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的通知

颁布机构: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6/05 颁布日期: 2012/06/05
颁布机构: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6/05
颁布日期: 2012/06/05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的通知 (建城〔2012〕12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宿州、六安市城管局,铜陵市水务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为了贯彻落实《条例》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   《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全省城镇供水行业的一件大事,是依法管理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重要依据,对我省城镇供水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意义重大。各市、县住房城乡建委、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的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条例》,熟悉和掌握《条例》的内容,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要结合各地实际,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的内容和重要意义,宣传城镇供水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通过学习和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和用水户的节水意识,增强保护供水水源的责任和爱护供水设施的自觉性,为城镇供水事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完善特许经营制度   《条例》规定城镇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各地要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要求,落实城镇公共供水市场准入和退出、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特许经营项目中期评估、特殊情况下临时接管等规定,完善特许经营制度。通过招标确定的特许经营者,应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与中标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予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协议应报上一级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现有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供水企业,经营状况较好、水质水量均满足城市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的,政府也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经营权,并由主管部门与受委托的国有企业签订经营协议。   三、加快供水水质检测能力建设   《条例》对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和供水检测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今年7月1日,国家将全面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水质检测项目由原有的42项增加到106项。为此,各地要加大投入,加快供水水质检测机构的建设,大力推动第三方水质检测工作。今年各供水单位要抓紧委托有资质的监测站对106项水质指标进行全分析。   四、依法做好城镇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各地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居民饮用水安全。当前,各地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划定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在保护区范围内的污染源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取缔,保证供水水源不受污染;要编制和完善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加大对公共供水设施建设的投入,提高城镇居民用水普及率;要尽快制定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规范二次供水活动的管理;要建立健全水质监督制度,加强对城镇供水水质的日常监督,保障供水水质安全。   五、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是保证《条例》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各级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要建立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依法办事,秉公执法。在工作中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牟取私利,徇私舞弊。要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条例的有关罚则依法进行处理。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End------
相关法规解读 more+
  •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