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县(区)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工作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西安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西安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1/01 |
颁布日期: |
2012/01/29 |
颁布机构: |
西安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西安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1/01 |
颁布日期: |
2012/01/29 |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生态县(区)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生态县(区)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西安市生态县(区)
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环发〔2010〕1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创建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60号)、《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深入开展省级生态市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的通知》(陕环发〔2011〕91号)的要求,大力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加强我市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示范工作,为建设“绿色西安、人文西安、生态西安”奠定坚实基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生态县(区)、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目标
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开展以来,全市共成功创建国家级生态区1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2个,全国环境优美乡镇5个,国家级生态村1个;省级生态示范区2个、环境优美乡镇8个、生态村3个,市级环境优美乡镇54个、生态村127个,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结合全省第二个“十百千”生态创建工程目标要求,我市2012年至2015年创建目标为:阎良区力争创建成国家级生态区、高陵县力争创建成省级生态县,再启动长安、户县、蓝田县市级生态县(区)创建工作;每个涉农区县每年启动1个以上乡镇(街道)、2个以上行政村的省级、国家级生态创建工作;每个涉农区县每年有2个以上的乡镇(街道)和3个以上的行政村达到市级生态创建标准。
二、申报资格
申报单位必须是西安市辖区内涉农县(区)、建制乡镇(街道)和行政村。
三、考核、命名及奖励
(一)考核:由市环保局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筛选,确定名单后联合市四城联创办、市建委、市农委、市统筹办组成考核组进行联合考核验收。
(二)命名:对通过考核验收、履行公示后无异议的县(区)、乡镇(街道)和村,命名为西安市生态县(区)、生态乡镇、生态村。
(三)奖励:对命名的市级生态县(区)、生态乡镇和生态村继续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给予扶持资金奖励。
四、创建程序
(一)创建市级生态县(区)
1.申报程序
(1)创建市级生态县(区),由县(区)人民政府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
(2)创建市级生态县(区)要紧密结合县(区)情,编制生态县(区)建设规划,经市环保局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由县(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政府予以印发实施。正式规划文本、人大决议(决定)及政府实施文件一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3)开展生态县(区)建设要认真执行规划,每半年向市环保局报送规划落实情况报告及工作总结,并作为创建基础资料予以检查、考核。市环保局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开展生态县(区)建设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情况予以反馈,其整改结果作为生态县(区)建设考核验收的依据。
(4)生态县(区)建设规划批准实施1年以上,各项指标经自查达到市级生态县(区)验收标准的,可向市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通过市级考核验收并获命名1年以上,可申请省级生态县技术评估及验收。获得省级生态县(区)命名1年以上,各项建设指标经自查达到国家级生态县考核标准的,可申请国家级生态县(区)技术评估及验收。
2.验收程序
(1)在自查达标的基础上,县(区)政府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同时填写《西安市生态县(区)申报表》(见附件1)。
(2)市环保局接到验收申请后,将会同市四城联创办、市建委、市农委、市统筹办和专家对生态县(区)建设情况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形成评估意见予以反馈。县(区)对评估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后,以县(区)政府名义将情况书面报市环保局。经市环保局复核后符合验收条件的,由市环保局组织市四城联创办、市建委、市农委、市统筹办与专家进行考核验收。
考核验收方式:①听取创建工作报告;②观看生态县(区)创建专题片(10-15分钟);③查阅创建工作文件、档案;④核查技术数据和相关证明材料;⑤现场考察;⑥开展民意调查;⑦形成考核验收意见。
3.申报材料
(1)县(区)人民政府申请验收的函及《西安市生态县(区)申报表》。
(2)生态建设规划文本及县(区)政府提请县(区)人大对规划的批复实施文件(批复文件装订在规划首页)。
(3)县(区)人民政府创建市级生态县的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县域基本情况,市级生态县(区)建设基本条件、建设指标达标情况和规划建设内容实施情况,创建工作的措施、成效、体会。
(4)建设生态县(区)的技术报告。内容包括县(区)基本情况、建设规划完成情况、基本条件完成情况、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的检测、监测报告)等。
(5)创建生态县(区)专题片(10-15分钟)。
(二)创建市级生态乡镇
1.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涉农乡镇(街办)经所在县(区)政府同意后,由所在县(区)环保分(县)局向市环保局统一提出申请。
(2)创建市级生态乡镇要紧密结合镇情编制生态镇建设规划,经所在县(区)环保分(县)局组织有关专家论证通过后,由县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所在县(区)环保分(县)局备案。
(3)生态乡镇建设规划批准实施1年以上,各项指标经自查达到市级生态乡镇验收标准的,可向市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通过市级考核验收并获命名1年以上,各项建设指标经自查达到省级生态乡镇考核标准的,可申报省级生态乡镇。获得省级生态乡镇命名1年以上,各项建设指标经自查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考核标准的,可申报国家级生态乡镇。
2.验收程序
(1)乡镇、街办在自查达标的基础上,填写《西安市生态乡镇申报表》,经县(区)环保局审核,并提请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各县(区)环保局统一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2)市环保局联合市四城联创办、市建委、市农委、市统筹办及专家组成验收组,适时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验收。验收方式:①听取创建工作报告;②核查创建工作文件、档案;③审核技术数据;④现场考察;⑤随机开展民意调查;⑥形成考核验收意见并提出整改意见。
