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3/05 |
颁布日期: |
2012/02/05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3/05 |
颁布日期: |
2012/02/05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园林绿化局,各市级有林部门、局属国有林场、苗圃,市林勘院:
为进一步完善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规范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促进森林科学经营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1〕267号)要求,我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北京市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实施办法
二〇一二年二月五日
附件:
北京市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促进森林科学经营和合理利用,规范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局《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的申请主体为编制森林采伐限额(以下简称“编限”)单位,非编限单位不得作为主体申请结转。
第三条 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限于限额执行期内。当年有节余需结转的编限单位,应当在次年3月底前提出结转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
第四条 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应当本着申请自愿、情况真实、程序规范、管理严格、公开透明的原则,按以下规定提出申请:
(一)以区县为编限单位的,由区县园林绿化局审核提出申请,上报市园林绿化局。
(二)符合单独编限条件的区县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申请,经所在地区县园林绿化局审核汇总后,上报市园林绿化局。符合单独编限条件的市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直接上报市园林绿化局。
(三)具备一定森林经营规模、独立编限的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经其申请,经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汇总核定后,向市园林绿化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请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使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结转理由,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指标(含追加)及执行情况,结转使用商品林采伐限额的类型、权属、数量、结转年度、保障措施等。
(二)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商品林采伐限额执行结果核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指标(含追加)、指标使用情况、核定可结转的商品林采伐类型、乡镇、村(单位)、权属、数量等,并附统计表。
第六条 分级编写商品林采伐限额执行结果核查报告。其中,结转采伐限额5000立方米(含)以上的,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甲级资质单位编写核查报告;结转采伐限额5000立方米以下的,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丙级(含)以上资质单位编写核查报告。
第七条 市园林绿化局收到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使用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验,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复。实地核验办法依照国家及本市采伐限额核查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结转使用的采伐限额,由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示。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编限单位,不得批准结转:
(一)申请材料失实和弄虚作假的;
(二)申请结转采伐限额数量大于实际节余采伐限额数量的;
(三)发生乱砍滥伐、乱占林地、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重大案件未依法进行处理的;
(四)在有关森林资源核查、检查中,发现突出问题的。
第九条 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后的使用管理按国家和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除人工林主伐限额可以用于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外,其余采伐限额结转前后结构类型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条 市、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使用结转采伐限额、造成超限额采伐或者森林资源破坏的,及时制止,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采伐限额编限单位及区县园林绿化局应当建立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实行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统计上报制度。各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将本区县当年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使用统计结果和相关情况,于次年4月底前上报市园林绿化局。市园林绿化局审核汇总后,于5月底前报国家林业局,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申请结转的商品林采伐限额应在下一年度安排采伐。仍有节余的,可继续按本实施办法申请结转使用。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