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2/22 |
颁布日期: |
2012/02/22 |
颁布机构: |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2/22 |
颁布日期: |
2012/02/22 |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100号)
各区安监局、新区经服局及有关企业: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权限、许可条件等作出了重大调整,国家和省相关配套执行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尚未出台。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12月1日起至国家和省、市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的配套规章制度发布(具体时间再行公告)期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 到期的企业,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
在此期间,有关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和落实新条例的有关规定。各有关企业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等规定,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各区安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企业进行全面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要立即整改或限时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安全生产的企业要坚决落实停产整改,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
特此通知。
联系人:王锡华,电话:82002417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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