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卫生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9/06 |
颁布日期: |
2011/09/06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卫生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9/06 |
颁布日期: |
2011/09/06 |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卫应急〔2011〕19号)
各市卫生局,省人民医院、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
今年3月,日本核泄漏事故引发的“核恐慌”使世界各国对“核”的关注程度前所未有。这次日本核泄漏事故的应对既是对我省卫生部门核应急工作的一次全面检验,又暴露了我们应急准备工作中的一些问题。为适应当前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一案三制”建设,提高卫生应急准备水平和处置能力,我厅组织专家将《江苏省核事故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苏卫应急〔2006〕43号)修订为《江苏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江苏省核事故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苏卫应急〔2006〕43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江苏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迅速、有效、规范地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和《江苏省核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全省卫生部门开展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卫生部门开展其他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1.3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规范、科学有序;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平急结合、常备不懈;资源整合、公众参与。
2 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组织体系如图1所示。
图1 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组织体系(略)
2.1 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由省卫生厅主管厅长任组长,成员由厅办公室、规财处、应急办、食监处、医政处、疾控处及相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省核应急工作方针、计划与预案,承办省核应急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卫生应急工作;
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预案组织制(修)定
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方)案;
组织、指挥或指导省内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
向省核应急协调委员会提出卫生应急和公众保护的措施及建议;
建立完善相关人员、技术和物资等卫生应急保障机制并进行考核评价,保证有效运行和统一调度;
在卫生部统一部署下,协助开展外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2.2 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应急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拟定全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及相关工作规范;
组织开展全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及响应工作;
指导市、县两级卫生部门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
负责与省核应急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沟通联络和工作协调;
负责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的管理工作。
2.3 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
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由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核和辐射事件处置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提供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与响应的咨询和建议,参与救援准备与响应;
参与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的制(修)定;
参与和指导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
参与和指导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参与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响应后期评估。
2.4 市、县级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本地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辖区内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完成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应急工作任务。
2.5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现场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健康教育;负责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和辐射照射控制;负责事故受照人员的剂量估算与健康效应评价;负责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信息的报告与管理;建立省食品和饮用水放射性监测中心实验室,负责省食品和饮用水放射性水平监测评价工作,并根据监测结果指导实施各项控制措施;负责国家、省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伍日常管理工作;承办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各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技术处置工作;负责辖区内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信息的报告与管理;按照省统一部署建立食品和饮用水放射性监测地区实验室,负责辖区内食品和饮用水等样品采集和样品总放射性监测,并及时将监测结果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辖区公众开展核和辐射相关卫生防护知识的普及教育。
2.6 医疗机构
2.6.1省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作为省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参与全省核与辐射突发事件中受照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置、体表污染检测及去污、体内污染的阻吸收及促排、辐射损伤人员医学随访;做好相关诊断试剂和促排药物储备;负责全省核辐射医疗救治技术的培训演练、会诊和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核辐射损伤防治的健康教育和信息咨询工作等。
2.6.2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医疗救治后援部
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省人民医院为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医疗救治后援部,参与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受照人员的现场急救处理、去污洗消、分类转运、中度及以上外照射急性骨髓型放射病、放射复合伤和严重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的临床收治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2.6.3其他相关医疗机构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1家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辖区内人体放射性污染检测、洗消去污和医学处理工作,同时在上级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负责核事故和辐射事故伤病员的救治、转运和现场医学处理等工作,做好相关人员、技术和物资等卫生应急储备。
南京脑科医院作为省级突发事件心理援助队伍承建单位,负责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发生后的心理援助工作。
2.7 卫生监督机构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参与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辐射事故的现场调查、处理,并在事故结束后对事故发生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还负责稳定性碘片的贮存、发放和指导服药工作。
2.8 国家核和辐射卫生应急队伍
省内发生核事故和辐射事故时,在卫生部统一协调下,国家核和辐射卫生应急队伍接受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开展辐射防护、辐射监测、医疗救治等相关工作。
3 卫生应急准备
3.1 信息沟通与协调联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与当地核应急办、环保、公安、交通、财政和工信等相关部门以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卫生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会商、措施联动等协调机制,实现资源与信息共享。
3.2 健全卫生应急网络
建立健全全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医疗救援及食品与饮用水放射性监测网络,加强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机构及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技术合作机制,不断提高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处置能力。
3.3 队伍准备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并将其纳入卫生人才建设总体规划。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队伍的救援能力,确保在发生核事故和辐射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3.4 物资和装备准备
省、市、县三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仪器、设备装备及物资准备机制,保证在发生核事故和辐射事故时及时有效开展各项卫生应急工作;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应急物资和装备准备,并及时更新或维护。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物资和装备包括核和辐射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辐射防护装备、辐射测量仪器设备等。
3.5 技术准备
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技术研究,建立和完善我省辐射受照人员的快速剂量估算方法、快速分类和诊断方法、医疗救治技术、食品和饮用水放射性污染快速监测方法等,加强技术储备。
3.6 通信与交通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通信畅通,及时掌握国内外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信息。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及交通工具。
3.7 资金准备
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所需资金,按照各地《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各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有应急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培养、应急物资配备与更新、培训与演练,保障核事故与辐射事故情况下卫生应急响应能够及时快速启动。
3.8 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培训,对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及继续教育,提高应急技能。
3.9 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演练,积极参加同级人民政府及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举办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3.10 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部门通过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宣传教育,指导公众用科学的行为及方式应对核事故和辐射事故,提高自救、互救能力,注意心理应激问题的防治。宣传教育内容包括核辐射的一般知识,核事故与辐射事故的危害及防护措施,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可能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公众应采取的正确态度及行为等。
3.11 国际交流与合作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信息和技术交流,合作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的整体水平。
4 核事故卫生应急响应
4.1 核事故应急状态分级
根据核设施事故辐射后果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I级响应;当核设施出现或可能出现向环境释放大量放射性物质,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核设施进入场外应急(总体应急)状态时,启动I级响应。这是核设施最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II级响应:当核设施放射性物质释放已经或可能影响整个场址区域(场内),有可能威胁场址区域外(场外)公众健康,但还不会对场址区域外公众和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核设施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时,启动II级响应。
Ⅲ级响应:当核设施放射性释放的影响范围仅限于设施内局部区域,预期不会对场址区域以外的公众和环境造成影响,核设施进入厂房应急时,启动Ⅲ级响应。
IV级响应:当核设施仅出现可能危及核设施安全的工况或事件的状态,并无实际的放射性释放,核设施进入应急待命状态时,启动IV级响应。
的有和辐射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辐射防护装备、辐射测量仪器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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