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关于武汉大道沿线户外广告整治的通告
颁布机构: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武汉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5/09 |
颁布日期: |
2011/05/09 |
颁布机构: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武汉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5/09 |
颁布日期: |
2011/05/09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大道沿线户外广告整治的通告
(武政规〔201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武汉大道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营造干净整洁美观的城市形象,根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79号令)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武汉大道户外广告整治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为武汉大道沿线,具体范围包括:金桥大道、黄浦大街、徐东大街、东湖路梨园至双湖桥段沿线。
二、在整治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武汉大道户外广告及门面招牌规划设置方案》,取得《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并按照《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设置。
三、在整治区域内设置的户外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自行拆除:
(一)未经审批、未领取《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擅自设置的;
(二)《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已过有效期的。应当拆除的户外广告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四、在整治区域内设置的户外广告许可设置期未满,因不符合《武汉大道户外广告及门面招牌规划设置方案》,确需提前拆除的,原审批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设置人予以拆除,并由拆除人依法予以补偿。
五、在整治区域内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江岸、武昌、洪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所属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各自行政区域内相关路段户外广告整治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武汉大道沿线户外广告整治工作,并对相关区的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9月30日。
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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