3.申报材料
(1)乡镇政府(街办)申报市级生态乡镇的正式文件。
(2)生态建设规划文本及县(区)人大或政府对规划的批复实施文件(批复文件装订在规划首页)。
(3)创建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活动和所取得的成效(主要内容为经济发展情况、资源保护和利用情况、环境状况、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等)。
(4)技术报告。包括经审核的《西安市生态乡镇申报表》(装订在技术报告首页)、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证明材料(含有关监测、检测报告)。每项指标都要有证明材料,需要核算的指标要有核算方法,具体参照生态乡镇指标解释。
(5)生态建设专题片(10-15分钟)。
(三)创建市级生态村
1.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行政村由村委会经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向县(区)环保局提出创建申请。
(2)在县(区)环保局的指导协助下,编制符合村情实际的生态村建设规划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办)批准后组织实施。
(3)生态村建设规划批准实施1年以上,各项指标经自查达到市级生态村验收标准的,可向县(区)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通过市级考核验收并获命名1年以上,各项建设指标经自查达到省级生态村考核标准的,可申报省级生态村。获得省级生态村命名1年以上,各项建设指标经自查达到国家级生态村考核标准的,可申报国家级生态村。
2.验收程序
(1)经自查达到市级生态村建设指标要求的村,由县(区)环保局组织验收,并将申报及验收材料报市环保局。
(2)生态村经区县验收后,报市环保局进行审核。审核材料包括申请文件及验收材料。市环保局联合市四城联创办、市建委、市农委、市统筹办对申报的生态村进行抽查,形成审核抽查意见。
3.申报材料
(1)行政村申报市级生态村的正式文件。
(2)生态村创建规划文本、乡镇政府(街办)对规划的批复文件(批复文件装订在规划首页)。
(3)创建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及进展情况、主要活动和所取得的成效(主要内容为经济发展情况、资源保护和利用情况、环境状况、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等)。
(4)技术报告。包括经审核的《西安市生态村申报表》(装订在技术报告的首页)、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证明材料(含有关监测、检测报告)。每项指标都要有证明材料,需要核算的指标要有核算办法,具体参照生态村指标解释。
五、监督管理
(一)对当年通过考核验收的生态创建单位,在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受理群众投诉。
(二)市环保局将联合市四城联创办、市建委、市农委、市统筹办每2年对各辖区内的生态创建命名单位开展必要复查,进行跟踪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对获得市级命名的,将取消其命名称号,并暂停受理当年该县(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生态创建的申请,确保生态创建质量。
(三)生态示范创建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正透明的原则。各创建单位和指标核准单位要对申报的生态示范创建材料严格把关,对考核验收过程中要严格程序,严格标准,严禁欺上瞒下、瞒报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
(四)获得命名的市级生态县(区)、生态乡镇(街办)和生态村,若辖区内出现较大(Ⅲ级)以上(含Ⅲ级)的环境事件,且未能妥善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接到当地群众反复投诉、举报比较严重环境问题的,一经查实,市环保局将建议取消其市级以上生态县(区)、生态乡镇、生态村称号。
六、工作要求
(一)各涉农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是生态县(区)、生态乡镇(街道)、生态村创建工作的主体,要根据国家级、省级、市级生态创建规范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出台各辖区生态创建管理办法。
(二)生态建设规划的编制要高起点、高标准,以继续创建省级、国家级生态县(区)、生态乡镇、生态村为目标,注重规划的长远性。生态镇、生态村要优先从市级重点镇、新农村建设重点村选取。涉农环保分(县)局负责辖区生态创建的具体工作,要深入农村,积极发挥帮助、指导和协调作用,协助编制符合实际的生态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
(三)各涉农区县每年12月底前确定第二年创建单位名单并上报市环保局,每年8月底前完成当年市级生态创建申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市环保局将组织市四城联创办、市建委、市农委、市统筹办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验收工作。
(四)此实施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西安市统筹城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印发的《西安市市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市环发〔2009〕2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西安市市级生态县(区)考核标准及指标解释
2.西安市市级生态乡镇考核标准及指标解释
3.西安市市级生态村考核标准及指标解释
附件1:
西安市市级生态县(区)考核标准及指标解释
一、基本条件和条件解释
(一)制订了《生态县(区)建设规划》,并通过县(区)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条件解释: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环办〔2004〕109号)组织编制生态县(市)建设规划。通过专家论证后,由县(区)政府提请县(区)人大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规划文本和批准实施的文件报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备案。规划应实施1年以上。
数据来源: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文件、实施计划。
(二)成立了生态县(区)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环境保护机构健全,环保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
条件解释:成立了以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生态县(区)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生态县(区)建设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调、监督生态县(区)创建工作。设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执法、环境监测机构健全。将环境保护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县(区)上有环保行政执法、环境监察机构。
数据来源: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文件。
(三)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条件解释:每年完成了市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较大环境事件指“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较大环境事件(含Ⅲ级)以上的环境事件。及时查处反馈群众投诉的各类环境问题。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四)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市名列前茅。
