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剧毒品申报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8/07/02 颁布日期: 2008/07/02
颁布机构: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8/07/02
颁布日期: 2008/07/02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剧毒品申报管理的通知 (沪港港〔2008〕25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市政府关于加强奥运期间安保工作的要求,按照我局《关于加强奥运期间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的精神,为加强剧毒品的港口作业监管,规范上海港口剧毒品申报管理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在申报第6.1项毒性物质港口作业时,须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及其《补充和修正表》(以下简称:《剧毒品目录》)有关要求,如实、准确填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单》。   二、申报标注有含量或浓度的第6.1项毒性物质中的农药时,必须按《剧毒品目录》中规定的名称和其标明的含量或浓度申报。   三、从2008年7月15日起,我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受理处(武进路151号)在受理第6.1项毒性物质港口作业申报时,将依据《剧毒品目录》对申报品名及其含量或浓度进行判定、核准。并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单》上标注“剧毒品”字样。有关单位可凭核准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单》,办理货物进、出港的相关手续。   网上申报,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四、各相关单位一旦发现瞒报、谎报和不申报擅自进行剧毒品港口作业的,必须及时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七月二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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