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做好220kV和110kV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浙江省水利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9/10/19 颁布日期: 2009/10/19
颁布机构: 浙江省水利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9/10/19
颁布日期: 2009/10/19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20KV和110KV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水保〔2009〕89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220KV和110KV输变电工程的水土保持工作,提高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管理效率,保障全省电网建设又好又快开展,在做好500KV超高压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工作的基础上,我厅联合省电力公司制订了220KV和110KV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工作的有关规定。日前,省电力公司已正式下发了《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力公司220KV和110KV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电发展〔2009〕1269号),请各级水利部门及时与当地电力部门做好沟通衔接,落实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20KV和110KV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   1、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级实行分类管理。220kV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等级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其中地处山丘区(山地面积比例大于30%)且征占地面积大于2公顷,或者单个工程挖填方量大于2万m3的工程应编制报告书,其他工程编制报告表;110kV输变电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均按报告表等级编制。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须由乙级及以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单位编制,报告表由持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的单位填制。   3、水土保持方案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完成,并在项目申报核准前完成报批。   4、水土保持方案按分级审批的原则报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省水利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的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为提高审批效率,220 KV和110KV 输变电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可按地区分批打捆编制和报批。   二、关于220KV、110KV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和施工管理   1、批准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是工程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的依据,主体工程初步设计中要根据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措施进行水土保持设计,施工图设计中有相应的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所需资金纳入工程概预算。   2、施工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包含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内容和要求。   三、关于220KV、110KV输变电工程的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   1、水土保持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一并开展,主体工程监理单位兼负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职责,做好监理记录,监理报告中应有水土保持监理专门篇章。   2、水土保持监测由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监测工作。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时,总结报告中应有水土保持监测内容。   四、关于220KV、110KV输变电工程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1、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实行分级管理,编制报告书的项目,由省水利厅组织验收;编制报告表的单个项目,由审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分批集中验收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投产 G、11   2、220KV、110KV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成果形式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表。   3、220kV、110kV 输变电工程投产后6个月内应提请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验收以分批集中的方式进行,正式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进行自查初验,并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报告(表),在此基础上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五、其他事项   省、市电业(力)公司应在年初将辖区内220KV、110KV输变电工程的前期工作计划、开工计划、验收计划等分别告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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