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2012年节能减排工作要点

颁布机构: 沈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沈阳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4/10 颁布日期: 2012/04/10
颁布机构: 沈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沈阳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4/10
颁布日期: 2012/04/10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节能减排工作要点的通知 (沈政发〔2012〕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2012年节能减排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沈阳市2012年节能减排工作要点   为确保完成全市2012年节能减排工作任务,根据《国务院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家17个部委《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2〕194号)、国家12个部委《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873号)及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工作要点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贯彻执行省政府下达的各项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节能减排动态监测、目标考核和责任体系。强化政府第一责任主体地位,突出抓好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大力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和能源结构调整,发展壮大第三产业,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不断加大执法监察和舆论宣传力度,积极倡导低碳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和生活方式,确保全面完成我市2012年节能减排目标。   二、工作目标   2012年全市节能减排目标为:在2011年基础上,万元GDP能耗同比下降3.77%;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同比下降4.01%;污染减排计划削减“十二五”总体目标任务的1/5。化学需氧量全口径减排2.5%,其中工业加生活源和农业源均减排2.5%;氨氮全口径减排2.6%,其中工业加生活源减排2.7%,农业污染源减排2.6%;二氧化硫全口径(省管电厂除外)减排1.5%;氮氧化物全口径(省管电厂除外)以削减增量为主,排放总量争取控制在2011年水平。   三、重点工作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1)优化三次产业结构,把现代服务业发展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大力发展第三产业。(2)严格把关新上项目,坚决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鼓励类的项目。(3)突出抓好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现代装备制造业、航空、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从严控制高耗能行业盲目扩张,加快信息技术与装备制造业的融合。(4)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全面开展我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5)制定国家明令淘汰的年度用能设备、生产工艺分期淘汰和更新改造方案,加大力度淘汰落后产能。(6)实施重污染行业整顿,依法关停小水泥厂等不能达到环保相关规定的重污染企业,严格防止已关闭的淘汰企业“死灰复燃”。(7)继续实施苏家屯区、沈北新区等地区“一县一热源”建设工程。   (二)以治理用能大户企业为重点,带动工业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全面展开。   1.加强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   (1)组织制定“万家工业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方案。严格控制83家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综合能源消耗量,到年末实现完成“十二五”节能量目标的40%。(2)以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为重点,建设一批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项目,重点推进电机系统节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等“十大节能工程”。(3)深入开展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监察、能源审计、能效水平对标等工作,推动企业节能工作。(4)促进企业开展结构、技术和管理三个层面的节能工作,推进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更加注重系统节能。(5)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前期节能评估制度和环境评价制度,保证我市新增固定资产在材料、设备、工艺技术等方面做到节能减排。(6)加快在线监控和节能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切实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尽早实现标准化、智能化管理,通过动态监控手段发挥节能监督职能作用。(7)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通过产品结构和工艺的优化升级实现节能减排。(8)继续抓好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工作和监督检查,年内完成30户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监督检查工作。   2.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   (1)严把立项审批关、环评和能评审查关、土地审核报批关,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2)加大对节能和减排项目的投入,对节能减排重点企业给予一定的支持。(3)依法强制淘汰一批落后、分散、浪费能源资源的矿山企业。(4)制定淘汰落后产能补偿机制,引导地方加快淘汰落后产能。(5)禁止在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引进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3.促进资源综合利用。   (1)提高电力、钢铁、有色、化工医药、建材等重点行业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水平,引导法库、康平地区的粘土砖生产企业利用粉煤灰、煤矸石、陶瓷碎片等废弃物,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2)扶持重点行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效应。(3)积极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4)全市万元GDP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不低于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市区不低于83%,县区不低于73%。节水器具普及率市区达到100%,县区达到85%。   4.加快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应用。   (1)对使用节能效果显著、性价比高、技术成熟的节能产品企业给予政策支持。(2)示范推广节能型机电设备、绿色照明等节能技术与产品。   5.加快节能减排工作基础能力建设。   (1)完成能源计量数据公共平台建设,启动能源计量数据现场采集试点工作,并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2)启动碳计量中心建设前期工作。(3)开展排放权分配交易机制的基础研究工作。   (三)突出重点领域,推动全社会节能减排。   1.积极推进建筑节能。   (1)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设计和施工阶段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全市城镇民用建筑设计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施工阶段达到95%。新建住宅节能率设计标准达到6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达到50%。(2)加强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凡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不得开工、验收、备案和销售。(3)大力推广绿色建筑,确保年内完成20项“绿色建筑示范工程”。(4)促进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进一步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工程建设整体水平。(5)新建住宅建筑热表安装率达到60%。太阳能光热利用面积实现90万平方米;继续大力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完成改造任务500万平方米;拆除10吨以下供暖锅炉房20座、锅炉32台,实施供热旧管网改造150公里。(6)加强对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的市场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规范企业行为。(7)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建筑节能工作,积极引导农民建设节能住宅,确保年内完成12项“新农村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2.加强交通运输节能。   (1)加快建设便捷、高效、节能一体化交通系统,继续推进公交优先政策。制定《国家低碳城市交通试点方案》,积极推进我市低碳交通试点。(2)提高交通工具的能效,加快淘汰报废老旧车辆,推广能耗低、性能好、排放少的节能环保型车辆和新能源汽车使用。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额标准,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运力,年内更新出租车2500台。(3)加快完善智能交通系统,鼓励推行出租汽车电话预约、定点供车制度,降低车辆空驶率。   3.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   (1)积极宣传《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质监总局第17号令),组织监督检查冰箱、空调能效标识以及生产和市场环节能效标识执行情况,促进高效节能、环保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加快淘汰落后产品。(2)推广稀土节能灯等高效荧光灯类、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及电子镇流器产品,减少普通白炽灯使用比例,逐步淘汰高压汞灯,实施照明产品能效标准,提高高效节能荧光灯使用比例。(3)严格执行旅游星级饭店、5000平方米以上大型商场、公共机构以及公共建筑温度控制标准,冬季不得高于20℃,夏季不得低于26℃。(4)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全面推广节能汽车、节能电机等产品。(5)落实支持合同能源管理的具体税收办法。(6)大力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节能工程,年内完成25个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节能工程。(7)实施道路、公共场所、公共机构低效照明产品的淘汰更新。   4.加强公共机构节能。   (1)公共机构人均能耗比2010年下降6%以上。办公区高效光源使用率达到100%,(2)严格控制新购公务用车中非节能、非新能源汽车数量。   5.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建设。   (1)推进南部污水处理厂、西部污水处理厂扩建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2)启动北部污水处理厂等大型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工程。(3)实施辽河污染治理攻坚工程。(4)实施蒲河污染治理,完成9座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和37家污染企业治理、搬迁任务,实现蒲河干流、支流水质达到四类,珍珠湖水质达到三类的治污工作目标,进一步提升集中乡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能力。(5)引导和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施污染治理工程,合理调整畜禽养殖结构,扩大规模化养殖比例。(6)完成抗生素厂脱硫改造任务,进一步推进全市大型燃煤锅炉改造;完成法库陶瓷城集中脱硫改造工程及煤改气工程。(7)落实“黄标车”淘汰改造任务;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加强环保绿标路及绿标区的建设和管理,组建机动车道路联合抽检稽查队伍,重点查处高污染超标车辆,年内道路抽检机动车1万台。(8)启动对高速高铁沿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全运场馆周边落后产能、工艺、设备和重污染企业依法淘汰工作,限期治理烟粉尘超标排放和冒黑烟单位,消除冒黑烟现象,开展扬尘企业综合整治。(9)开展饮食服务行业油烟排放和VOCs治理及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10)启动燃煤锅炉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工程。   (四)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激励约束机制。   1.稳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1)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加大阶梯水价的实施力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2)强化收费征管,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3)加快推进电力价格改革,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对已安装脱硫设施、达标排放且正常运行的燃煤电厂上网电量给予脱硫加价。(4)实施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2.加大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   (1)各地区每年要将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节能减排项目投资的贴息、补助。加快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2)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使资金使用能效最大化。(3)完善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加大对企业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力度。(4)企业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步伐。(5)企业开展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污染治理等获得的优惠资金和减免税(费),要专项用于节能减排的再投入。   3.完善支持节能减排的政策。   (1)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资金)征收管理。(2)税务部门对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企业,要及时办理所得税抵免手续,切实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环保设备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3)企业用于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费用的合理支出,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其他相关科目。(4)积极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政策要求,进一步加大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   (五)加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和组织领导。   1.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   (1)将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实行“一票否决”。各地区主要领导是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指标负总责;以区编委批复文件为准,各地区要对应市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模式,成立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并明确综合协调部门。(2)市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地区抓好本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市政府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节能减排绩效考评办法,将当年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分解到各地区及重点单位,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定任务、定要求、定责任,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定期公布各地区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3)各地区要将责任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重点企业。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凡是没有完成节能目标的政府、企业、个人,一律不得参加各类年度评奖;没有完成节能指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得享受各种年终考核奖励。(4)各地区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2.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健全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   (1)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法规、规章及其标准体系,提高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2)出台《沈阳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指导全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3)抓紧完善节能监察管理、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循环经济促进、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4)起草政府采购、居民绿色购物、废旧轮胎、废电池、建筑废弃物、包装废弃物、农业废弃物、城市垃圾处置等资源节约和资源化利用等实施办法。   3.加大节能减排执法力度。   (1)认真组织节能减排专项执法检查,继续清理纠正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严厉查处各类违反国家能源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2)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联合执法和监管力度,完善执法部门信息通报、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强化行政执法力度和效果。(3)建立健全重大能源、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行政监察和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跟踪问效,限时办结,确保查处到位,查处结果要向社会公开。(4)实行项目引进环保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盲目招商引进重污染项目,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污染物总量目标未完成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执法机构责任人的责任。(5)发挥节能减排部门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协调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4.进一步完善污染减排工作机制。   (1)出台《沈阳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建立日常监管和年度考核联动机制。(2)建立健全“十二五”新增加的氨氮和氮氧化物指标统计、监测体系,着力做好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3)探索建立能源(重点是煤炭)消费总量监控预测预警机制和人口增长、煤炭消费总量、畜禽等上报数据会商联席制度,严格控制煤炭增长,不断优化能源结构。(4)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运行费的拨付、保障和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对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确保30家日处理能力1万吨以上的城镇污水厂全年稳定达标运行。   5.强化节能减排宣传工作。   (1)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充分利用节能减排宣传周、节能日、地球日、世界水日、环境日、“5?20”世界计量日、中国水周等宣传活动,加强对资源节约的宣传和对循环经济的引导,提高企业、公众的认识,引导群众树立“节能减排、从我做起”的生活理念,培养绿色消费方式。(2)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企业要加大培训力度,将循环经济理念变成政府、企业、公众的自觉行为,推进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3)教育部门要把节能减排知识纳入各级教育体系,培养学生节约和环保意识。(4)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广泛开展各类节能减排宣传活动。(5)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及时推介好的典型,对负面典型进行曝光。   (六)制订预警方案。   制定节能减排应急预警调控方案。针对综合能源消耗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等指标,按季度做好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跟踪监测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率、重点用能企业单位产品能耗下降率、高耗能行业产值增长、重点污染减排工程实施进度等情况,适时发布相应等级预警并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2012年有关部门节能减排任务分解表(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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