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评审奖励办法
颁布机构: |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1/02/01 |
颁布日期: |
2010/12/23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1/02/01 |
颁布日期: |
2010/12/23 |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
(浦建委建管〔2010〕6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浦东新区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办法》、《浦东新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推进新区建筑节能高标准、创新性试点示范项目,引导和调动新区建筑节能参与各方的积极性,现制定并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评审奖励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评审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浦东新区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示范,促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按照《浦东新区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办法》、《浦东新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参照《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和《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补充意见》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评审奖励工作。
第三条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申报应遵循自愿原则,评审奖励工作应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评审奖励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五条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以荣誉鼓励和资金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对符合本办法资金奖励条件的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同步实施专项资金奖励。
第六条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奖励资金及评审相关费用在年度新区节能降耗建筑节能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建交委)是浦东新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评审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新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签订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合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审核、公示,公布获奖项目以及颁发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证书并进行奖励等工作。
浦东新区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建筑节能办)是浦东新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评审奖励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指南的制定,组织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初审,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合同管理以及评审奖励等日常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评审奖励具体工作可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新区建交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受委托机构)组织实施。受委托的中介机构主要负责受理新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申报、初步筛选(包括现场核查)以及组织专家对初步筛选的工程进行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九条 申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基本要求:
(一) 高节能标准的新建建筑节能工程。居住建筑节能示范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公共建筑(单体)节能示范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
(二) 达到或高于50%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居住建筑节能示范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公共建筑(单体)节能示范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单体)节能示范面积0.2万平方米及以上;
(三) 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工程。居住建筑节能示范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公共建筑(单体)节能示范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
第十条 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的技术要求:
(一)公共建筑中可再生能源的制冷量应不低于项目总制冷能力的33%。
(二)太阳能热水保证率应不低于50%,集热器集热效率不低于45%;居住建筑每户太阳能热水系统配制:集热面积不应小于3 m2(对70 m2小户型建筑,集热面积不应小于1.5 m2),集热水箱不应小于150L(对70 m2小户型建筑,集热水箱不应小于110L)。
(三)太阳能光伏系统示范项目装机容量不应低于30KWp;单晶硅组件效率不低于16%,多晶硅组件效率不低于14%,非晶硅薄膜组件效率不低于6%;光伏系统第一年的年发电量不低于安装量的75%。 太阳能光电转换技术或利用太阳能公共区域照明技术,费效比小于2.5元/千瓦时。
(四) 土壤源热泵技术系统COP不低于3.4,水源热泵技术系统COP不低于3.5。埋管式地源热泵系统应有土壤冬夏季的热平衡措施。
第十一条 申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其它要求:
(一)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二) 竣工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工程。
(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节能材料质量等方面不存在被相关管理部门处罚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相关技术要求依当年《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三条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申报。
第四章 申报资料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资料:
(一) 项目基本情况表;
(二) 示范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浦东新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书(一式四份);
(四) 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向受委托机构进行浦东新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
第十六条 受委托机构对申报工程进行初选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包括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新区建筑节能办对评审通过的申报工程进行初审;
第十八条 初审通过的申报工程由新区建筑节能办报新区建交委审核;
第十九条 审核通过的申报工程在新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15天;
第二十条 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工程,由新区建交委进行公布,颁发《浦东新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证书。
第六章 评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申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项目实行项目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节能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原申报程序报批。对已经获得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项目,若发现其工程质量或获奖技术与产品存在重大问题或隐患,由新区建筑节能办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实并提出书面报告,对情况属实的经新区建交委批准取消其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资格。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建筑节能项目的能效测评标识工作。
第七章 奖励标准
第二十四条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资金奖励原则规定:
(一) 单个项目的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 单个项目同时符合本办法两个奖励标准范围的,只能享受一项奖励;
(三)由政府全额拨款的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不享受专项资金奖励。
(四)如采用地源热泵空调系统热回收装置兼供生活热水、光伏玻璃幕墙组合系统、用能智能控制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结合建筑用能有创新的示范工程,将优先享受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奖励。
第二十五条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奖励具体标准:
(一) 高节能标准的新建建筑节能工程。按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面积每平方米最高奖励20元;
(二) 达到或高于50%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居住建筑按节能改造面积每平方米最高奖励30元;公共建筑按节能改造面积每平方米最高奖励20元;
(三) 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工程。按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面积每平方米最高奖励20元,其中太阳能光电转换技术应用工程,按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面积每平方米最高奖励30元。
第八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奖励资金给付
(一) 按照申报工程评审结果,受委托机构填写浦东新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奖励资金拨款申报单;
(二) 新区建筑节能办对示范工程奖励资金拨款申报单进行复核并报新区建交委审核;
(三)新区建交委出具审核意见报新区财政局。新区财政局根据新区建交委审核意见,按照年度新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预算计划和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奖励资金监管
(一)新区建交委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和奖励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二) 新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新区财政局和新区审计局对建筑节能示范项目执行情况和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新区建交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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