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实施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8/12/10 颁布日期: 2008/12/10
颁布机构: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8/12/10
颁布日期: 2008/12/10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实施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沪交〔2008〕7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厅水字〔2008〕125号)的要求,上海港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港口企业在港区范围内从事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安全问题引发人员重伤及死亡的事故,应当进行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二、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为快报表(见附件1)和季报表(见附件2)。凡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港口企业必须填写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统计期内发生事故的,港口企业和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填写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季度统计表。   三、快报表根据事故级别(见附件3)分三种形式报送:   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外港、洋山港区、内河市管和内河区(县)管港口企业应当填写快报表,在2小时内将快报表报至交通运输部(传真电话:010-65292638,电子信箱:feng6251@sina.com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司,邮政编码:100736,下同),同时将快报表抄送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传真电话:63210577,电子信箱:wgy88cn@yahoo.com.cn通信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3号五楼市交通港口局港监处,邮政编码:200002,下同)。   2、发生较大事故,外港、洋山港区、内河市管和内河区(县)管港口企业应当填写快报表,在2小时内将快报表对口报至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码头中心)、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洋山港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洋山办)、上海市航务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航务处)、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码头中心、洋山办、市航务处、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将该快报表报至市交通港口局。   3、发生死亡1至2人的一般事故,外港、洋山港区、内河市管和内河区(县)管港口企业应当填写快报表,在1小时内将快报表对口报至码头中心、洋山办、市航务处、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码头中心、洋山办、市航务处、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将该快报表报至市交通港口局。   四、统计期内发生事故的,外港、洋山港区、内河市管和内河区(县)管港口企业应当在该季度后3个工作日内将上个统计期(即上季度)的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表对口报送至码头中心、洋山办、市航务处或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码头中心、洋山办、市航务处或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该季度后6个工作日内将上个统计期(即上季度)的本管辖区内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表报送至市交通港口局。   五、上报统计资料须标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快报表和季报表均以传真件和电子邮件先期报送,正式文件可以后报,但应确保数据一致性。   七、发现错、漏报事故报表的情况后,应及时报送更正后的报表。   八、码头中心、洋山办、市航务处和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确定事故统计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门填报人员,并于2008年12月25日前将其姓名、单位、联系电话、传真及通信地址传真至市交通港口局港监处。   附件:1.交水运91表(快报表)及填报说明(略)   2.交水运92~95表(季报表)及填报说明(略)   3.事故分级标准(略)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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