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限制和淘汰制造业落后生产能力目录
颁布机构: |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5/10/20 |
颁布日期: |
2005/10/20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5/10/20 |
颁布日期: |
2005/10/20 |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限制和淘汰制造业落后生产能力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缓解要素资源的瓶颈制约,努力转变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正确引导社会投资方向,切实解决当前部分高能耗、高污染和低层次行业和产业的重复建设问题,加快实施“腾笼换鸟”战略,促进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推进我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委颁布的工业领域产业政策,结合浙江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限制和淘汰制造业落后生产能力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一、基本原则
(一)列入《目录》中的限制类产业和产品所遵循原则主要是:生产能力严重过剩,新上项目对产业结构没有改善;工艺技术落后,并已有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替代;不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列入《目录》中淘汰和禁止类产业和产品所遵循原则主要是: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适用范围
本目录涉及钢铁、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石化、机械、医药、印刷等9大行业,共430项工艺、技术和产品,其中限制类145项,淘汰和禁止类285项。这是我省首次较为全面的对制造业领域落后生产能力作出界定。今后将根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调整,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内外市场变化及产业发展情况,适时地进行调整修订并陆续颁布实施。
本《目录》适用于省内各类型企业,各地政府、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目录》,各有关企业要根据《目录》所列限制、淘汰和禁止的范围,及时调整产业、产品、工艺技术结构或生产经营方向。
未列入本《目录》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淘汰和禁止的落后生产能力,则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组织实施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企业要制定规划,出台政策,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坚决淘汰本《目录》所列的落后生产装备、工艺技术和产品。各地经济主管部门要将规划上报省经贸委备案。
(二)属于本《目录》限制发展的装备、工艺技术和产品,原则上不准新建项目,不准简单扩大生产能力;情况特殊的,须经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核准。列入限制发展的现有存量生产能力,宜加快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步伐,加快产品结构、工艺技术装备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
(三)属于本《目录》淘汰和禁止的装备、工艺技术和产品,各有关部门不得违规办理新建、改扩建等手续,不得颁发新的各类行政许可证照,同时应依法督促有关工商企业严格执行《目录》规定,一律不得进口、新上、转移和生产《目录》所列落后的装备、工艺技术和产品。对拒不执行淘汰和禁止目录的工商企业,有关部门要限令其停产,有许可证的要予以取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各商业银行要停止和收回贷款,土地管理和电力等部门要限制供给。情节严重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生产、使用本《目录》所列装备、工艺技术和产品而又突发重大恶性污染及人员伤亡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必须立即停产关闭。
(四)本《目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在实施期间,如国家另有新的限制和淘汰规定,则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五)本《目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浙江省限制和淘汰制造业落后生产能力目录
(化工医药部分)
一、限制类
(四)石油和化工行业
1. 新建DMT法聚酯装置
2. 新建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装置(连续法及间歇法)
3. 新建1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装置
4. 新建10万吨/年以下ABS树脂装置(本体连续法除外)
5. 新建60万吨/年以下乙烯装置
6. 新建800万吨/年、扩建5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装置
7. 新建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装置、新建4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装置、新建10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装置、新建80万吨/年以下延迟焦化装置
8. 新建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装置
9. 新建20万吨/年以下氧氯化法聚氯乙烯装置、电石法聚氯乙烯8万吨以下装置
10. 新建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装置(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
11. 新建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装置
12. 新建22.5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装置(单套)
13. 新建10万吨/年以下聚酯装置
14. 新建年产60万吨以下氨碱装置
15. 新建20万吨以下联碱装置
16. 新建2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装置、10万吨/年硫铁矿制酸装置
17. 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装置
18. 新建硫酸法钛白粉生产线
19. 新建高毒农药(按国家有关界定标准)
20. 电石生产装置
21. 四氯化碳项目
22. 力车胎项目(手推车胎)
23. 新建20万吨/年以下环氧乙烷/乙二醇装置
24. 新建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装置
25. 新建20万吨/年以下乙烯法醋酸装置、15万吨/年以下甲醇羰基法醋酸装置
26. 汽车斜交轮胎项目
27. 新建生产能力5000吨/年以下电解二氧化锰生产线
28. 新建10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
29. 新建2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装置
30. 新建单套1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氢(HF)生产装置(配套自用和电子高纯氟化氢的除外)
31. 新建单套反应釜6000吨/年以下、后处理3万吨/年以下的F22生产装置(作为原料进行深加工除外)
32. 新建2万吨/年以下的(甲基)有机硅单体生产装置
33. 新建1000吨/年以下铅铬黄生产线
34. 新建5000吨/年氧化铁红颜料装置
(八)医药行业
1. 维生素C原料项目
2.青霉素原料药项目
1. 劳动保护、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项
2. 非自毁式一次性注射器项目
3. 无新产品依托的一次性输液器项目
6. 无新药、新技术应用的各种剂型扩大加工能力的项目(填充液体的硬胶囊除外)
7. 原料为濒危、紧缺动植物药材,且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产品生产能力扩大项目
二、淘汰和禁止类
(四)石油和化工行业
1. 产品质量低劣、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2. 100万吨/年及以下生产汽煤柴油的小炼油厂
3. 年生产能力50万条及以下的斜交轮胎,或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
4. 年生产能力1万吨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生产装置
5. 土法炼油
6. 汞法烧碱和石墨阳极法烧碱
7. 年产1万吨以下及开放式电石炉
8. 铁粉还原法工艺
9. 年产1000吨以下黄磷生产线
10. 生产氰化钠的氨钠法及氰熔体工艺
11. 高中温钠法百草枯农药工艺
12. 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设备
13. 国家禁止发展的高毒农药
14. 106和107涂料、改性淀粉涂料、 改性纤维涂料
15. 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克/ 升或游离甲醛含量超过0.1克/公斤的用于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含建筑物、木器家具用)
16. 可溶性金属铅含量超过90毫克/公斤、或镉含量超过75毫克/公斤、或铬含量超过60毫克/公斤、或汞含量超过60毫克/公斤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含建筑物、木器家具用)
17. 游离异氰酸酯含量超过0.7%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木器家具涂料
18. 多彩内墙涂料(树酯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O/W型涂料)
19. 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EVA乳液)外墙涂料
20. 焦油型聚氨酯、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涂料
21. 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焦油型)
22. 联苯胺和联苯胺型偶氮染料
23. 年生产能力小于4万吨的硫铁矿制酸
24. 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25.土法生产涂料、油墨、胶粘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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