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 |
浙江省水利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02/02 |
颁布日期: |
2010/02/02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水利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02/02 |
颁布日期: |
2010/02/02 |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水政〔2010〕7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验收是取水许可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验收和取水许可证核发工作,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浙江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2:取水工程验收申请表
附件3: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报告
附件4: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组成员名单表
二○一○年二月二日
附件1:
浙江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应按照本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取水许可证。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是指取水许可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依法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取水及项目用水、退水、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等是否符合取水许可审批要求进行的现场核实、验收的行为。
第四条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负责取水审批权限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验收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对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应按照本规定进行分期验收。
第六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验收申请,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验收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已按取水许可批准文件和设计要求建成,且试运行满30天;
(二)取水计量设施已经安装,符合计量技术规范要求,能正常运行,并按规定接入全省取水实时监控系统平台;
(三)取退水影响第三者合法权益的,相关的补偿措施得到落实;
(四)节水设施建成并能正常运行,节水措施得到落实;
(五)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档案资料齐全。
(六)退水工程及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并能正常运行,水资源保护措施得到落实,符合水功能区要求。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申请文件
2、取水许可批准文件;
3、项目建设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不列入基本建设程序的不需提供);
4、取水计量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及取用水记录;
5、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6、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包括用水工艺设备情况和用水流程图);
7、对第三者取用水影响补偿措施的落实情况;
8、污水处理设施落实情况,及相应资质单位监测的试运行期间取水、退水水质监测报告;
9、单独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报告的,还应当提供入河排污口设置批准文件;
10、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通过兴建拦河闸坝等工程取水的,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调度运行方案。
引水式电站需要取水工程验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保障下泄生态流量的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的相关材料。
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提交包括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剖面图、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等。
第十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时,应当有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取水口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引调水或者在行政交界水域取水的,应有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的程序:
(一)取水工程或设施正式取水前,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向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机关提交验收书面申请材料;
(二)审批机关自收到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批机关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和审验,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项目,取水工程或设施验收可适当从简。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对取水工程或设施进行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取水单位、工程名称及建设依据;
(二)取水工程或设施概况;
(三)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及取水规模等取水标的情况;
(四)取水工程或设施的试运行情况;
(五)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运行情况;
(六)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七)污水处理等水资源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八)若有第三者取用水影响,对第三者取用水影响补偿措施的落实情况;
(九)验收结论。
第十四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合格的,审批机关应当在出具验收报告后及时向申请人颁发取水许可证。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取水工程验收申请
取水单位(个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取水工程名称 取水地点
取水水源类型 取水方式
取水用途 开始取水时间
审批年取水量(m3) 装机(万kw)
水资源论证单位 资质证书编号
取水申请批准文号 取水申请书编号
取
水
工
程
验
收
申
请 浙江省水利厅或××市、县(市、区)水利(水务、水电)局:
我单位修建的 取水工程已于 年 月 日开始试运行,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现申请取水工程验收。
年 月 日(章)
验收
所需
资料
1、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申请文件;2、取水许可批准文件;3、项目建设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不列入基本建设程序的不需提供);4、取水计量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及取用水记录;5、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6、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包括用水工艺设备情况和用水流程图);7、对第三者取用水影响补偿措施的落实情况;8、污水处理设施落实情况,及相应资质单位监测的试运行期间取水、退水水质监测报告;9、单独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报告的,还应当提供入河排污口设置批准文件;10、其他有关资料。
附件3: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报告
取水单位(个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取水工程名称
取水地点 取水水源类型
取水用途 取水方式
审批年取水量(m3) 计量方式
装机(kw) 水电站(水库)最小下泄生态流量(m3/s)
退水方式 退水量(t/d)
取水申请批准文号 取水申请书编号
取水工程竣工时间 年 月 日 取水审批机关
工程概况
序号 验收内容 验收标准与规定 验收情况 存在问题 改进意见
1 取水标的 1、取水水源和取水地点是否符合审批规定 是□
否□
2、取水量是否符合审批规定 是□
否□
3、取水方式是否符合审批规定 是□
否□
4、取水用途是否符合审批规定 是□
否□
2 退 水 1、退水地点、方式是否符合审批规定 是□
否□
2、退水量是否符合审批规定 是□
否□
3、退水水质是否符合审批规定(水功能区要求) 是□否□
4、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落实是否符合审批规定 是□否□
3 对第三者
取水的影响 取水对第三者取水影响补偿承诺或措施是否已经落实 是□否□
4 节水措施建设与运行
情况 节水措施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审批规定,配套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投产运行 是□否□
5 取水计量设施安装与运行情况 计量设施是否已安装并正常运行 是□否□
是否按规定接入全省取水实时监控系统平台 是□否□
6 生态下泄
流量 有下泄生态流量的工程是否按审批规定落实措施和管理措施 是□否□
7 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审批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是否符合审批要求 是□否□
验
收
结
论
验收组成员
(签名) 验收组组长
(签名)
验收单位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验收单位和取水申请人各留一份。
附件4: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组成员名单
姓 名 工作单位 职务或职称 签名
组长
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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