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3/06 |
颁布日期: |
2012/03/06 |
颁布机构: |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3/06 |
颁布日期: |
2012/03/06 |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见附件)。请按照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并在市发展改革委主页-表格下载栏目(http://www.gzplan.gov.cn/wsbs/bgxz/)下载最新《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电子表格、填表说明和常见问题解答等材料。
附件:广州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附件
广州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
按照省经信委《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提高能耗统计分析水平,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的要求和制度,将全市各类公共机构全部纳入统计工作范围,明确统计范围、统计方法和工作责任,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打好基础。
二、实施对象
广州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家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事业单位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
三、职责分工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编制并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等。
(二)各区(县级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编制并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等。
(三)市直机关和团体组织负责组织本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
四、统计方式
(一)报表填报规范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表格是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标准表式,各单位在填报过程中不得对表格的格式、顺序、内容等进行调整修改,并按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认真填写表格。
1.台帐
《公共机构基本情况统计台帐》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台帐》是各公共机构分类汇集、整理和积累能源资源消耗原始信息的账册,是填报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的依据。各公共机构需逐月按时填写,逐年建册备查。
2.基层表
基层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由各公共机构对本单位的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填写,并按要求报送至相应部门。
3.综合表
综合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其中,《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由市直机关和团体组织对本部门和下属部门的基层表进行汇总后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由各区(县级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汇总填写本行政区域统计情况。
(二)报送方式
根据省的要求,我市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周期为半年一次。各公共机构应在报送时限之前报送应报表格的纸质版(加盖公章)和电子版。
各公共机构应在每年3月15日之前(报送上一年全年统计数据)和7月15日之前(报送上半年的统计数据)填妥基层表,市属公共机构报送至所属市直机关汇总。市直机关、团体组织和各区(县级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并在每年的4月1日前和8月1日前将相应综合表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
各区(县级市)政府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每年对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与每年全年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一并报送。
(三)补充说明
1.公共机构建筑面积指办公区建筑面积,不含职工住宅等。分散办公的应将各办公场所建筑面积累加,不应将供其他单位使用、出租的面积计入;办公区域内的值班和工勤人员的值班室、休息室等,且能耗费用由本单位支付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学校和担负培训任务的公共机构中的学生(员)宿舍区面积应计入。
2.公共机构用能人数主要指统计周期内的平均用能人数,包括在岗在编(注册)人员和各类编外工作人员。各类学校和担负培训任务的公共机构用能人数,指统计周期内的在岗在编人员和长期聘(借)用的编外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及注册在校的学生等平均用能人数;各级医院、干休所及各类提供食宿的社会福利院等公共机构的用能人数,指统计周期内的在岗在编人员和长期聘(借)用的编外工作人员、工勤人员及接受医疗等服务的人员等平均用能人数;各类会议、科技、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机构的用能人数,指统计周期内的在岗在编人员和长期聘(借)用的编外工作人员、工勤人员及参加集会活动的组织人员、参加演出、比赛的人员和观众等平均用能人数。
3.由于合署办公或租用办公场所,水电消耗等统计数据没有单独计量的,可通过缴纳的水电费用进行推算,或者根据用能人数和使用面积进行合理分摊。
4.填写表格时请注意表格各项指标的计量单位。
五、其他要求
(一)各公共机构应指定专门统计人员负责能源资源消耗数据的采集、报表的填写和报送。各公共机构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认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同时报送电子表格。
(二)各市直机关(不包括事业单位)和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尽快明确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负责部门、负责人和联络员,在3月31日前将联系名单报送至我委。联络人员若有调整应及时报我委进行更改。
(三)各区(县级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在4月15日前报送至我委。
(四)各市直机关在3月底前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摸查,将基层表的《公共机构基本信息》表格填好报送至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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