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海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4/11 颁布日期: 2012/04/11
颁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海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4/11
颁布日期: 2012/04/11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青政〔2012〕2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十一五”期间,省委、省政府坚持把科学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保护生态作为重要责任、把改善民生作为当务之急,将环境保护放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深入实施生态立省战略,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环境保护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地位显著提高,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成效明显,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持续加大,环境监管能力全面提升,环境保护成效不断显现,全省环境质量保持基本稳定,高原生态安全屏障得到巩固。但是,由于我省产业发展水平较低,重化工业比重高,环境保护历史欠账多,结构型、压缩型、复合型污染加剧,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增高,污染减排形势严竣,污染防治任务艰巨,生态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遏制,资源与环境已成为制约发展的瓶颈。随着人口总量持续增长、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推进以及能源消耗量的不断上升,经济增长与环境需求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环境保护的责任越来越大。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清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把环境保护作为稳增长、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抓手,把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中之重,积极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新途径,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和统筹发展。   二、坚持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和在保护中发展   (一)优化生产力布局。各地在落实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过程中,必须坚持环境保护优先,把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作为发展的基本前提,根据各地区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按照我省主体功能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把节约环保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优化、保障和倒逼作用,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经济体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综合决策联动机制,以环境保护优化生产力布局,坚持高起点发展,提高环保门槛,严格环境准入,切实防止污染转移。推进重点流域区域开发及化工石化、有色冶金、建材、能源、交通、自然资源等行业规划环评工作,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建立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特别是对涉及重金属和危险化学品项目要由环保部门牵头、经济综合部门参与进行联合会审。将规划环评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受理、审批的前置约束条件,对重污染和国家实行产业结构调整的行业进行等量置换、减量置换。对不符合规划环评、环保准入条件、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全面推行环境监理制度。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做出重大变更、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二)倒逼发展方式转变。科学制定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减排计划,实施减排完成情况年度考核。以污染减排为抓手,深入落实工程、结构和管理减排措施,加强重点治污工程、烟气脱硫脱硝、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开展机动车及农业农村污染减排。持续运行治污设施,挖掘治污潜力,加快治污进度,提高治污效率。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分解、督查预警、考核问责等推进机制和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倒逼经济加快转型。严格执行国家新颁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产业政策,坚决淘汰高能耗、高排放、低效益的落后生产能力,为优势产业发展腾出环境容量。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积极引导企业进园区,实现集聚生产、集中治污、集约发展,促进能源资源和废弃物循环利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产品升级换代。加快工业园区配套设施建设,提高项目准入门槛,引进的项目必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污技术及设施。在环境容量不足、污染负荷较重的区域,严格控制新增涉重、化工及浪费资源、污染排放量大的建设项目。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推进计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在生产环节严格执行排放强度准入标准,在废物产生环节强化污染预防的全过程控制,在消费环节实行环境标识和环境认证,努力完善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体系,逐步实现资源循环式利用、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社会循环式消费。   (三)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制定发展环保产业的相关政策,鼓励多渠道建立环保产业发展基金,统筹安排使用相关资金并不断加大投入,拓宽环保产业发展融资渠道。积极培育新兴环保产业市场,将环保设备研发制造、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高浓度难降解废水处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农村和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环境监测预警等作为我省环保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引导环保产品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环境服务机构加快发展速度,提高技术含量,扩大生产规模,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鼓励支持发展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环境咨询、环境监理、工程技术设计、认证评估等环境服务业,推广使用环境标志、环保认证产品,规范环保产业市场管理,提升环保产业发展水平。   三、全面加强污染防治,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四)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贯彻实施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科学严格划定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依法取缔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排查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坚决关闭保护区内影响水质的污染源。规范设置保护区界限警示标志及隔离防护设施,实施水源地环境整治、恢复和建设工程,定期开展水源地水质监测分析,保障饮水水质全面达标。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危险化学品运输线路必须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周边道路必须设置防护栏、溢流沟、沉淀池等必要的污染防护设施。加强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建立日常管理体系,科学确定保护范围,指导水源保护区周边农户合理施用化肥农药,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水体,提高农村供水安全保障能力。   (五)强化重点领域污染综合防治。加强重点城镇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建立健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重点控制城市扬尘、机动车尾气和煤烟型污染。加强城镇恶臭、异味、噪声污染控制,提高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推进西宁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完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评机制,不断改善城市生活环境。加强青海湖和柴达木地区湖泊污染防治,加大对果洛、玉树等地区水质良好、生态脆弱湖泊的保护力度。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修复示范。强化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管理,建立高效的“两废”收集处置运行体系。完善废旧物品回收体系,规范废弃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提升废旧物品集中加工处理水平。