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剧毒品申报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7/02 |
颁布日期: |
2008/07/02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7/02 |
颁布日期: |
2008/07/02 |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剧毒品申报管理的通知
(沪港港〔2008〕25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市政府关于加强奥运期间安保工作的要求,按照我局《关于加强奥运期间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的精神,为加强剧毒品的港口作业监管,规范上海港口剧毒品申报管理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在申报第6.1项毒性物质港口作业时,须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及其《补充和修正表》(以下简称:《剧毒品目录》)有关要求,如实、准确填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单》。
二、申报标注有含量或浓度的第6.1项毒性物质中的农药时,必须按《剧毒品目录》中规定的名称和其标明的含量或浓度申报。
三、从2008年7月15日起,我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受理处(武进路151号)在受理第6.1项毒性物质港口作业申报时,将依据《剧毒品目录》对申报品名及其含量或浓度进行判定、核准。并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单》上标注“剧毒品”字样。有关单位可凭核准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单》,办理货物进、出港的相关手续。
网上申报,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四、各相关单位一旦发现瞒报、谎报和不申报擅自进行剧毒品港口作业的,必须及时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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