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做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工作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 生效日期: | 2009/01/15 | 颁布日期: | 2009/01/15 |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 生效日期: | 2009/01/15 | 
              
              	| 颁布日期: | 2009/01/15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工作的通知
(津国土房资〔2009〕40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为贯彻《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8号)精神,落实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统一备案制度,规范我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和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全面加强监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从2009年1月1日起,经市局验收的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和占补平衡项目均须报国土资源部备案。2008年底以前验收的占补平衡项目(以下简称储备项目),其新增耕地尚未用或暂未用完的,列入备案范围。
  二、备案内容
  项目备案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规模、位置坐标、资金、工程量、成效分析和相关信息7方面56项内容。
  2009年12月31日前备案的项目可只填基本情况、规模、位置坐标、资金和相关信息等5方面内容,其中位置坐标至少要填报中心点坐标,统一要求为1980年国家大地坐标系。2010年1月1日以后备案的项目应填写全部内容,其中坐标要填报拐点坐标。
  三、填报方式
  (一)按照项目报备要求,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将各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备案内容通过项目备案系统报市局,市局确认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二)储备项目以2008年12月31日以前的验收文号为准,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备案。未按备案内容要求填报或逾期填报的,备案系统将不予以确认。2009年1月1日后验收的项目,以验收文号为准即时备案,不得跨年度。
  (三)项目报备需通过国土资源业务网(http://tdzl.mlr.gov或http://10.255.4.51)登陆。信息中心负责市局和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业务网的连通,保障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及时报备。
  四、几点要求
  (一)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保障网络连接和硬件设施,填报人员应对填报内容负责,要及时准确将项目信息备案,同时,要做好保密工作,涉及保密的信息,须加密后通过国土资源部业务网录入和传输。
  (二)用于落实补充耕地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必须报部备案后,建设用地报批方可使用。建设用地报批的同时,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应通过项目备案系统将补充耕地情况一并报市局。待建设用地批准后,市局核实确认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三)对于不符合备案要求的项目,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应及时补充完善相关信息,达到备案要求,及时备案。
  (四)对于新立项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以及2009年12月31日不能验收的已立项的项目,按照备案要求中的7方面56项内容在规划设计报告以及最后的验收文件中补充完善。
  附件:《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8号)(略)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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