条件解释:按照《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192-2006)开展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价。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连续三年在全市排名前3位(不含已命名生态县的排名)。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五)深入开展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工作,全县(区)80%以上的乡镇达到市级以上生态乡镇建设标准并获命名。
条件解释:全面开展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活动,全县(区)80%以上的乡镇被命名为市级及市级以上生态乡镇(含环境优美乡镇)。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二、考核指标及指标解释
(一)建设指标
序号 名 称 单 位 指 标
(按照省级生态县标准执行) 说 明
山 区 丘 陵 平 原
1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元/人 ≥4000 ≥5000 ≥5500 约束性
指标
2 单位GDP能耗 吨标煤/万元 ≤1.1 约束性
指标
3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m3/万元 ≤30
≥0.55 约束性
指标
4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 ≥50 参考性
指标
5 森林(林草)覆盖率 % ≥60 ≥35 ≥15 约束性
指标
6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 ≥15 ≥15 ≥10 约束性
指标
7 空气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 约束性
指标
8 水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 约束性
指标
9 噪声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 约束性
指标
10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化学需氧量(COD) 千克/万元(GDP) <3 约束性
指标
二氧化硫(SO2) <7
11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 ≥80 约束性
指标
工业用水重复率 ≥70
12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90 约束性
指标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70
且无危险废物排放
13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m2 ≥8 ≥10 ≥12 约束性
指标
14 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 % ≥50 约束性
指标
15 秸秆综合利用率 % ≥80 参考性
指标
16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80 约束性
指标
17 化肥施用强度(折纯) 千克/公顷 <280 参考性
指标
18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 % 100 约束性
指标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100
19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 ≥80 参考性
指标
20 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 % ≥2.5 约束性
指标
21 人口自然增长率 ‰ 符合国家或当地政策 约束性
指标
22 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 ≥90 参考性
指标
23 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 % ≥95 参考性
指标
(二)指标解释
1.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2.单位GDP能耗
指标解释: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的耗能量。
计算公式为:
单位GDP能耗=
数据来源:统计、经济综合管理、能源管理部门。
3.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指标解释:工业用新鲜水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新鲜水量(生活用水单独计量且生活污水不与工业废水混排的除外),是企业从城市自来水取用的水量和企业自备水用量之和。工业增加值指全部企业工业增加值,不限于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数据来源:统计、经委、水利、环保等部门。
4.主要农产品中无公害、绿色及有机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指标解释:指无公害、绿色及有机产品种植面积与农作物播种总面积的比例。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不能重复统计。计算公式为:
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100%
数据来源:农业、林业、环保、质检、统计部门。
5.森林(林草)覆盖率
指标解释:平原、丘陵和山区的森林覆盖率是指森林(林草)面积占土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森林(林草)覆盖率=×100%
数据来源:统计、林业、畜牧、国土资源部门。
6.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指标解释:指辖区内各类(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封山育林地等面积占全部陆地(湿地)面积的百分比。上述区域面积不得重复计算。
数据来源:统计、环保、建设、林业、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
7.空气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指辖区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有关功能区标准要求,目前执行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HJ14-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原则与技术方法》。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8.水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目前采用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9.噪声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指县城区按规定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目前采用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0.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强度
指标解释:化学需氧量(COD)排放强度指单位GDP所产生的COD数量。按照节能减排的要求,本指标的计算公式为:
COD排放强度=
COD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二氧化硫(SO2)排放强度指单位GDP所产生的SO2数量。按照节能减排的要求,本指标的计算公式为:
SO2排放强度=
