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促进有色金属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
颁布机构: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1/09/25 |
颁布日期: |
2011/09/25 |
颁布机构: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1/09/25 |
颁布日期: |
2011/09/25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有色金属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
(湘政发〔2011〕34号 HNPR-2011-00036)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是著名的“有色金属之乡”。为加快推进“两型社会”建设,促进有色金属产业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调结构、转方式、保民生”为主线,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科技、经济等手段,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推动有色金属产业走“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发展之路,切实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重金属污染问题。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和环境优先,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坚持调整结构和产业升级,推进兼并重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坚持统筹规划和突出重点,统筹污染防治与产业发展,统筹现有污染源整治与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统筹资源开发与节约利用,突出重点区域和企业;坚持政府引导和企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建立健全保障措施,落实企业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三)目标。力争有色金属产业持续稳定运行,到2015年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产业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产业集中度得到明显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明显增强,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高,环境监管能力不断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减少,历史遗留问题基本得到解决,重金属环境风险和污染事故得到控制,安全隐患基本消除。主要指标为:到2015年,全省有色金属产业产值深加工产品比重超过50%,行业内排名前十位企业的产值占整个行业的比重提高到60%以上;电解铝、电解锌等主要有色金属产品综合能耗和金属综合回收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可利用余热回收率达到100%;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大于88%;固废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达到二级以上;湘江流域重金属排放量比2007年下降50%,其他重点防控区重金属排放量比2007年下降15%。
二、统筹规划,调整优化有色金属产业结构
(四)加强产业统筹规划。科学编制有色金属产业发展规划、重点行业专项规划,加强对产业结构、规模和布局的统筹。突出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勘探,增加资源储量及矿产储备,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合理控制产业规模,严格控制初级产品产能产量的扩张,延长产业链,增加精深加工产品的比重。合理布点有色金属工业企业,重点建设郴州市、衡阳市、株洲市、娄底市、长沙市、湘西自治州、常德市等有色金属产业集群。
(五)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矿产资源勘察、开采准入条件,综合整治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管理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对锡、锑、钨等战略性矿产资源实行保护性开发。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强化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
(六)严格行业环境准入。提高有色金属产业初级产品加工及有色金属再生项目的准入条件,严格环保审批,实施行业准入公告制度。对次氧化锌生产规模小于10000吨/年、氧化锌生产规模小于8000吨/年、硫酸锌生产规模小于10000吨/年,对生产规模小于国家产业准入条件的铅、锌、铜冶炼以及铝、钨、锡和锑新改扩建等项目不予审批,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遵循区域“等量置换、资源保障”的原则,严格项目前期论证和审批。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项目,对选址、布局不合理的项目,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群众反应强烈的项目,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地区的有色金属新增污染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七)依法关闭非法和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企业。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非法企业,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超标排放经停产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或居民集中区达不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在2011年12月31日前,一律关闭。
(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相关产业政策,根据我省实际,制定和实施有色金属产业落后产能淘汰措施,进一步扩大有色金属产业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的淘汰范围,将限期淘汰任务分解到各市州,落实到企业。禁止被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向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转移。
(九)培育一批重点骨干企业。推动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资源配置、产业重组等措施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大企业、大集团。
(十)加快有色金属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聚集。引导有色金属工业企业向有色专业工业园区聚集,实行重点监管,集中治污,在非工业园区的有色金属新建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对经环保部门审批,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有色金属工业企业,要在2013年12月31日前,通过整治整合达到行业环境准入条件,并向有色专业工业园区集中。
(十一)大力发展有色金属循环经济。鼓励有色金属再生企业提高技术装备和环保水平,支持大型冶炼企业发展资源回收综合利用产业。推进区域循环经济发展,完善全省废旧有色金属资源回收体系,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推进和规范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建设,重点抓好清水塘、永兴、汨罗、衡东等有色金属循环经济园区的环境保护升级工作。
三、强化对有色金属产业的环境保护
(十二)严格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严格实行排污总量控制,把现有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市州和企业,各市州要制定并落实重金属污染物年度削减计划。加强和规范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对于涉及一类重金属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由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核发。
(十三)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抓好重金属监测能力建设,重点推动重金属排放企业自测能力建设。列入《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的重点企业污染源必须安装能检测相关重金属因子的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重点区域水、空气、土壤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及时掌握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
(十四)抓好工业污染源治理。加强有色金属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重金属等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鼓励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处理。加强废气重金属污染治理,减少或杜绝重金属等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对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立即停产整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在2012年12月31日前,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企业一律依法关闭。
