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5/04 |
颁布日期: |
2012/05/04 |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5/04 |
颁布日期: |
2012/05/04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2〕7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地质灾害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我区在构造上处于青藏高原东北缘与华北地台的结合部位,新构造运动活跃,地质环境复杂,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隐患分布广、数量多、险情重、危害大、治理难,特别是近年来受极端天气、地震等因素影响,全区地质灾害频发,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仍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密切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以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应急救援为核心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扎实推进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
(一)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
1.加强调查评价工作。以县为单元在全区范围全面开展山洪、地质灾害专项调查评价工作,提高地质灾害调查精度和质量。重点开展盐池、同心、泾源、隆德4县及其他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1∶50000地质灾害详查,力争到2015年完成宁夏中南部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详查工作,查清地质灾害形成条件、灾害类型、分布范围、发生原因,充分评估地质灾害稳定性和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在此基础上,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区划修订和防治区划工作,完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
2.开展重大隐患点勘查。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村庄等人口密集区以及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等工程,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隐患点,组织力量实施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趋势和变化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害防治方案,落实监测防治措施。
(二)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1.加强预警预报工作。完善自治区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积极开发市、县(区)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加快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上游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高山峡谷地带,要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
2.提高群测群防水平。以县为单元全面推进“十有县”(有组织、有制度、有规划、有预案、有警示、有宣传、有监测、有预报、有经费、有手段)和“五到位”(评估到位、巡查到位、预案到位、宣传到位、人员到位)建设,切实加强群测群防工作,对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纳入群测群防体系,实现群测群防全覆盖。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到2015年,完成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任务,建成县、乡、村三级群测群防网络。
3.建立专业监测网点。在全区选择25处威胁人口多、工程治理难度大、暂时不能采取搬迁措施、目前处于缓慢变形或局部变形的重要地质灾害点或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点设置专业监测网点(泥石流专业监测点10个、滑坡专业监测点10个、采空塌陷监测点50个),积极开展专业监测。“十二五”期间,首先在彭阳县、西吉县、海原县和原州区等重点防治区域内开展滑坡、泥石流专业监测,并逐步将全区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全部纳入专业监测,建成覆盖全区重点区域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络。
4.组织开展动态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市、县(区)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动态巡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对排查检查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点,要组织专家开展咨询会商,提出防灾避让或治理建议,尽快实施综合防灾治理,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基层难以确定的地质灾害隐患,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三)健全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
1.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科学合理确定城镇、乡村和基础设施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项目立项。强化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类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禁止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相关活动。全面落实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2.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对地质灾害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时采取搬迁避让措施。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尤其要结合生态移民工程的实施,于“十二五”末将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的群众基本搬迁出来,并合理确定搬迁安置点选址,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
3.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对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按照“自然因素引发的以政府出资为主,人为因素诱发的由责任单位负责及时治理”的原则,合理划分治理工作职责,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大型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治理;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由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治理。对新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责任主体按照专家意见及时采取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措施。确定实施工程治理的,要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
(四)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体系。
1.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各地政府要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快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反应敏锐、处置高效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机制。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细化重大灾害隐患点应急方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做到应急工作责任、人员、措施“三到位”。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
2.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排查、汛期值班、地质灾害险情、灾情速报等制度,确保信息畅通、报告及时。市、县(区)人民政府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
3.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地质灾害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避免人员进入造成伤亡。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
4.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各地政府要根据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加强综合协调,充分发挥专业力量的优势,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三、完善地质灾害防治保障机制
(一)贯彻落实法规标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抓紧制定和完善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健全地质灾害防治法制体系。
(二)科学编制防治规划。要抓紧编制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增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前瞻性和针对性,规范、科学、有序推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在积极争取国家资金的同时,各地政府要根据地质灾害严重程度,将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监测预警、调查评价及科研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地质灾害防治有可靠的经费保障。同时,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探索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地质灾害防治,逐步形成地质灾害防治多渠道、多元化投入新机制。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各地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机构和专业技术保障队伍建设,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体制机制,做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装备、有物资、有经费。国土资源部门要整合专业技术力量,为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加大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防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技术职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五)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关键技术的研究,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手段,提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的精度和效率。鼓励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指挥、救援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制,逐步建成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技术机构、技术装备体系和地质灾害信息系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防治工作水平。
(六)开展宣传培训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提高人民群众自我保护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骨干群众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避险演练。市、县(区)、乡(镇)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情况,切实提高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主体,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定期研究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调解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逐级负责制,加大对防灾责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构建协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动态监测、应急处置、综合治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防治资金,按照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城镇规划、建设的审批管理,及时制止和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章建设;交通运输、铁路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负责交通干线、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应急处置和防治工作;水利部门要加强小流域和泥石流河道、沟道的治理,负责山洪灾害和水库(坝、渠)等水利设施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教育、卫生、国资监管、经济和信息化、旅游、文物、部队等部门(单位)分别配合做好学校、医疗场所、国有企业、旅游景点、文化保护单位、军事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隐患调查评价和防治工作。教育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科普教育列入中小学生安全常识教育内容;林业、环境保护部门要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负责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尾矿库(坝)的安全检查;气象部门要做好气象信息的收集,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联动,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三)调动各方力量。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紧紧依靠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公安消防队伍等抢险救援骨干力量,切实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动员群众、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作用,鼓励人民群众 、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形成强大的灾害防治工作合力。同时,加强对先进人物、典型事迹的宣传,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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