SO2的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1.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工业用水重复率
指标解释:指县城及乡镇建成区内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或其他处理设施处理(相当于二级),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与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工业用水重复率指工业重复用水量占工业用水总量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工业用水重复率:
工业用水重复率=×100%
数据来源:建设、统计、发展改革、经委、环保部门。
12.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城市及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垃圾产业总量的比例。有关标准采用GB18485-200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的比例。无危险废物排放。有关标准采用GB185-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储存、处理场污染控制标准》。
数据来源:建设、卫生部门、环保部门。
13.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指城镇公共绿地面积的人均占有量。公共绿地包括公共人工绿地、天然绿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绿地。
数据来源:统计、建设部门。
14.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
指标解释:指农村用于生活的全部能源中清洁能源所占的比例。清洁能源是指环境污染物和温室气体零排放或者低排放的一次能源,主要包括天然气、沼气、水电及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
数据来源:统计、经委、能源、农业、环保等部门。
15.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综合利用的秸秆数量占秸秆总量的比例。秸秆综合利用包括秸秆气化、饲料、秸秆还田、编织、燃料等。计算公式为:
秸秆综合利用率=×100%
数据来源:统计、农业、环保等部门。
16.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集约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通过还田、沼气、堆肥、培养料等方式利用的畜禽粪便量与产业总量的比例。有关标准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执行。
数据来源:环保、农业部门。
17.化肥施用强度(折纯)
指标解释:指一年内单位耕地面积的化肥施用量,按折纯量计算。折纯量是指将氮肥、磷肥、钾肥分别按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钾的量进行折纯后的数量。复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分计算。计算方法:
化肥施用强度=×100%
数据来源:农业、统计、环保部门。
18.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指标解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指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G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100%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指以自来水厂、手压井或集中深井形式取得饮用水的农村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百分率,雨水收集系统和其他饮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且连续三年未发生饮用水污染事故。计算公式为: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100%
数据来源:卫生、环保、建设等部门。
19.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数的比例,卫生厕所标准执行GB19379-2003《农村户厕卫生标准》。
数据来源:卫生、建设等部门。
20.环境保护投入占GDP比重
指标解释:指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投资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环保投资占GDP的比重=×100%
数据来源:统计、发展改革、建设、环保等部门。
21.人口自然增长率
指标解释: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净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采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为:
人口自然增长率= ×1000‰
数据来源:计划生育、统计部门。
22.公众参与率和对环境的满意率
指标解释:指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状况的满意程度。
数据来源:现场问卷调查。
23.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
指标解释:辖区内开展环境教育的中小学数量占中小学总数的百分比。
数据来源:教育部门。
附件2:
西安市市级生态乡镇考核标准及指标解释
一、基本条件及条件解释
(一)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配备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条件解释:要求乡镇政府成立生态乡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下设创建工作办公室。创建工作要有组织、有计划,措施得力、方案完备,要以乡镇带动农村,整体推进;要严格落实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乡镇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研究环境保护工作不少于2次;设置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监管档案等。
考核要求:查看近一年内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印发的有关文件和污染源档案等资料;查看设立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及制定的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
(二)按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编制或修订乡镇环境规划,并认真实施。
条件解释:要求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关于印发《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82号),编制或修订完成乡镇环境规划,经区、县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考核要求:查看乡镇环境规划的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
(三)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
条件解释: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得到适当处置并无危险废物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镇域内无“十五小”、“新六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企业;无大于25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破坏草原、开山采矿及乱挖中草药资源等现象;无随意捕杀、销售、食用国家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判断标准参照2006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环境污染事件的分级规定。
