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批转省林业局关于全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海南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海南省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2012/03/28 颁布日期: 2012/03/28
颁布机构: 海南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海南省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2012/03/28
颁布日期: 2012/03/28

海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局关于全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府〔2012〕2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林业局《关于全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的物质基础,是发展现代林业、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在我省生态建设的关键阶段,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效益,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与实施,对于建设完善的林业生态体系、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和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消耗森林和林木的最大限量,各市、县和有关单位务必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在实施森林采伐限额过程中,要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保护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定期考核,实行奖惩。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产业结构调整与保护森林、留足林地的关系,把保护森林尤其是保护天然林、发展林业放在生态省建设的突出位置,坚持常抓不懈,抓出成效。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我省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凭证采伐森林和林木的制度。要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超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和林木的,要坚决依法查处,确保采伐限额的顺利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全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实施意见省林业局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确定我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400万立方米。根据国务院的通知要求,为保证我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顺利实施,现将全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下达,并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   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各市、县和有关单位每年消耗森林资源的最大限量。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是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重要措施,更是海南生态省和“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有力保障。各市、县和有关单位要从生态省和“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战略高度认识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把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关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决摒弃以牺牲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要落实市、县政府保护森林资源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主要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要把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采伐限额执行、林地保护管理等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严格监督考核。省林业局每年要对各单位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上报省政府并通报全省。   二、进一步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严格实行分类控制   省政府批准的“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各分项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市、县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内有节余的,经认定后,可以在“十二五”期间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得结转使用。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因自然灾害、建设工程占用征收林地和森林经营保护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天然林的,经批准可以占用所在编限单位的人工林采伐限额。采伐天然林500立方米以下须经省林业局批准;500立方米以上的,由省林业局向国家林业局单报单批。   “十二五”期间全省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原则上按照年商品材采伐限额等额确定。根据管理需要,省林业局对有关单位的年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除了规定总限额外,还分别按采伐类型、消耗指标、林分结构(包含工业原料林)等规定各分项限额。采伐限额按市县、国有林场、农垦系统、造林企业等四个系列下达,铁路、公路、城镇、厂矿(场)等单位的林木采伐纳入所在市县的采伐限额内。各市、县和有关单位对采伐限额要实行分类管理,确保不突破总的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   (一)对商品材采伐限额的管理。“十二五”期间,商品林采伐逐步推行林木蓄积量单项管理。省林业局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年木材生产计划下达至各市、县和有关单位,各市、县和有关单位要根据“十二五”限额,结合本地森林资源情况,编制年木材生产计划下达到乡镇(场)及有关单位,并报省林业局备案。各市、县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商品材的生产、销售及运输台帐,随时掌握商品材的生产、销售和运输情况。   (二)对非商品材采伐限额的管理。在我省非商品材主要为农民自用材和烧材。非商品材是我省森林资源消耗的重要组织部分,也是森林资源消耗管理的重点难点。非商品材由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省农恳总局实行总量控制,指标不再往下下达。各单位要因地制宜,加强对非商品材的管理,制定申请、审批、监督采伐非商品材的管理办法,把非商品材管住、管好。天然林区农民群众的自用材,有关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摸底调查,积极引导农民使用房前屋后的林木和人工林木材。农民自用材仅限于自用,禁止进入商品材流通领域。各市、县和有关单位要着力抓好烧材管理工作,在农村要大力推广节柴灶,积极引导农民烧枯枝落叶、采伐剩余物,充分利用太阳能、沼气、小水电等多种能源,切实解决好农村的生活用能源;在城镇要鼓励居民和饮食服务业烧煤、烧气、烧油、用电等,逐步做到城镇不烧材。不准以规格木材作原料烧炭,对以木材为燃料的工副业要限期改燃。今后原则上不再新建以木材为燃料的工副业项目。   三、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严格执行凭证采伐林木制度   凭证采伐林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省属国有林场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局核发,农垦系统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局委托农垦总局林业局核发。地方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人工林采伐许可证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铁路、公路、城镇、厂矿、部队、学校等其他未独立编制采伐限额单位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所在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核发。各发证机关要进一步完善林木采伐的申请、规划、审批和检查验收制度。要加强对凭证采伐林木的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各市、县不得自行增加发证环节和收费项目。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采伐要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坚决打击无证采伐和其他乱砍滥伐林木行为。省林业局检查各市、县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时,一并检查伐区质量检查验收凭证。   四、改革和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构建森林可持续经营新模式   对集体林,要认真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改革,以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为突破,构建森林可持续经营新模式。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环节,实行公示制度,推行伐区简易设计,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对于国有林,要编制并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进行经营管理,执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后伐验收等监管制度。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凭证采伐,具体办法由省林业局制定。 要认真总结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结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开展以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为核心内容的试点工作,编制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完成省、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逐步实现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建立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体系。   五、进一步加强对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的监督和管理   各市、县要依据《全国木材(林业)检查站建设规划(2010-2015)年》,按照科学规划、统筹安排、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的原则,对现有木材检查站进行调整,不断完善木材运输检查机制。木材检查站应当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不得下放权限。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和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木材运输证必须以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其他木材合法来源的证明作为凭据,没有合法证明的木材,发证人员不得办理木材运输证。各运输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木材及其制品。各木材检查站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木材运输的检查和木材流量的登记工作。各市、县要根据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布局,规模和数量。要加大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清理整顿力度,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   六、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水平   要稳定和健全林业行政管理体系,实行森林资源管理机构上管一级制度,提高森林资源行政管理的执行力,各市、县要切实加强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林业行政执法队等基层林业执法队伍建设,切实解决机构和人员经费问题。加强森林资源调查规划、监测行业资质和从业资格管理。建立健全规划、监测单位和从业人员资格审定和执证从业上岗制度,以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评估师制度。要全面提升森林资源监测的科技含量和服务能力,加强对森林生态状况的监测和评价。强化林业数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切实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确保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有效落实。   七、加强资源林政队伍建设,提高林业执法水平   各市、县要加大林业基层队伍建设,稳定林业执法机构,把思想过硬、业务过硬、作风过硬的人员充实到资源林政管理队伍中来;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定期对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基层林业队伍的政治思想水平、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树立林业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内外勾结,破坏森林资源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从严查处,纯洁林业执法队伍。推行林业政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的检查、监督。对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实行检查结果通报制度。为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提供组织保障。要加强林业普法和宣传工作,为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海南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表(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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