县级市的照明节能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评价。   (三)遵守法规标准,加强行政执法。各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法规标准,以国家和我省的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为依据,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要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照明各项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大资金投入,提高保障能力。各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城市绿色照明发展的经济政策,加大公共财政投入,保障城市绿色照明工作的经费。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大对城市照明节能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加快照明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与研究,提高城市绿色照明技术和管理的科技创新能力。 ------End------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