考核要求:查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查看所有工业企业名单及工业企业达标验收有关材料;现场抽查企事业单位烟尘治理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抽查企业污染物排放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现场查看是否存在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的现象。
(四)城镇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
条件解释:“城镇布局合理”,是指严格按规划要求,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有良好的居住小区和基本完善的工业小区。“管理有序”,是指市场管理和交通管理规范有序,交通秩序良好,车辆停放整齐;无乱搭乱建,无乱设摊点,无占道经营;施工场地设隔离护栏,文明施工,采取必要的措施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标语、广告牌设在指定地点。“街道整洁,环境优美”,是指街道路面平整,排水通畅,无污水溢流、无暴露垃圾;街道卫生状况良好,主要街道有卫生设施,垃圾箱(果壳箱)箱体整洁,周围无暴露垃圾、无蝇蛆;有专门保洁队伍,城镇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日清日运,无垃圾乱堆乱倒现象,无直接向田间地头河道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的现象;城镇建成区内应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确需饲养的,必须划定区域集中圈养,并有严格的管理办法。“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是指城镇建设与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协调。
考核要求:现场检查、考核。
(五)镇郊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夏秋两季秸秆禁烧实现“零火点”。
条件解释:“镇郊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是指镇郊结合部及城镇所辖村庄主要道路平整,两侧无暴露垃圾,无乱搭乱建,无露天粪坑,无污水横流现象,基本做到垃圾定点堆放,环境绿化,有良好的感官和视觉效果。“‘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主要是指无一次性餐盒、塑料包装袋、废弃农膜随意丢弃现象。夏秋两季秸秆禁烧实现“零火点”是指在夏秋两季秸秆禁烧监督检查中未发现够认定标准的着火点。
考核要求:现场检查、考核。
(六)乡镇环境保护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满意。
条件解释:要求乡镇及其所辖街道和各村有环保宣传的标牌、标语或橱窗,主要街道每公里不少于1个。群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不低于90%。
考核要求:现场检查是否有环保宣传标语或橱窗。居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采取对乡镇建成区各职业人群进行抽样问卷调查的方式获取数据,随机抽样人数不低于200人。问卷在“满意”、“不满意”二者之间进行选择。各职业人群应包括以下四类,即机关(政府部门、人大或政协)工作人员、企业(工业、商业)职工、事业(医院、学校等)单位工作人员、一般居民。
二、考核指标及指标解释
(一)西安市市级生态乡镇考核指标
考核
内容 序号 指 标 名 称 国家级指标值 省级指标值 市级指标值
环
境
质
量 1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 100 100 100
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100 100 100
2 地表水环境质量 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 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 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
空气环境质量
声环境质量
考核
内容 序号 指 标 名 称 国家级指标值 省级指标值 市级指标值
污
染
防
治 3 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 70 ≥65 ≥60
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 50 ≥45 ≥40
4 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95 ≥90 ≥85
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 ≥70 ≥65 ≥60
5 重点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 100 100 100
6 饮食业油烟达标排放率(%) ≥95 ≥90 ≥85
7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85 ≥80 ≥75
8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95 ≥90 ≥95
9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95 ≥90 ≥85
10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年) <250 <255 <260
农药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年) <3.0 <3.5 <4.0
生
态
环
境 11 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比例(%) ≥50 ≥45 ≥40
12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人) ≥12 ≥11 ≥10
13 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95 ≥90 ≥85
14 森林覆盖率
(%) 山 区 ≥75 ≥70 ≥65
丘陵区 ≥45 ≥40 ≥35
平原区 ≥18 ≥15 ≥12
15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比重(%) ≥60 ≥55 50
(二)指标解释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指标解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是指在乡镇辖区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地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监测认证点位(指经乡镇所在县级以上环保局认证的监测点,下同)的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相应标准的取水量占总取水量的百分比。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指乡镇辖区范围内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程度。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
2.地表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
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辖区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的认证点位监测结果,在已经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以及所在流域和区域环境规划对相关水体水质的要求。
