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认真贯彻《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切实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东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6/13 颁布日期: 2012/06/13
颁布机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东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6/13
颁布日期: 2012/06/13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切实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2〕3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实施《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加强我省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   古生物化石是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植物实体化石和遗迹化石,是进行地球演变、生物进化等研究的最重要证据,是宝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我省地质构造复杂,古生物化石资源丰富。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古生物化石的兴趣越来越浓厚,地方政府普查、发掘古生物化石的热度不断提升,新的重大发现层出不穷,大批化石不断被发掘和暴露。同时,我省古生物化石保护制度不够完善,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不够到位,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出入境等管理薄弱,“重开发、轻保护”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群众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意识不强,非法交易重点古生物化石及破坏古生物化石的现象时有发生,古生物化石资源正面临不同程度的威胁。   《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做好我省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深入推进我省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各级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工商、海关等有关部门,要将学习宣传《条例》当作一项重要任务,结合本部门职责,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全面掌握相关内容,并在相关工作中熟练、正确运用。要因地制宜,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杂志、报纸等传播媒介,做好《条例》的普及宣传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熟悉和了解《条例》的有关内容,自觉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为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明确职责,切实履行古生物化石保护职能   各重点古生物化石产地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保护职责,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具体包括:开展古生物化石资源调查,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编制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保护、上报新发现古生物化石及现场,组织做好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出入境等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古生物化石及其产地。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认真履行以上职责外,还要做好古生物化石发掘方案的申请及变更审查、批准,新发掘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指定,公安、工商、海关等所移交的依法没收化石接收鉴定,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审查及批准、入境核查等。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非法发掘、非法买卖、非法出境古生物化石等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财政预算管理。   各级工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买卖重点古生物化石行为。   各级海关负责依法做好古生物化石的出入境管理。   三、夯实基础,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一)开展古生物化石调查评估。济南、烟台、潍坊、泰安、莱芜、临沂、日照等重点古生物化石分布区所在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通过组织有关专业队伍,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古生物化石分布开展调查评估,以查明古生物化石的数量、类型、等级和主要分布范围。   (二)编制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调查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要求认真完成全省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各重点古生物化石分布区所在市要在2012年年底前,编制本地区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通过规划编制,明确保护对象、指导思想、规划目标、对策和措施。   (三)完善古生物化石保护网络。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调查评估的基础上,组织划定省级古生物化石重点保护区。各市要根据调查评估情况,对已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或地质公园性质及级别进行调整;对新发现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立相应级别的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地质公园。   (四)清理完善古生物化石相关法规。各重点古生物化石分布区所在地政府,要对已有古生物化石保护地方法规制度进行认真清理,凡与《条例》相冲突、相违背的,要及时组织修改完善。省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工商、海关等部门,要根据《条例》要求制定古生物化石保护相关管理办法,完善相关制度。   (五)建立古生物化石保护数据库。各重点古生物化石分布区所在地政府,要在国家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抓紧组织有关单位对已暴露、发掘和馆藏重点古生物化石进行分级、分类、登记造册,建立健全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数据库,逐步建立完善登记建档制度。《条例》颁布前收藏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2013年年底前,到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建档,领取“收藏证”。《条例》颁布后依法发掘、流转获得重点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单位,应当到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建档或作变更登记。   (六)成立省级古生物专家委员会。参照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组建模式,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成立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组),为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决策和《条例》贯彻落实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四、履行职能,完善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制度   (一)规范古生物化石发掘管理   一是未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掘国家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内的化石和其他区域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未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掘国家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必须提交《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表》、《古生物化石发掘方案》、《发掘标本存放方案》、《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和《条例》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是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发掘单位资质及发掘单位上报的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外普通古生物化石发掘方案进行严格初审或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对发掘方案进行批复或答复。对所批准的发掘活动所采掘的古生物化石及时进行接收,并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予以收藏。   三是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古生物化石发掘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已发掘和暴露古生物化石的流失及破坏,对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要按照《条例》规定加强现场保护,及时逐级上报。   (二)规范古生物化石标本的收藏管理   重点古生物化石标本应存放在满足《条例》规定的收藏条件的收藏场所。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资格认定和审查工作,加强对收藏单位所收藏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监督检查,督促收藏单位加强档案的维护和管理,严格杜绝新发掘古生物化石交由不具备收藏资格的单位收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买卖应当在规定场所进行,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工商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实施。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转让、交换、赠与、捐赠等流通活动,要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各级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的配合,对依法没收的古生物化石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及时移交给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三)加强古生物化石出入境管理   一是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申请出境古生物化石及已办结入境手续、出境后入境的古生物化石,组织古生物化石专家进行鉴定,并作出出境批复或出境后入境核查结论,对确认为非原出境古生物化石或原出境古生物化石有遗失的,应责令申请人追回原出境古生物化石。属重点古生物化石出境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要求上报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二是各级海关要加强对古生物化石或疑似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监管工作,对出境古生物化石要严格审查是否具有国家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境批复,没有相关批复的,应禁止其出境。   三是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已批准出境古生物化石的跟踪管理,对即将超出规定期限的要及时督促其提交出境申请,对重新提交出境申请的要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批复。   五、加强执法监察,促进《条例》贯彻落实到位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管理制度,确保古生物化石保护责任到位、制度到位、管理到位;要将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管工作纳入执法监察范围,根据当地实际,依法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执法检查,对发现的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违法现象,依法依规及时查处;逐步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End------
相关法规解读 more+
  •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