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转发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暂停使用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粮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劳动防护
生效日期: 2012/05/14 颁布日期: 2012/05/14
颁布机构: 上海市粮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劳动防护
生效日期: 2012/05/14
颁布日期: 2012/05/14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转发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暂停使用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的通知》的通知 (沪粮展〔2012〕47号) 各区、县粮食局(署),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藏粮于企”有关企业:   现将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暂停使用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的通知》(国粮办展〔2012〕9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各类粮油仓储、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暂停使用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并按照《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和维护》(GB/T 18664-2002)、《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GB/T 16556-2007)和《呼吸防护长管呼吸器》(GB 6220-2009)要求,规范出入库作业流程,正确选用符合要求的呼吸防护用品。   各类粮油仓储、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要求,规范储粮化学药剂的保管、使用和回收;严格按照熏蒸作业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熏蒸作业,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在开展熏蒸作业前要制订详尽的熏蒸方案,明确总指挥及参加作业人员、化学药剂类型及熏蒸方式、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等内容,并通过《上海市粮油仓储设施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备案;加强熏蒸作业现场管理,务必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熏蒸作业的指导,建立并完善熏蒸作业和药剂储存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切实保障安全作业。   附件:1、《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暂停使用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的通知》   2、《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略)   3、《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和维护》(GB/T 18664-2002)(略)   4、《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GB/T 16556-2007)(略)   5、《呼吸防护长管呼吸器》(GB 6220-2009)(略) 上海市粮食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国家粮食局关于暂停使用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的通知 (国粮办展〔201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最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就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适用问题函复我局:“目前没有研究数据证明B类滤毒罐能够有效防护磷化氢”。据此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暂停使用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各类粮油仓储、加工企业暂停使用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二、强化进入储粮仓房的安全措施   粮仓属于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各有关企业要按照《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规定,在入仓作业前必须检测仓内氧气浓度,如果氧气浓度低于19.5%,入仓人员应配备并使用长管呼吸器或空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防护用品,或进行充分换气,使粮仓内氧气浓度高于19.5%后再入仓作业。另外,入仓作业的同时,还必须在仓外安排监护人员对入仓作业人员实施安全保护,入仓作业人员须在仓外监护人员的可视范围之内。   三、加强呼吸防护用品的管理与维护   呼吸防护用品是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主要措施,请各企业按照《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2002)的要求,正确选用呼吸防护用品。其中:在“立即威胁生命和健康环境下(IDLH)”,应使用空气呼吸器。在其他环境下,要根据有害环境“危害因数”来选择正确的呼吸防护用品。企业采购的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应符合GB 16556和GB 6220的要求。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以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保管呼吸防护用品,并做好日常检测、维护等工作。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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