空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建成区内大气的认证点位监测结果,在已经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以及流域和区域环境规划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
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建成区内声环境的认证点位监测结果,在已经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对声环境质量的要求。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3.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开展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比例
指标解释: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指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量占生活污水排放量的百分比。污水处理厂包括一级、二级集中污水处理厂,其他处理设施包括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以及湿地处理工程等。离城市较近乡镇生活污水要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其他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和分布情况等,因地制宜选择建设集中或分散污水处理设施;位于水源源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地区或处于水体富营养化严重的平原河网地区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必须采取有效的脱氮除磷工艺,满足水环境功能区要求。
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是指通过采取符合当地实际的处理方式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且受益农户达80%以上的行政村。
计算公式: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二级污水处理厂处理量+一级污水处理厂处理量×0.7+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及湿地处理系统处理量×0.5)/乡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100%
数据来源:县以上城建部门、环保部门。
4.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
指标解释: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乡镇建成区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和资源化利用(如制造沼气和堆肥)。卫生填埋场应有防渗设施,或达到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包括地点及其他要求)。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等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
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是指乡镇非建成区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占非建成区行政村总数的比例。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在开展垃圾“户分类”的基础上,对不能利用的垃圾定期清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其他垃圾通过制造沼气、堆肥或资源回收等方式,按照“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其中,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利用的行政村其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60%。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环卫)部门、统计部门。
5.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数量占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总数的比例。重点工业污染源包括废水排放和废气排放两类污染源。“重点工业污染源”是指乡镇辖区内分别按废水、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污量从高到低,累计排放量占乡镇排污总量85%的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是指浓度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超过排污总量指标要求,未发生污染事故。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是乡镇范围内的重点工业企业,经其所有排污口排到企业外部并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总量占外排工业废水总量的百分比。
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是指乡镇范围内的重点工业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稳定达到排放标准的工业烟尘、工业粉尘和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占其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6.饮食业油烟达标排放率
指标解释:(该项指标仅考核街道;涉农街道是指辖区内存在基本农田的街道。)指街道辖区内油烟废气达标排放的饮食业单位占所有排放油烟废气的饮食业单位总数的百分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饮食业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合格率要求达到100%。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数据收集采用抽样监测的方法,抽样比例不得低于街道辖区内排放油烟废气的饮食业单位总数的20%。
7.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排放达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粪便与产生总量的比例。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以及《陕西省大中型家畜养殖场建设环境保护标准》(DB61/422-2008),是指常年存栏量为1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5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用作肥料、培养料、生产回收能源(包括沼气)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陕西省大中型家畜养殖场建设环境保护标准》(DB61/422-2008)的相关规定。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农业部门。
8.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和禁烧率
指标解释:综合利用率指乡镇辖区内综合利用的农作物秸秆数量占农作物秸秆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秸秆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粉碎还田、过腹还田、用作燃料、秸秆气化、建材加工、食用菌生产、编织等。禁烧率指乡镇辖区内无秸秆焚烧农田面积占农田总面积的百分比。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农业部门。
