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颁布机构: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6/01 颁布日期: 2012/05/11
颁布机构: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6/01
颁布日期: 2012/05/11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建规〔2012〕108号) 各市城乡规划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审批,我厅依法制定了《安徽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安徽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城市发展的需要,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辖区内城市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指为合理开发利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资源,综合部署地下各项建设,拓展城市空间容量,完善城市功能和改善城市环境,对地下空间进行统筹安排的一项专业规划。   第四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与市政、交通、防灾、人防、商业等专业规划充分衔接,采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与规范,统筹兼顾地下其他设施,优先安排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市政工程等地下空间设施和城市地下公共空间,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开发原则,促进城市地上、地下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城乡规划的组成部分,是编制城市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实施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适时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编制工作,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等级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等级要求一致。   第八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期限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一般为二十年。   第九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基本原则和建设方针,合理安排地下空间资源,综合部署地下空间各项设施,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   第十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方案和成果进行充分论证,并征求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并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二条 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三章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内容和成果要求   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符合要求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分析、评价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及适建性。   (二)提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思想、开发利用原则和发展战略;预测地下空间发展规模,并结合城市的远景规划,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远景构想。   (三)从长远发展的需要充分考虑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布局,明确竖向分层规划中各类项目之间的同层、相邻、联通规则,合理安排控制分区,提出管控策略。对综合管沟、轨道工程、人防疏散干道等公共工程和特殊工程以及城市地下公共空间的预控地段,要划定明确的控制范围和控制要求。   (四)结合城市建设发展、人民防空、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等需要,安排好地下空间设施的布局并制定地下空间设施的建设标准和要求,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建设。   (五)合理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强制性内容。规划区内的滩涂区,大型垃圾填埋场、地下文物埋藏区,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以及由于地下空间利用可能诱发地质灾害或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地区应当作为地下空间禁建区;规划的主要交通廊道、地下管线走廊等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建设区域应当明确限建和适建性内容。   (六)对城市地下空间重要建设地段,提出在编制详细规划和项目设计中地下空间利用的原则和要求,合理确定地下空间开发的强度控制指标。   (七)提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实施步骤与政策措施。   (八)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综合防空防灾、城市地下交通体系、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强度等重大问题,应进行专题研究。   第十四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符合城乡规划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及附件三部分。   (一)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规划编制的目的、依据、指导思想及规划原则、规划期限、规划范围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布局、地下空间竖向分层规划、地下空间专项设施规划、重点地段规划布局、规划实施的步骤和措施等。   (二)规划图件主要包括:现状图、适宜性评价图、总体布局图、分区控制图、重点开发利用地区布局规划图、竖向分层规划图、专项设施系统规划图、近期建设规划图、远景发展规划图以及其它必要的图件。   (三)附件包括说明书、专题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等,其中说明书主要是对文本、图件内容的说明及分析论证过程。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一二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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