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星级公园评定办法》(2009修改)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4/15 |
颁布日期: |
2009/04/15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4/15 |
颁布日期: |
2009/04/15 |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星级公园评定办法》的通知
(沪绿容〔2009〕128号)
各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各直属公园: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园管理,促进公园的发展,结合本市公园管理实际情况,我局对《上海市星级公园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办法》正式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上海市星级公园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星级公园评定办法》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上海市星级公园评定办法
第一条 (评定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园的科学管理,促进公园的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公园的生态环境质量,建设节约型公园。更好地方便游人,为社会服务。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星级公园的含义)
星级公园是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按照星级公园标准评定的公园。具有完整的总体规划和合理的植物配置,整体景观优美,环境整洁,生态良好,管理科学,方便游人,服务优良。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已经建成,并开放一年以上的在册公园。
第四条 (申请评定的基本条件)
申请参加星级公园评定的公园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已取得文明公园的称号;
(二)公园负责人经过公园管理专题培训;
(三)公园的养护单位具有绿化养护资质。
第五条 (星级公园等级)
星级公园由低到高分为二星、三星、四星和五星四个等级。
(一)面积在七万平方米以上(含七万平方米),具有较完善的管理体系,设备、设施、功能完善,活动内容丰富的综合性公园和专类园,可依次评定为三星、四星和五星级公园;
(二)面积在七万平方米以下,具有较完整的管理体系和一定的服务设施、活动内容的其他公园。可依次评定为二星、三星级公园。但在园容园貌、绿化景观、园艺养护、经营服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色和纪念意义的公园,亦可在原有星级的基础上申请评定四星、五星级公园。
第六条 (评定方式)
评定星级公园应当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专家评审、社区参与和游客测评相结合的办法,并实行指导和评审相分离。
参加评审的专家,由长期从事园林管理或公园管理的专业人员组成,评审的结果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认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评定内容)
评定星级公园的内容由规划、档案管理,绿化景观管理,园容卫生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经营服务管理,安全保卫管理等六个方面组成,并结合创建文明公园的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 (申请办法和程序)
星级公园每两年评定一次。
评定星级公园的申请,包括评定星级公园的晋升,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和星级逐级进行:
(一)区属公园,向所在区(县)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评定星级公园的表格和报告。
(二)直属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公园,可直接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三)区(县)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星级公园的评定标准,对提出申请的公园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出推荐意见后,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四)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根据各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名单,组织专家对申请评定的公园进行现场考核,评审,对评定为星级公园的,向社会公示十个工作日,听取市民群众意见,再发文予以认定。
第九条 (等级标志)
被评定为星级的公园,应当在入口处悬挂与评定等级相符的标牌。
星级公园的标牌和证书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统一颁发。
第十条 (奖励)
被评定为星级公园的,或晋升星级的公园,在市白玉兰杯绿化竞赛考核和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评分中给予适当的加分。各区(县)应当予以奖励,并增加公园的养护费。