加强工业集中区污染集中控制,加大粉尘、烟气、机动车尾气及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治理力度,切实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加大对“双超双有”企业(“双超”企业是指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双有”企业是指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和重点排污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力度,鼓励支持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实现污染治理方式向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积极推进尾矿库污染综合治理,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加大尾矿库对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等重点环境保护目标的污染监测和整治力度。开展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评估,实施工业污染场地无害化治理,切实解决污染隐患。   (六)深化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加大《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执法及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湟水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2011-2015年)》,建立流域水环境分区管理制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开展以污染治理、生态保护、防洪泄洪、景观建设为主的水环境综合治理,切实解决流域结构性污染突出、污水处理水平低等问题。按照“全测控、全收集、全处理”要求,加强流域断面水质及污染源监控系统建设,建立点面结合的排污监控体系,实现污染源“全测控”和在线监控“全覆盖”。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管,推进工业废水深度处理。加强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中水回用及污泥集中处理处置工程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和利用率。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快建设湿地污水处理工程,进一步改善流域水质。建立流域河道环境管理长效机制,禁止新建水电站,逐步关停影响水环境质量及生态环境的水电站,坚决取缔河道内乱采乱挖、乱倾乱倒、乱搭乱建行为。   (七)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青海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严格涉重金属项目准入及落地实施,严控在三江源地区、环青海湖流域、湟水流域敏感区及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新、改、扩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项目,在环境质量重金属超标区域禁止新建涉重金属项目。加快淘汰涉重金属企业落后产能,推进相关企业聚集和升级改造。集中治理重点防控区,建立完善涉重金属企业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完备高效的污染防治设施,推进工艺技术、生产装备、运行管理等关键环节污染深度处理,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环境风险,实现清洁生产。建设排放重金属污染物项目,必须将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科学确定安全防护距离。全力推进历史遗留铬渣污染治理,修复铬渣污染场地。   (八)加强化工石化企业污染防治。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化工石化项目,严格化工石化生产项目环境准入条件和建设标准,落实化工石化项目环境安全防护距离,限制在湟水流域和其它重要河流沿岸发展石油化工、煤化工等环境风险突出的化工项目。禁止在三江源地区、环青海湖流域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和人口集聚区、水源地、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点)建设化工石化项目。加强化工石化企业监管,定期排查化工石化生产经营企业环境隐患,综合整治重点流域沿线和环境敏感区化工企业,严格落实安全保障和应急措施。建立健全化工石化企业全过程环境管理制度,落实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监督管理,限制生产和使用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的化学品,在聚氯乙烯行业全部推行使用低汞触媒。   (九)开展辐射污染防治。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把辐射类建设项目审批关。强化放射源、射线装置、高压输变电及移动通信工程等辐射环境管理,完善放射源转让审批和转入转移、送贮备案制度,健全安全监管体系,跟踪监控环境风险,严格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环境管理。健全突发性辐射事故应对处置机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能力。建设覆盖全省的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建立辐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数据库,完善辐射安全监管组织机构,强化监管监测能力建设,确保全省辐射环境安全。   四、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十)加强环保能力建设。健全完善环保机构,单设州级和工业发展重点县环保部门,切实增加投入,在人员编制与构成、经费、设备配置及业务用房等方面逐步达到国家西部地区标准化建设要求。提升州(地、市)、县级环保基础能力,重点实施环境监测、监察、应急、信息和宣传机构标准化建设。按照配全配精省级、配优州地市级、充实县级的基本要求,优先推进省及州地市环境监测监察能力达标建设,加快县级仪器设备配置与业务用房建设,提升各级环境监测监察机构能力与水平。强化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分期分批建设省级及州地市和人口相对集中的县级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加强环境信息能力建设,健全省州县三级环保广域网络,共享环境信息资源。推动环境宣传教育机构标准化建设,实现宣教装备与手段的现代化。   (十一)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制定修订地方环保法规,健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完善跨行政区域环境执法合作机制和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加大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可持续发展和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严格执行环境问责,对未按期完成污染减排、环保目标任务或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负有责任的地方政府领导进行约谈,对挂牌督办案件要跟踪督查,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举报制度,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公开查处和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实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强化企业内部环境管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和绿色出口、绿色信贷、上市核查等措施,引导监督企业自觉守法,切实履行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   (十二)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推进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完善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实行环境应急分级、动态和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建立企业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预案,加强社会化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建立全省统一、高效、共享的环境应急专家库。建设强化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建设高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提高环境应急监测处置能力。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加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及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及时有效处置环境污染事件,准确发布信息,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地方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对迟报、漏报、瞒报、谎报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五、加强自然生态保护,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十三)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力度。围绕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不断健全完善生态补偿等相关政策,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日常管护。贯彻实施《青藏高原区域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2011-2030年)》,落实国家生态功能区划,划定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生态红线,制定各类主体功能区环境标准和政策。强化草地保护与治理,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湿地保护、沙化土地治理和水土保持等生态建设工程,推进三江源生态保护建设二期工程以及青海湖、祁连山生态保护综合治理等重点项目,完善草地生态保护奖补政策。开展生态环境变化遥感监测与调查,建立覆盖全省主要生态功能区域的生态评估预警体系,实施重大生态工程动态监测和评估,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价,落实地方政府生态保护建设目标责任量化考核指标。   (十四)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定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开展物种资源状况调查评估,建立省级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遗传资源信息共享机制,防范物种资源丧失流失。