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关于武汉大道沿线户外广告整治的通告
        
        
          
            
              
                | 颁布机构: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武汉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1/05/09 | 颁布日期: | 2011/05/09 | 
            
          
         
        
          
            
              
                | 颁布机构: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武汉市 |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1/05/09 | 
              
              	| 颁布日期: | 2011/05/09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大道沿线户外广告整治的通告
(武政规〔201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武汉大道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营造干净整洁美观的城市形象,根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79号令)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武汉大道户外广告整治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为武汉大道沿线,具体范围包括:金桥大道、黄浦大街、徐东大街、东湖路梨园至双湖桥段沿线。
  二、在整治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武汉大道户外广告及门面招牌规划设置方案》,取得《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并按照《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设置。
  三、在整治区域内设置的户外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自行拆除:
  (一)未经审批、未领取《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擅自设置的;
  (二)《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已过有效期的。应当拆除的户外广告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四、在整治区域内设置的户外广告许可设置期未满,因不符合《武汉大道户外广告及门面招牌规划设置方案》,确需提前拆除的,原审批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设置人予以拆除,并由拆除人依法予以补偿。
  五、在整治区域内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江岸、武昌、洪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所属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各自行政区域内相关路段户外广告整治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武汉大道沿线户外广告整治工作,并对相关区的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9月30日。
  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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