第十一条 (考核与复查)
已评为星级的公园,如在日常考核中接到整改通知书两次,或者经整改验收不合格的,降低或撤消其相应的星级等级。
已评为星级的下列公园,须进行复查后重新评定:
(一)评为星级已满五年的;
(二)扩建、调整、改造面积占总面积1/3以上(含1/3)。
复查后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给予降低星级或撤消其相应的公园星级。
第十二条 (处理和复验)
已评为星级的公园,若违反《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违反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的,将书面通知限期整改,验收不合格的,降低或撤消其星级等级。
降低星级等级的公园,自降低等级之日起两年内不再进行公园原星级等级评定。两年后,才能按程序重新申报。
已评为星级的公园,因各种原因被取消文明公园称号的,应同时取消其星级公园的称号。
申请评定星级的公园公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不得参加当年的星级公园等级评定。
已取消星级公园称号的,须重新申请复验。待复验通过后,恢复星级公园的称号。
第十三条 (附则)
上海市星级公园评定标准,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上海市星级公园评定标准
一、规划档案管理标准
1.1公园应有土地使用证或区、县以上规划部门的用地证明,并具有经市政府或市绿化局批准的公园总体规划,调整改造应当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公园设计规范》c1148-92规定。
1.2公园必须建立规划管理档案,要求有图纸档案和文字资料档案。对四星级以上的公园要求有声像资料介绍。
图纸档案:(1)公园总平面现状图。(2)公园功能分区图。(3)绿化种植现状图。(4)地下地上管线现状图(包括上水、下水、电缆、蒸气、煤气等)。(5)公园建筑图(包括建筑平、立面图、结构图、建筑位置图)。(6)公园主要景点各类图纸(包括位置、绿化种植现状图、公园测绘图1/500或1/2000、建筑小品图及照片等)。
文字资料档案:(1)公园规划设计指导思想。(2)公园特色说明(包括园艺特色,建筑风格特色,经营项目活动特色等)。(3)公园园史及有关资料和照片。(4)公园变更情况记载(包括土地占借、绿地改造,建筑设计新增和拆除,地下管线敷设等)。(5)公园上报各类原始台帐汇编。(6)园内所有乔木和大型灌木均有分门别类普查登记资料。(7)各项数据资料符合信息化管理要求。(8)“三位一体”和“三级巡查”的书面资料。(9)近两年的养护台帐。(10)养护资质等级证书。
1.3公园改造更新项目,规划用地确需变动或临时改作它用的应当按照《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4古典园林和公园内古建筑、古墓、纪念物、石刻、字碑等有保护价值的文物,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建立档案,设置保护标志。
1.5不得随意砍伐、移植园内绿化造景植物,确需砍伐、移植的应按《上海市绿化条例》规定办理。
二、绿化景观管理标准
2.1绿化景观管理的总要求是按照公园总体规划和植物配置设计,实施植物的栽植、调整和养护,使规划设计的园林景观达到和保持最佳状态。
2.2有全年养护技术措施指标及植物调整充实计划,特别是公园的主要出入口,游览中心地区及办公室接待等重要景点、景区,应有“三大节日”花坛布置的设计图纸(平面图、施工图)和全年用花计划。五星级公园应辟建占绿地面积2.5%的花境、花坛,其中花坛草花面积达到20%。四星级公园应辟建占绿地面积1.5%的花境、花坛,其中花坛草花面积达到15%。
2.3公园绿化植物养护应按沪建设【2005】375号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执行,提高绿化养护质量和等级水平。
2.4公园内养管工作都按标准中分类的绿化元素
树林、树丛、孤植树、花坛、花境、绿篱、盆栽植物、草坪草地、地被植物、竹类、水生植物、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土壤、水体、园林设施、进行科学养管,四.五星级公园达到一级标准,二.三星级公园达到二级标准。
2.5树林--群落结构合理,植株疏密得当,观花树木按时茂盛开花,观果树木正常结果,色叶树季相变化明显。
树丛-- 各类乔、灌木之间层次合理,配置科学,密度适宜,具有群体美。
孤植树--树形完美,树冠饱满,符合观赏要求。
花坛--有精美的图案和色彩配置,植株健壮,花期一致,花形正,花色纯、株高等、观花期达到290天。
花境--植物配置科学合理,高低错落有序,季相变化明显,观花植物适时开花,观叶植物叶色正常。
绿篱--无缺株、无枯株,修剪平整饱满,开花植物开花期一致。
垂直绿化--藤蔓枝叶茂盛,植株生长健壮。
盆栽植物--植株健壮,枝叶繁茂,适时开花,容器完整清洁。
草坪、草地--草种纯、色泽均匀,草坪高度冷季型6-7厘米,暖季型4-5厘米,草坪面貌达到平坦整洁。
地被植物--种植密度合理,规格齐全,配置合理,叶色、叶形协调,生长茂盛符合生态要求。
竹类--枝叶青翠有完整的林相,竹丛通风透光,生长健壮。
水生植物--配置合理,景观优美,生长健壮,保持形态特征。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持植株自然面貌,观赏价值高,设立有效保护范围,竖立保护铭牌。
水体--景观优美,保持设计,水质好,无异味,无漂浮杂物垃圾,竖立安全警示牌。
园林设施--外貌整洁,构件设施完整无损,道路地坪、铺装侧石、台阶等平整无缺损;假山叠石完整稳固安全,有醒目标志;娱乐健身设施运行正常,色彩常新;上下水保持通畅;供电照明正常运转。
2.6植物群落:乔、灌、草合理配置,定期修剪和抚育,控制无病虫危害,长势好,开花整齐,整体景观有特色。对残缺,老化的灌木应及时更新。花坛、树坛等黄土裸露处采用绿化覆盖,树林、树丛内、保留适当自然落叶,做到黄土不露天。推广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