加强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编制发展规划,核查范围边界,明确功能区划,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强化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职能职责,完善协调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大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投入力度,加强对开发建设活动的环境监管,提高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水平。   (十五)统筹推进农村环境保护。深化“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加大农村牧区清洁工程实施力度,集中整治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村庄。加快推进农村生产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收集处理农村生活污水,保障农村生活污染治理设施长效运转。落实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建立农村环境管理长效机制和评估奖惩机制。设立乡镇专(兼)职环保人员。逐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科学施用化肥农药,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加快传统能源替代,积极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和能源结构,防止城市和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编制土壤环境保护规划,开展重点区域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试点示范项目。   (十六)积极推动生态示范创建。把生态示范创建活动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工程,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和新农村建设为载体,完善生态示范创建制度,建立健全适宜不同地区自然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生态示范创建指标和标准体系。加大生态县、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力度,发展生态有机农业,倡导农业清洁生产和废弃物综合利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和农村生活方式,建设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推进西宁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开展三江源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试点,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六、创新环境保护体制机制,落实工作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监管、分工负责,地方政府对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负总责的管理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环境保护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环保重点项目和工程,全面推进环保各项工作。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指标体系,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逐级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经济综合部门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在招商引资、项目审核备案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及环境准入条件,严把环保关口。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农牧、林业、安监、旅游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履行法律职责不力和推诿不作为的部门,要追究领导责任。   (十八)加大环保投入。要积极争取国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认真落实中央对西部地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的转移支付政策。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适时增加同级环保能力建设经费安排,建立健全环境日常监测经费保障机制和环境保护财政资金稳步增长机制。省级财政要根据全省财力增长实际,逐步加大环保投入,支持全省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流域环境监测及污染防治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各地也要安排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项资金,切实保障区域内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生态保护、环境监管等工作开展。   (十九)落实环保政策。认真执行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加价等政策规定,研究制定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污染严重企业退出补偿和鼓励农业污染源减排、中水回用、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电价补贴等优惠政策。通过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工业污染治理、脱硫脱硝、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等重点减排工程给予专项补助。积极落实节能减排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措施,加大对节能减排环保研发及技术应用的支持力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完善排污收费政策,推行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探索推进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和水资源使用权交易。发展“绿色资本”市场,完善“绿色信贷”制度,开展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对环境友好企业在上市融资、公司贷款、企业债券发行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政策倾斜。积极尝试推行绿色保险机制,探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进绿色政府采购制度,加大对绿色环保产品的采购和支持力度。   (二十)强化科技支撑。加大环保科技投入,在省科技支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中,每年对环境保护研究和成果转化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在省级环保和节能减排资金中,要列出一定比例的引导资金,支持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要加强环保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编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加强高原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原环境监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环境科技基础平台建设,将重大环保科研项目优先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立足青海实际,充分发挥科研机构、企业等各方面力量在污染减排环保科研中的作用,深化产学研合作,加快推进环保科技创新,积极开展污水深度处理、燃煤电厂脱硝、生态修复、资源循环利用、汽车尾气净化等重点难点技术的攻关,加快适宜高原缺氧、寒冷环境下的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   (二十一)加强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实施《青海省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健全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的长效运行机制,积极培育环保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建立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行动体系。积极统筹媒体新闻宣传和社会公众力量,着力宣传党和国家的环保方针政策,宣传环境保护对于更加注重民生、转变发展方式和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作用,大力开展环保法制、生态科普、主题宣传等全民环境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升全民环境意识。深入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绿色创建活动,积极开展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活动,广泛开展环境道德和环境文化方面的宣传教育,加大环保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村镇的力度,把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绿色消费和环境友好理念渗透到各个层面。切实加强环境警示教育和基础教育,将环境保护纳入中小学校学生素质教育和党校及行政学院党政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支持和引导民间环保组织投身生态文化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环境宣传教育引导社会、教育公众、倡导文明、助推发展的功能,在全社会加快形成热爱自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落实本意见。省环境保护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督查室、省目标考核办要联合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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