9.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指乡镇辖区内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户数的比例。卫生厕所标准执行《农村户厕卫生标准》(GB19379-2003)。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卫生部门。
10.农用化肥施用强度、农药施用强度
指标解释: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指乡镇辖区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施用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与播种总面积之比。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农药施用强度指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农药施用量与播种总面积之比。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农业、统计部门。
11.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比例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占居民总户数的百分比。清洁能源指消耗后不产生或很少产生污染物的可再生能源(包括水能、太阳能、沼气等生物质能、风能、核电、地热能、海洋能)、低污染的化石能源(如天然气),以及采用清洁能源技术处理后的化石能源(如清洁煤、清洁油)。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统计、环保部门。
12.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乡镇建成区(中心村)公共绿地面积与建成区常住人口的比值。公共绿地,是指乡镇建成区内对公众开放的公园(包括园林)、街道绿地及高架道路绿化地面,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绿地、乡镇建成区周边山林不包括在内。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部门。
13.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建成区主要街道两旁栽种行道树(包括灌木)的长度与主要街道总长度之比。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部门、园林部门。
14.森林覆盖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经济林地和竹林地。同时,依据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山旁、宅旁林木面积折算为森林面积的标准计算。高寒区或草原区考核林草覆盖率,具体指标值参照山区森林覆盖率标准执行。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林业部门。
15.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比重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主要农(林)产品、水(海)产品中,认证为有机、绿色及无公害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面积占总种植(养殖)面积的比例。其中,有机农、水产品种植(养殖)面积按实际面积两倍统计,总种植(养殖)面积不变。有机、绿色和无公害农、水产品种植(养殖)面积不能重复统计。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环保、质检、统计部门。
附件3:
西安市市级生态村考核标准及指标解释
一、基本条件及条件解释
(一)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规划科学,布局合理,村容整洁,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
条件解释:
1.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保护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并报市、区县环保部门备案;
2.村域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生产区(包括工业和畜禽养殖区)与生活区分离;
3.村庄建设与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协调,有古树、古迹的村庄,无破坏林地、古树名木、自然景观和古迹的事件;
4.村容整洁,村域范围无乱搭乱建及随地乱扔垃圾现象,管理有序;
5.村域内地表水体满足环境功能要求,无异味、臭味(包括排灌沟渠、河、湖、水塘等。不含非本村管辖的专门用于排污的过境河道、排污沟等);
6.村内宅边、路旁等适宜树木生长的地方栽种树木;
7.空气质量好,无违法焚烧秸秆垃圾等现象。
考核方式:查阅材料,现场察看。
(二)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条件解释:
1.村内企业认真履行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制度,近三年内没有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2.村内没有大于25 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破坏草原、开山采矿、乱挖中草药及捕杀、贩卖、食用受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现象;
3.近三年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考核方式:现场走访、察看;查阅有关证明材料;问卷调查。
(三)经济发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条件解释:
1.村域内没有不符合国家环保产业政策的企业;
2.布局合理,工业企业群相对集中,实现园区管理;
3.主要企业实行了清洁生产。
考核方式:查阅材料,现场察看、走访。
(四)有村规民约和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
条件解释:
1.制定了包括保护环境在内的村规民约,家喻户晓;
2.有固定的环保宣传设施,内容经常更新;
3.群众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与环境意识,有正常的反映保护环境的意见和建议的渠道。
考核方式:问卷调查,查阅资料,现场走访、察看。
二、考核指标及指标解释
(一)西安市市级生态村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序号 指 标 名 称 国家级指标值 省级指标值 市级指标值
经济水平 1 村民人均年纯收入(元/人/年) ≥4000 5000 ≥4500
环境卫生 2 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95 95 ≥95
3 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 ≥80 80 ≥70
污染控制 4 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 100 90 100
5 生活污水处理率(%) ≥70 ≥70 ≥50
6 工业、服务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100 100 100
资源保护
与利用 7 清洁能源普及率(%) ≥70 ≥70 ≥50
8 农膜回收率(%) ≥80 ≥80 ≥80
9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70 ≥70 ≥90
夏秋两季禁烧率(%) - - ≥98
10 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80 ≥80 ≥80
可持续
发 展 11 村庄道路硬化率(%) - ≥90 ≥90
12 绿化覆盖率(%) 高于全县
平均水平 高于全县平均水平 ≥40
13 村里有生态效益型产业,且产业收入占全村收入的比率(%) ≥50 ≥50 ≥40
14 农药化肥平均施用量 低于全县
平均水平 低于全县平均水平 ≤300(公斤/公顷,折纯)
公 众
参 与 15 村民对本村环境状况满意率(%) ≥95 ≥95 ≥95