(十五)严格危险废物管理。从严控制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发放。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加强对产生和处置含重金属危险废物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经营行为。积极探索和制定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建立全省危险废物交易平台,危险废物转移必须通过该平台交易。
(十六)强化环境执法监督。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建立环境安全隐患巡查机制,市级环保部门每季度、县级环保部门每月开展一次有色金属产业环境安全隐患巡查,省级环保部门加强督查、检查和指导工作。全面建立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实施重点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加强对重金属污染防治监督和检查。采取严格措施整治违法企业,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未得到解决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
(十七)建立污染事故预防、预警与应急机制。规范企业日常环境管理,提高企业污染隐患和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在重点工业园区和企业建设环境应急处理处置设施,防范环境事故发生。各级各部门、重点工业园区和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污染事故预防、预警与应急体系及保障机制,确保能做好突发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十八)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在2013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有色金属工业企业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重点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编制铅、锌、锑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和推广计划,每年集中开展一次面向企业和基层管理部门的清洁生产培训。国家和地方污染治理资金优先支持企业推行清洁生产。推动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从源头减少“三废”的产生和排放量,提高金属回收率、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尾矿及冶炼渣综合利用率。
(十九)抓好重点项目建设。抓好资源开发、精深加工、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四个领域的重点项目建设,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带动有色金属产业整体向高新化、集约化、清洁化、循环化方向发展。以行业为依托,重点建设一批具有重大示范推广作用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和工程。
四、实施区域环境综合整治,解决重金属污染历史遗留问题
(二十)深入推动重点区域污染综合治理。按照“一区一策”的原则,制定衡阳市水口山及周边地区,株洲市清水塘及周边地区,湘潭市竹埠港及周边地区,郴州市三十六湾及周边地区,长沙市七宝山地区,娄底市冷水江地区,岳阳市原桃林铅锌矿及周边地区,桃江县、安化县涉砷、涉锑地区,沅陵县、辰溪县、溆浦县等涉砷、涉镉地区,慈利县镍钼矿开采区,湘西自治州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地区,石门县雄黄矿地区,邵东县以及东安县等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注重预防和综合治理,逐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二十一)着力解决历史遗留污染问题。开展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加强对污染场地的环境监督管理。在2012年12月31日前,消除历史遗留堆存危险固废的环境安全隐患;在2015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历史遗留的含重金属危险固废的资源化与无害化处置。启动一批废弃物堆存场地、受重金属污染农田、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
五、完善有色金属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体系
(二十二)完善法规标准体系。根据我省实际,建立完善有利于重大决策和依法行政的有色金属产业重金属污染防治相关政策法规体系。研究制订重点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和规范,研究制订并完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二十三)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环境质量负责制,健全重金属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强化各级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责任意识。建立重金属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环境危害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进行环境损害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推行环保工程建设监理制,保证污染防治工程建设符合环保管理的要求和质量,推动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
(二十四)依靠科技进步。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环境与资源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与示范推广体系。加强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项目,支持研发先进适用节能环保技术装备,解决制约我省有色金属产业发展的关键和共性技术难题。充分发挥我省有色金属产业和环境保护领域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在人才培养、政策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加强引导和支持。扶持有色金属产业环保咨询、工程、运营、监理等相关企业,培育壮大环保产业。
(二十五)强化环境经济和资源利用政策。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制定财政奖励、土地使用权及出让等经济激励政策和补偿机制,鼓励产污强度大、环境污染重的企业主动退出。严格控制对高环境风险企业的信贷规模,严格有色金属工业企业上市、再融资的环保核查。大力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逐步完善污染鉴定和赔偿机制。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完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备用金制度,研究制订矿产资源开采权与历史遗留固废治理和矿山生态恢复相捆绑的政策。
(二十六)健全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和“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严格落实企业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积极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整合相关渠道资源,通过“以奖促治”等方式,逐步建立由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社会资金积极参与,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带动地方、企业和社会投入。
(二十七)加强宣传教育,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积极组织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健康危害预防和诊治,方面的科普宣传和教育活动。建立企业信息披露制,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披露企业违法违规现象、事件,遏止污染环境的行为。环保部门及时公布环境质量状况和重金属污染事件查处情况。
六、形成促进有色金属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合力
(二十八)加强领导,齐抓共管。成立湖南省重金属污染和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长任主任,分管副省长任副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省重金属污染和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评估和督促全省有色金属产业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通报工作实施情况。
(二十九)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省重金属污染和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委员会办公室全面负责部门联络、监督指导、信息发布等日常工作,制订阶段性实施方案。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制订配套政策措施和方案,指导和督促下级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各级政府是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期全面完成任务。
(三十)分解任务,考核评估。各级各有关部门将实施方案的目标指标、任务等分解落实到各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制订年度计划,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省重金属污染和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委员会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主要任务和指标完成情况实行目标管理,进行跟踪督办和年度考核。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缓慢、未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地区,予以通报,实行“区域限批”,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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