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10/01/29 颁布日期: 2010/01/29
颁布机构: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10/01/29
颁布日期: 2010/01/29
(津国土房矿〔2010〕26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蓟县地矿局、各有关部门:   日前,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以下简称148号文),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认真学习、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力度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土部有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的文件,加强责任意识和保障机制。要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督管理体系,要认真落实矿业权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动态巡查,严格审查矿山企业的“三率”指标执行情况;发挥矿产督察员和社会监督员的作用,将监督各矿山企业的开发利用情况落实到人,确保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落实到位。   二、设立采矿权标识、切实做好落实工作   按照148号文件的要求,新设采矿权人必须在开采作业场所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标牌内容:采矿权人名称、法人、位置、坐标、矿区范围、开采矿种、采矿证有效期等。标牌长为2米、宽为1.5米的铁牌,立牌高为0.5米,牌面为喷绘的白底黑字,牌面字体结构安排合理。针对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采矿权人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标牌立牌工作。   三、建立长效机制、做好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148号文件的要求,建立长效机制,加大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认真落实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行政管理责任制,建立“责任到矿、任务到人”的管理目标,坚决制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违法行为。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国土部门要密切联合地方公安、检察院、法院协调沟通,加强协作,发现违法案件及时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到公安机关,推进共同责任机制的建立。   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略)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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