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2012年全市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鞍山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鞍山市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5/15 颁布日期: 2012/05/15
颁布机构: 鞍山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鞍山市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5/15
颁布日期: 2012/05/15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2012年全市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2012年全市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2012年全市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严格规范矿业权审批和项目管理,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2〕1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突出重点,立足治本,全面整顿,严格治理,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使我市矿产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为振兴鞍山老工业基地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矿产资源保障。   二、主要目标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治理整顿矿业秩序,使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动态监测和核查工作全面到位,资源利用进一步合理,利用水平明显提高;越权发证、许可证有效期满以及低于省、市、县规划确定的生产规模矿山得到全面清理和纠正;地质勘查项目及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管理更加规范;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切实实现全市矿业秩序基本好转。   三、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清理和查处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2011年度矿产卫片图斑中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案件及上级批转、动态巡查发现、群众举报案件查处整改的基础上,重新进行拉网式排查,根据排查结果,对定性不准、处罚不到位、构成刑事犯罪没有移送司法机关等问题逐一进行整改处理。进一步落实共同监管责任,积极与公安、司法、监察等部门配合,采取资源共享、联合办案、集中治理、公开查处等措施,使违法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案件能够及时依法立案、处罚、移送、移交,确保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1.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对非法盗采、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未取得合法探矿权、采矿权擅自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开采矿种与采矿证不符、证照不齐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不按地质勘查实施方案施工,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的,按照无证采矿论处。对不按经批准的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2.全面查处越界勘查、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对越界勘查矿产资源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查处;对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依法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厉查处以承包、租赁等方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对转让方依法进行处罚的同时,对受让方按照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采矿许可证。   4.继续清理特定位置的矿山。对高速公路、省级以上公路、铁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和景点所在地,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内,城市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的矿山,该关闭的关闭,该取缔的取缔。   (二)配合清查省本级地质勘查项目   1.配合做好省本级地质勘查项目违规合作问题查处工作。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发现擅自将省本级地勘项目与企业或个人签订合作协议或口头协议的,要上报省国土资源厅依法处理。   2.严格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监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配合做好省本级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发现伪造、隐匿技术资料和成果资料,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要上报省国土资源厅依法处理。   (三)全面清理采矿权审批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清理采矿权审批事项。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采矿权的审批权限、程序进行清查,凡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重点清理越权、违规审批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并依法予以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责任。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内有效期届满的勘查、采矿许可证进行全面清查,对已过期、矿业权人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注销其勘查或采矿许可证。对低于省、市、县规划确定的生产规模的矿山企业,要限期提出提高生产规模申请,拒不申请报批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   2.清查矿山企业法律规定费用的征收情况。全面清查矿业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情况,对矿山企业偷逃矿业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3.清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征收及地质环境项目的管理情况。对于不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足额缴纳保证金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审批。对保证金缴存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对于不在同级财政指定账户存放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坚决纠正。全面清理检查历年地质环境项目,检查项目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和违规资金查处情况,项目管理招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的实施情况,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履约情况,项目的工程进度、财务决算和竣工移交管理手续等情况,对操作不规范、存在问题的进行整改查处。   4.清查现有矿山企业土地复垦实施情况。对于不按《土地复垦方案》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年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检查制度,对已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未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工作的生产建设单位,要督促其整改;对由于客观条件改变,无法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的生产建设单位,要督促其重新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按照方案落实土地复垦工作;对拟破坏土地规模及位置变更、复垦期限短、无法调整复垦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要把握生产建设单位是否对损毁土地采取复垦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对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生产建设单位参照土地复垦方案预算收取土地复垦费,并依据《土地复垦条例》进行处罚。[HTH]   四、组织保障   为切实做好全市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市政府成立鞍山市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世伟 市长   副组长:戴恩彪 副市长   孙书鹏 市政府副秘书长   姜全芳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陈三江 市公安局副局长   任雅芹 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增刚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文福 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蔡洪春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那春艳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助理   孙彬彬 市环保局副局长   冯贵申 市规划局副局长   李 娜 市水利局副局长   阚小阳 市审计局副局长   刘士忠 市林业局副局长   项世伟 海城市市长   兰真芳 岫岩县副县长   汪洪溟 千山区区长   贾清瑞 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赵国辉 文化旅游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主任:姜全芳(兼),副主任:蔡洪春(兼)。   