2.7已建成定型的植物景观和具有一定历史纪念意义的景观、景区、必须加强管理,严格保护。
2.8园内景点、景区和主要植物应设置植物铭牌、简要知识的介绍牌,古树名木、树桩、盆景等必须重点保护。
2.9古树名木保护应符合《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各项规定。
三、园容卫生管理标准
3.1园容卫生总目标是:整洁、优美、清新、完好。遵照《上海市城市环境卫生条例》执行。
3.2公园环境卫生保证组织落实、人员落实、制度落实。
3.3厕所设施完好,便池洁净,无污垢,无堵塞。室内明亮无污迹,无异味,地面干燥,干净。
3.4保持水面清洁,做到水面无飘浮杂物,无异味,无蚊蝇孳生。喷水池,叠泉的循环水装置保持完好定时开放,向游客公布开放时间。
3.5 垃圾箱内外干净当日清,做好文明施工,现场应做到有遮挡,保持绿地的清洁。
3.6执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做好园内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控制噪音。
3.7园内小品雕塑、花架、喷泉、垒石、汀步、栏杆、景门,景墙等设施,应进行定期清洗、维修和检查,保持使用功能完好清洁美观。
四、基础设施管理标准
4.1园林建筑(包括亭、台、楼、阁、廊、轩、馆、大门、围墙门窗等)要保持外观完好,提供开放参观。要经常擦洗、除尘。出现残损要及时修复或处理。特别注意保护好书画、匾额、楹联、雕刻等艺术品,有历史价值的文物古迹要登记造册,做好保护措施。
4.2园内指示牌,导游图,公园简介、游园规则,动、植物铭牌,宣传牌、制作规范并应有中英文对照或相应文字对照。
4.3道路、平台步级、路沿、护栏保持平整完好,损坏要及时修补,不得出现道路坑洼,步级缺损,护栏倒伏的现象,及时清除道路污泥、积水。
4.4水电设施、管线铺设符合水电行业的技术安全规范,下水道畅通,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4.5公共厕所的引导标识醒目,有无障碍设施,厕所的造型、色彩与环境协调,各类设施保持完好的使用功能,卫生工具不能外露,室内外整洁干净。
4.6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制作规范,位置醒目,完好常新。
4.7园椅、园灯、垃圾箱、宣传栏和室内装饰物品等功能齐全,外观完好,整洁干净。出现损坏应及时修复。
五、经营服务管理标准
5.1园内一切管理服务活动必须服从整体功能的需要和总体规划,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坚持为游客服务的宗旨。接受市、区(县)绿化、工商、市容、物价、食品卫生、技监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社会和游客的监督。
5.2管理机构健全,管理人员配备合理。贯彻“优质服务,信誉第一”的经营方针,树立文明礼貌,买卖公平的服务宗旨。
商品明码标价,无假冒伪劣或过期变质商品;工作人员仪表端庄,统一着装,佩戴胸卡,站立迎客,使用文明用语。
5.3公园游艺设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执行,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定期检修保养,设置 “游客须知”方便游客能自觉遵守,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每台机械必须设立技术档案确保设施安全无事故。
5.4公园应根据各自的优势和特点开办阅览室。组织多种形式、健康、文明的展览和其他活动,并有详细的计划和方案,按《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提前30天审报,经审核同意方可实施。活动结束恢复原貌不超过二周。
5.5设有提供咨询,受理投诉的人员和投诉监督电话及信箱。游客投诉处理及时、妥善、有完整的记录档案。
六、安全和保卫管理标准
6.1组织机构健全,与上级签订综合治理,安全保卫责任协议书,与地区公安部门签订治安协议书,安保人员着装统一,实行24小时动态巡逻。
6.2重点要害部门落实技防,物防措施,符合公安部门要求。
6.3园内机械设施(包括园林工具)要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无安全隐患,达到安全标准,使用人员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操作规范,安全运行。
6.4园内不乱放器材工具,易燃物品、农药、消防设施有专人管理,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有义务消防人员,消防器材完好率100%。备常用药品,有协助紧急救援措施。
6.5园内秩序良好,文明游园,加强巡视,劝阻不文明行为,制止园内赌博,无无证经营,无游客安全事故及影响他人正常游园行为发生。
6.6园内无火灾事故,安全生产无重大事故,进园车辆符合有关管理规定。
6.7建立安全,保卫岗位责任制,档案资料齐全,每处理完一起案件(问题)及时做好登记,材料立卷:归档并妥善保存,每月及时向上级部门填写月报表。
6. 8公园应办理公众责任保险手续,落实责任制。
附件二
上海市星级公园评分说明
一、评定项目及分值
星级公园有六个评定项目及游客测评,设定总分1000分。其中规划档案管理标准100分,绿化景观管理标准为200分,园容卫生管理标准150分,基础设施管理标准150分,经营服务管理标准100分,安全和保卫管理标准100分,游客测评200分。
二、评定方法
每一个评定项目继续分为若干评定子项目,对子项目赋以分值,按评定项目及子项目的相应得分数确定其星级。
(一) 综合性公园、专类园:各评定项目及子项目的得分数按高到低为
五星级:900分以上
四星级:800分以上
三星级:700分以上
(二)其它公园:各评定项目及子项目的相应的分数按高到低为
三星级:700分以上
二星级:600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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