16 环保宣传活动 - 每百户设置1个或1个以上宣传栏 每百户设置1个或1个以上宣传栏
(二)指标解释
1.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指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人均收入。农村家庭纯收入包括从事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经营收入,取自在外人口寄回、带回和国家财政救济、各种补贴非经营性收入;既包括货币收入,又包括自产自用的实物收入。但不包括向银行、信用社和向亲友借款等属于借贷性的收入。
考核方式:查阅统计部门的统计资料。
2.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指辖区范围内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程度;自有饮用水水源地的村必须建设有合格(规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计算公式: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村域内符合国家《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全村总户数包括外来居住或临时居住的户数(下同)。
考核方式:查阅全村总户数名册和饮用水达标户名册,验收时现场抽查。
3.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卫生厕所普及率指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户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
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全村总户数×100%
建有卫生公共厕所且卫生公厕拥有率高于1 座/600 户,公共厕所落实保洁措施;
卫生厕所应保证通风、清洁、无污染,包括粪尿分集式生态卫生厕所、栅格化粪池厕所、沼气厕所等多种类型。各地可根据改水改厕要求,选择适宜类型。
考核方式:查阅卫生厕所使用户名册,验收时现场抽查。
4.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及无害化处理率:有固定的收集生活垃圾的垃圾桶(箱、池、台);定期清运并自行无害化处理或送乡镇、区县垃圾处理厂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有卫生责任制度,有专人负责全村垃圾收集与清运、道路清扫、河道清理等日常保洁工作。
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生活垃圾定点存放并得到及时清运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全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全村生活垃圾产生总量×100%。
考核方式:查阅垃圾处理厂的证明材料、垃圾管理的规章制度与日常保洁人员的工资发放证明材料。
5.生活污水处理率:指村内禁止生活污水随意排放,应有较完善的排水管网系统和固定的生活污水排水去向,农家乐聚集区应规划建设小型简易污水处理设施,禁止生活污水污染饮用水源。生活污水处理率=(一、二级污水处理厂处理量+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及土(湿)地处理系统处理量)/村内生活污水排放总量×100%。
考核方式:查阅资料,现场察看。
6.工业、服务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工业企业废水、废气及固体废弃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率=村域内工业企业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达标排放量/村域内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总量×100%,取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达标率的平均数;有关解释参照国家环保总局的统计口径。服务业(主要针对农家乐等)废水、废气及固体废弃物排放要达到100%达标排放。
考核方式:查阅县级环保部门的证明材料;现场察看。
7.清洁能源普及率:指使用清洁能源的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清洁能源指消耗后不产生或污染物产生量很少的能源,包括电能、沼气、秸秆燃气、太阳能、水能、风能、地热能、秸秆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天然气、清洁油等化石能源。清洁能源普及率=村域内使用清洁能源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
考核方式:提供清洁能源使用户名册,验收时现场抽查。
8.农膜回收率:指回收薄膜量占使用薄膜量的百分比。农膜回收率=回收薄膜量/使用薄膜量×100%。
考核方式:查阅农资使用的证明材料;现场察看农膜回收系统及其回收利用证明原件和原始记录单;抽样调查。
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包括合理还田、作为生物质能源、其它方式的综合利用,但不包括野外(田间)焚烧、废弃等。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量/秸秆产生总量×100%;农作物秸秆禁烧率=乡镇辖区内无秸秆焚烧农田面积/农田总面积×100%。
考核方式:查阅农业部门或环保部门的证明材料;现场察看综合利用设施并走访群众。
10.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是指通过沼气、堆肥等方式利用的畜禽粪便的量占畜禽粪便产生量的百分比。非集中养殖区土地系统承载力如果适应,还田方式亦算综合利用,但污染物在田间地头随意堆放、乱扔乱倒、不进行任何处理,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还田方式则不算。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综合利用量/产生总量×100%。
考核方式:查阅材料,现场察看。
11.村庄道路硬化率:主要指村庄所有道路基本得到硬化。且硬化道路要超过村庄所有道路的90%。
考核方式:现场察看。
12.绿化覆盖率:以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口径为准,但水面面积较大的地区在计算绿地覆盖率时水面面积可不统计在总面积之内。
考核方式:查阅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13.村里有生态效益型产业,且产业收入占全村收入的比率。
村里有支持全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且具有生态效益,为农民的可持续增收起到关键作用,且产业收入占到全村收入的50%以上。
考核方式:查阅统计部门的统计资料。
14.农药化肥平均施用量:指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数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与耕地总面积之比。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折纯量是指把氮肥、磷肥、钾肥分别按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钾的成份进行折算后的数量。复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分折算。考核近三年农田农药化肥施用情况。
考核方式:查阅有关证明材料和现场查看有关措施。
15.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对村民进行抽样问卷调查。随机抽样户数不低于全村居民户数的五分之一。问卷在“满意”、“不满意”二者之间进行选择。村民环境状况满意率=问卷结果为“满意”的问卷数/问卷发放总数×100%。
考核方式:现场抽查;考核期间,进行公示,接受群众举报。
16.集中开展环保宣传活动。
通过设环保宣传栏、标牌、标语、讲座、专题报告、现场宣传等方式,对村民集中进行环保法律、政策、知识教育和普及,有效提高村民环保意识,倡导村民养成良好的环保习惯。
考核方式:查阅有关证明材料和现场走访、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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