五、职责分工   在市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逐项落实。市级对县级进行指导,遇有重大事项逐级上报。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实施市、县归口管理,指导全市对口部门全力开展治理整顿工作。   (一)市国土资源局:   1.负责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调度治理整顿工作进度,组织协调治理整顿工作的抽查、检查及总结等工作;负责督导清理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负责组织指导开展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推进矿业权二级市场建设。   2.负责督导清查有关项目资金,对清查出的各类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3.负责监督检查土地复垦实施情况,对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督促整改。   4.负责督导对矿山企业法律规定费用的征收管理,对各类拖欠费用加大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日常监管国土资源所试点工作。   5.负责检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不落实问题;负责清理检查历年地质环境项目,对存在问题的进行督促整改;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使用试点工作。   6.负责清理和查处矿产资源违法勘查开采行为。   (二)市监察局:负责落实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追究。   (三)市公安局:负责对矿业秩序治理整顿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及国土资源部门移交移送的案件进行查处。   (四)市环保局:负责对因采矿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矿山企业进行清查并督促整改。   (五)市水利局:负责对因采矿造成严重水土流失、不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矿山企业进行清查并督促整改。   (六)市林业局:负责对因采矿造成林地、林木严重破坏的矿山企业进行清查并督促整改。   (七)市规划局:负责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矿山企业提出整改意见。   (八)市审计局:负责对矿业秩序治理整顿中相关部门移交的需要审计的案件进行审计。   六、工作步骤   此次治理整顿工作从2012年3月15日至2012年年底,主要分四个阶段进行。市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县(市)区治理整顿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3月15日-5月10日)   市政府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各县(市)区根据市政府总体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领导机构,抽调得力人员,落实物质保障。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舆论氛围,为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全面排查阶段(2012年5月11日-6月15日)   各县(市)区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全面彻底的清理排查,查清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和管理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有针对性提出整改和处理措施。填报附件1、2、3,并于2012年6月20日前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顿阶段(2012年6月16日-10月15日)   各县(市)区组织专门力量,开展联合执法,集中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全面查处和整治越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规范矿业权市场;着力追缴矿业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费用,规范矿山相关费用征收方式;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限定最低开采规模,整合或关闭不合格小矿;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管,着力解决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山复垦方案不落实等突出问题。加强对省地质勘查项目及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清查,对清理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在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辖区内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进行自查,并于10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报市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10月16日-12月末)   市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市)区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将验收结果通报全市。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将暂停办理该地区新立采矿权审批手续,并将治理整顿工作延至下一年度,直到通过验收为止。同时对全市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做好迎接省国土资源厅检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注重宣传。整顿矿产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业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涉及问题多、牵扯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处理好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关系。要通过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加强宣传,为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各县(市)区要通过简报、专报等方式及时将治理整顿工作中好的做法及存在的问题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各县(市)区要成立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矿业秩序治理整顿领导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力量、联合行动,全力抓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要把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特别是在清理和查处矿产资源违法勘查开采行为时,要推进共同责任机制建设,落实共同监管责任,采取联合办案、集中治理、公开查处等措施,推进矿产违法案件依法立案、处罚、移送、移交和申请强制执行,确保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三)加强监督,确保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全市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对突出问题和重大案件要敢于碰硬,对矿山企业、中介机构、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应该采取行政手段的,要查处、执行到位,需要采取法律手段的,要及时移交移送。有关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自律,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参与、不袒护,对工作不力的要调整工作岗位,对严重失职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工作不作为、乱作为、有案不查、查处不严的,视情节给予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行政处分,该县(市)区整顿工作为不合格。对一些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涉案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作用。市国土资源局设立公开举报电话12336,各县(市)区也要向社会公布公开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收集违法案件线索。   (四)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要做到集中整顿与日常管理相结合,进一步规范案件查办工作,对已结案的要及时建立案卷卷宗,按要求统一归档,同时,筛选重大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对部分典型案件要在媒体公开曝光。以矿业秩序治理整顿为契机,全面推进矿政管理规范化、法制化、进程化。加快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推进市级矿业权市场建设,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日常监管国土资源所试点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使用试点工作,全面提高矿政管理水平。   (五)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要明确县、乡(镇)治理整顿主体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要充分发挥相关部门作用,对各种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由县级及时处罚,县级处罚不了的,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对行政管辖区域内存在违法行为但未发现或发现不制止、不查处、不上报,而被上级机关发现的,将追究其主要领导行政责任,并向全市通报批评。对工作措施得力,成果显著的,市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将向全市通报表扬。 鞍山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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