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鼓励非国有企业就近就地吸纳安置劳动者就业奖励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昆明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12/03/01 |
颁布日期: |
2012/02/16 |
颁布机构: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昆明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12/03/01 |
颁布日期: |
2012/02/16 |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鼓励非国有企业就近就地吸纳安置劳动者就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政发〔201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鼓励非国有企业就近就地吸纳安置劳动者就业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昆明市鼓励非国有企业就近就地
吸纳安置劳动者就业奖励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二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积极鼓励全市非国有企业吸纳安置本市城乡劳动者就业,促进本市城乡劳动者稳定就业,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全域城镇化建设,加快小康社会建设和现代新昆明建设步伐,坚持公平就业的原则,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充分调动非国有企业更多吸纳安置城乡劳动者的积极性,鼓励城乡劳动者就近就地就业,以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更加有力的工作举措,扎实做好城乡统筹就业工作,全面推进我市经济繁荣和社会和谐发展。
二、奖励对象
凡税收归属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中所列奖励条件和标准的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经营者,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
三、奖励条件和标准
企业当年吸纳安置本市户籍的城乡劳动者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者以下标准的奖励:
(一)吸纳安置50人以上不足300人就业的,奖励2万-10万元;
(二)吸纳安置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就业的,奖励10万-30万元;
(三)吸纳安置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就业的,奖励30万-150万元;
(四)吸纳安置5000人以上就业的,奖励150万-300万元;
(五)吸纳安置50人(不含)以下就业的,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研究奖励办法。
四、审批机构
成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信、财政、住建、商务、审计、质监、工商、地税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区可参照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五、申报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和标准的企业,于每年9月至10月向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招用本市户籍人员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招用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招用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及其他失业证明;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证的《就业录用登记名册》、《劳动合同备案名册》;
6.员工本人签名的工资名册;
7.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名册;
8.企业开户名称和账号;
9.其他需要出具的相关材料。
(二)评审。由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审。
(三)公示。经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合格后在“昆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和“昆明就业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经市政府或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奖金。
六、经费来源
符合本办法奖励标准第(一)(二)(三)(四)项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从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责任追究
企业应当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如被查实属虚假瞒报的,将追究以下责任:
(一)全额退还奖励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利息;
(二)取消虚假瞒报企业申请奖励资格;
(三)骗取奖励金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八、其他
(一)本办法实施后,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昆明市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的意见》(昆通〔2009〕1号)以及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昆人社通〔2010〕276号)中对“鼓励工业园区和招商引资落地企业优先吸纳当地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一次性补贴政策继续执行。
(二)本办法中“非国有企业”是指国有独资企业以外的企业和经济组织。
(三)本办法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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