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关于加强二三板块县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昆明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昆明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11/04/19 颁布日期: 2011/04/19
颁布机构: 昆明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昆明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11/04/19
颁布日期: 2011/04/19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二三板块县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昆政办〔201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市二、三板块县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禁止建设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消耗型项目,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防止生态破坏,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我市二、三板块县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区域环境保护压力日益增大。特别是近期部分县区引进、承接了滇池流域综合整治已经取缔的一些七小行业、养殖业、污染企业等项目,进一步加剧了区域环境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生态立市、环境优先的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重大决策、区域开发、项目建设等方面严格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把好建设项目环保准入关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在招商引资中要认真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目录的规定,引入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禁止承接小冶炼、小电镀、小电路板、小皮革、小玻璃、小造纸、小再生塑料等七小行业和养殖业以及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消耗型的项目,坚决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对产能过剩行业的盲目投资。   (二)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工业园区规划、养殖业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要求。   (三)所有新引入的工业企业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按照项目类型聚集发展的要求,一律进入工业园区。   三、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抓好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新设立的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及规划有调整的工业园区,必须于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逾期未完成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其规划,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未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改、工信、规划、国土、住建、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银行不得给予贷款。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不得擅自越权审批;对当地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大型项目,不得化整为零或化大为小拆分审批。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环评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级规定,不得以周期短、时间紧或特殊性为由,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级别。   (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坚持符合规划、产业政策、清洁生产、以新带老、达标排放、总量控制、不改变当地环境功能的原则。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加强环保监督管理机制   (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大部门联动执法力度,坚决查处项目建设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七小行业要坚决取缔、关闭;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或者使用,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对达不到试生产、竣工验收环保条件的项目,不得许可试生产和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对未经批准擅自投入试生产,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擅自投产或者运营的,要依法坚决查处。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要结合近期全市污染源普查与整治工作,对辖区内工业园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清查。专项清查情况于2011年5月10日前上报。   五、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把好项目环保准入关,落实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中的缺位、越位、错位。对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违规审批等行为,监察部门要坚决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导致重大污染事故或者严重生态破坏事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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