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切块资金安排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试点办法
        
        
          
            
              
                | 颁布机构: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 生效日期: | 2006/07/05 | 颁布日期: | 2006/07/05 | 
            
          
         
        
          
            
              
                | 颁布机构: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 生效日期: | 2006/07/05 | 
              
              	| 颁布日期: | 2006/07/05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切块资金安排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试点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波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切块内资金安排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点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切块内资金安排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试点办法
  二〇〇六年七月五日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切块内资金安排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创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切块内资金安排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切块内中型灌区项目)的管理机制,促进地方各级财政资金和水利部门自筹资金(以下简称地方资金)的及时足额落实,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部令第29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国农办[2005]26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试点办法。
  第二条 切块内中型灌区项目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省份)在中央下达本省份的土地治理项目投资规模内安排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第三条 切块内中型灌区项目一次性批复计划,分两年实施。
  第四条 切块内中型灌区项目的投资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资金两部分,资金的使用按照先使用地方资金,后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原则,中央财政资金主要是对项目建设进行补助。
  第五条 从2006年起对部分切块内中型灌区项目进行试点(以下简称试点项目),试点省份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宁波市。以后年度的试点省份根据试点等情况确定。
  第六条 试点项目的实施程序
  (一)项目申报。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按程序逐级申报。
  (二)项目评估。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的切块内中型灌区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和实地评估。
  (三)下发审定意见。国家农发办将根据评估情况,对评估可行的项目下发准予立项的审定意见。
  (四)编制实施计划并予以批复。各省份根据国家农发办下发的项目审定意见,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国家农发办对各省份报送的项目计划及时批复。
  (五)资金拨付。
  1.在国家农发办批复项目的实施计划(简称“国家批复计划”)下达后,地方各级财政和水利部门应于国家批复计划的当年,将国家批复计划中所列地方资金额度,拨付到县级农发资金专户,用于试点项目工程建设。
  2.国家批复计划的次年5月底前,项目施工单位将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和资金报账等有关材料,报经县级水利部门(或灌区主管机构)审核后,报送县级农发办事机构进行审核报账。
  (六)省级审查。国家批复计划的次年6月底前,县级农发办事机构与同级水利部门,联合将项目建设和地方资金支付情况,报送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和水利部门审查。
  省级农发办事机构与同级水利部门对县级有关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直接联合组织实地核实后,向国家农发办报送工程建设情况和资金拨付情况,同时提交申请国家农发办进行实地检查和拨付中央财政资金的报告。
  (七)国家农发办审查和下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国家农发办对省级农发办事机构与同级水利部门报送的有关材料审查后组织实地核查。经核查无误后,国家农发办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否则,取消立项资格,并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投资控制指标。
  第七条 本办法2006年起在试点省份执行。试点省份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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