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在本市城区、滨海新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

颁布机构: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7/07/01 颁布日期: 2007/05/28
颁布机构: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7/07/01
颁布日期: 2007/05/28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在本市城区、滨海新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 (建质安[2007]5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减少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建筑施工技术进步,实现“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天津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政府令第92号)和《商务部、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请“对城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实施范围进行确认的通知》(商改字[2006]91号)的规定,现就本市城区、滨海新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凡是本市外环线以内、滨海新区中心区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应使用预拌砂浆。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化企业生产的,用于建筑工程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分为干拌和湿拌砂浆,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   根据具体实施情况,我市将逐步扩大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范围。   二、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预(概)算和招投标时,应执行《关于颁发“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补充二”和“天津市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基价?补充二”的通知》(建筑[2007]56号)的规定,将因使用预拌砂浆所增加的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   三、设计单位应按照《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B/T29-130-2005)进行施工图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预拌砂浆的品种、强度等级等。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将执行预拌砂浆技术规程情况列入审查范围。   四、施工现场使用预拌砂浆必须符合《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掺加其他材料或改变预拌砂浆配比。用于干拌砂浆的建筑工程应全部使用散装,预拌砂浆产品出厂资料及质量控制的有关资料纳入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资料。   五、监理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砂浆质量及使用过程中的施工质量控制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的行为,应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六、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照《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有独立的化验室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措施,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出厂产品应有质量检测报告(型式检测报告及出厂检验报告)及产品使用说明书,做好产品使用的服务指导工作。施工单位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应选用具有预拌砂浆资质企业的产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向施工现场提供散装砂浆移动储存搅拌罐,预拌砂浆运输必须使用密闭的散装砂浆运输车辆。   七、市建委质量安全处负责全市施工现场推行预拌砂浆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   八、市建委负责预拌砂浆企业资质认定审核工作。市建委建筑业办实施企业资质审批,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名录。   九、市、区(县)两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按管理权限,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砂浆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管,对生产、供应和使用不合格预拌砂浆的相关单位给予处罚。   十、市、区(县)两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未按本通知要求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责令限期改正。   十一、在确保产品质量的条件下,鼓励生产企业在预拌砂浆中添加粉煤灰、尾矿石等工业固体废弃物,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经市经委审核批准,可按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对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经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核实,报市财政局审批,返退其所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十三、自2007年7月1日起在禁止搅拌砂浆区域内,新开工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继续搅拌砂浆的,由市建委和市环保局依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由市建委对相关施工企业,予以处罚;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由市环保局实施处罚。   十四、本通知所规定的内容,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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